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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野外违规用火从严从重处罚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关于当前森林防火工作的重要部署,杜绝森林火灾发生,全力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防火的工作要求,现就依法处置森林防火期间违规违法行为通告如下

一、依法打击引起森林火灾的行为

1故意放火焚烧森林,危害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放火罪定罪处罚

2因焚烧秸秆、树叶、枯草、垃圾等过失引起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失火罪定罪处罚。

3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依法打击森林防火期内野外用火的行为

4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5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树叶、枯草、垃圾的,露天焚烧电子废物、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依照《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的规定,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依法打击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妨害执行森林防火公务的行为

6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7森林防火工作期间,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广大干部群众要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支持、参与打击森林防火工作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违法违规线索。

举报电话:40666666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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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野外违规用火从严从重处罚的通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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