重庆市长寿区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29号)文件规定,按照《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排查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我会对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2023年8月14日,经区残联行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重庆市长寿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费用结算事宜的通知》(长残联发〔2018〕36号)等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施行。
附件:废止的区残联规范性文件目录(5件)
重庆市长寿区残疾人联合会
2023年8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废止的区残联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5件)
1.《重庆市长寿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费用结算事宜的通知》(长残联发〔2018〕36号)
2.《关于印发长寿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长残联发〔2018〕41号)
3.《重庆市长寿区残疾人联合会 重庆市长寿区文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残疾人文化体育示范点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长残联发〔2018〕38号)
4.《重庆市长寿区残疾人联合会 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残疾预防综合试验区残疾预防重点干预项目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长残联发〔2020〕4号)
5.《重庆市长寿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2020年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长残联发〔202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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