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全区批而未供供而未建国有建设用地及只征未转土地处置力度的意见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建设用地“增存挂钩”的工作要求,加快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优化用地布局和结构,促进建设用地高效利用,根据《土地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自然资源部关于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1号)、《规划与自然资源利用和管理制度改革专项小组关于深化规划自然资源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渝规资改〔2021〕1号)、《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收购办法>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20〕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全区批而未供、供而未建国有建设用地及只征未转土地提出如下处置意见:
一、批而未供国有建设用地
(一)处置意见
1. 完善基础设施项目用地手续。对于已完成征地补偿安置的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协调相关区管重点国有企业及时办理道路、学校、医院等基础设施项目相关用地手续,把划拨成本缴款期限延长到一年内缴清。
2. 完善单独选址项目手续。对于已完成征地补偿安置的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可凭征地红线办理供地手续,不再另行勘界。在用地责任主体明晰,不涉及产权纠纷的前提下,即可实施划拨供地。
3. 开展边角地的清理处置。对于水库淹没区、道路绿化带、代征地、插花地以及因修建道路、绿地,以及安全间距等原因导致不能利用的边角地,或难以确定使用权主体或者无法按宗地单独供地的,及时协调区发改委按片区立项为绿化项目,直接划拨给区政府指定的有关区管重点国有企业。
4. 强力推进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对征地批准文件下达后,因特殊原因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或补偿安置未实施完毕导致无法及时办理供地手续的,区征收事务中心和相关部门(单位)、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要主动作为,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5. 积极创造土地供应条件。强化地块招商、规划手续报批工作,加快地块周边道路、绿地、电力管线迁移等各类配套设施的建设进度,为完成土地供应创造条件。
(二)防范措施
1. 牢固树立挖潜意识,从“存量”找空间,高效、精准供地。加大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力度,改变城市发展主要依靠土地扩张的路径依赖,转向以集约、高效利用土地的内部挖潜为主,形成节约集约的绿色发展导向,推动全面高质量发展。各园区及招商部门在招商引资时,要优先推介批而未供土地(原则上基础设施、公益及区发改委重大项目清单内的项目,在因规划控制或存量土地不能满足建设需要的条件下,可以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及时解决征地拆迁、土壤治理、基础设施配套等问题,为土地供应创造条件。
2. 扩大地票使用范围,为产业项目用地预留指标。新增经营性建设用地(含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用地)、避暑休闲地产、经营性养老养生项目、旅游项目、加油加气站、非公益性的民办学校和公墓等用地,在征转用环节使用地票办理土地征转用手续,为产业项目招商引资预留指标空间。
3. 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推进重大项目落地。加大在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含特色产业链、现代农业园区、一二三产业融合等)、城市提升行动计划(含交通、市政、水利、生态环保、能源、通信等)、产业发展(大数据智能化、生物医药、环保、汽摩、材料、装备、物流、旅游等)、民生保障(教育、医疗康养、文化体育、社会保障等)方面项目的招商引资力度,向重点行业、高质量项目和优质企业倾斜,建立招商目录、严格门槛标准,瞄准龙头企业和产业链关键环节开展精准招商,争取纳入国家、市级重大项目清单。
二、全区供而未建国有建设用地
(一)处置意见
对2021年7月1日前涉嫌开竣工违约(含涉嫌闲置)的土地,经区政府批准后,按照历史遗留问题分别采取无偿收回、协议有偿收回、收购、转让等方式分类处理,处理时限截止至本文件印发之日起两年内。
2021年7月1日起至本文件印发之日起两年内,涉嫌开竣工违约(含涉嫌闲置)的土地,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有关规定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延长开发动工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
本文件印发之日起两年后、按规定延期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处置完毕的涉嫌开竣工违约(含涉嫌闲置)的土地,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执行。对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调查认定报经区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并抄送区税务部门,由区税务部门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调查认定报经区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防范措施
1. 严格实行“净地”和“熟地”出让。供应土地应做到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征收补偿安置拆迁完毕、规划条件明确、满足环境保护要求,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须的其它基本条件。完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原则上拟供应宗地周边规划的主干道、中小学、公园绿地、医院等须由所属园区(管委会)或土地整治机构等建设主体同步实施建设。
2. 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履约监管。对未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履行地价款缴纳、项目开竣工或其他义务的,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会同各涉事区管重点国有企业及时向未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履约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联合发函催办,要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及时履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义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拒不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可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依法启动司法程序,追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违约责任。
3. 建立开竣工预警机制。一是开竣工公告公示。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签订《招商引资协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供后监管协议》时,应当包括供后监管相关内容:土地整治机构(区管重点国有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项目开竣工时间、延长动工开发期限、土地开发利用标准、闲置土地处置(土地闲置费、无偿收回)等事项。二是开竣工违约提前预警。投资项目引进单位应督促企业完善前期开工手续,在约定开工时间三个月前提前介入,发函提醒企业开工时限,督促企业按期开工。三是开竣工违约发现。项目落地后,投资项目引进单位及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按照约定,通过土地监测与监管系统预警提示、现场巡查、用地单位申报等渠道监测开竣工违约情况。四是启动开竣工违约调查。开竣工违约一经发现,立即启动调查程序,向土地使用权人下达《开竣工违约告知书》。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收集企业书面资料,开展外业调查,召开区相关部门联席审查会,核实具体原因,形成初步意见。五是开竣工违约原因认定。经投资项目引进单位认定开竣工违约原因后,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拟定开竣工违约原因类型及处置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处置。
4. 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对于合同约定的开竣工时间前30日尚未开竣工的项目,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应根据监测监管系统的预警提醒,在系统中提取《开工提醒书》或《竣工提醒书》,并送达土地使用权人,提醒其按期开工或竣工,同时提示其违约风险及违约处理等事宜。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涉嫌构成闲置土地的,应当在30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经调查核实,构成闲置土地的,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报请区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并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后,应当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只征未转土地
(一)处置意见
只征未转土地中的不可建设类土地,须坚持农地农用,禁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但可发展符合现行设施农用地备案规定的种植、畜禽养殖,其农业生产用地配套辅助的农业设施用地备案,由相关业主单位对接属地街镇,严格按现行设施农用地备案程序办理。只征未转土地的种植、养殖利用可由业主单位自行经营,也可面向社会挂牌租赁,具体利用方式由各业主单位决定,按规定报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只征未转土地中的可建设类土地,由相关业主单位结合周边山水自然生态环境、法定规划、道路交通、区域功能定位等情况统筹开展详细规划研究,纳入正在编制的国土空间分区规划方案中,待国土空间分区规划方案批准后按程序实施。近期建设项目拟使用该类地块,可通过组织编制地块详细规划或建设方案按法定程序批准后予以实施。
(二)防范措施
征收土地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无项目的原则上不得征收土地,严格按照项目征收红线确定征地范围。一是严格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布局和规模报批项目用地,不符合规划的项目不得上报审批新增建设用地。二是严格对标对表土地使用标准,准确把握项目用地规模,严把用地预审关,对超土地使用标准项目不得报批新增建设用地。三是严格落实“以补定占”,对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补充情况预研预控,未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项目不得上报新增建设用地。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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