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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长寿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重庆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42号)文件精神,加强协调劳动关系工作的组织领导,经协商并经区政府同意,调整重庆市长寿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成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员会组成人员

主  任:李  松  区委常委、区政府党组成员

副主任:余    区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区交易中心主任

        傅显城  区人力社保局局长

委  员:黎  韬  区人力社保局副局长

        邓明成  区总工会副主席

        黄家菊  区工商联副主席

            区经信委副主任

        张  谍  区企联会长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人力社保局,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黎韬同志兼任。

二、主要职责

(一)委员会。组织领导全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研究分析劳动关系现状和发展趋势,对劳动关系中具有全局性、倾向性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研究解决劳动关系领域重点难点问题,对劳动关系法律、法规、规章与政策制定和监督实施提出意见。建立劳动关系重大问题信息沟通和协调处置机制,通报交流协调劳动关系中的情况,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推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劳动争议调处机制的建立及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开展。组织领导对全区企业依法用工的指导服务,规范企业用工管理,从源头上减少劳动关系矛盾。定期评定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完善和谐劳动关系企业激励机制。承担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提出需要委员会研究的议题,负责委员会会议的筹备、组织和会务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落实协调劳动关系工作各项决策部署,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具体问题。对劳动关系领域重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相应的措施和对策建议。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委员会成员单位。区人力社保局承担协调劳动关系的牵头工作,履行政府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中的公共管理职能,发挥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协调作用。区总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监督政府和企业贯彻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如实反映职工诉求。区工商联、区经信委、区企联代表和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引导企业负责人贯彻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积极谋求企业发展。

三、议事规则

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四次全体会议,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工作会。根据研究事项所涉内容,委员会会议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参加。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810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

关于调整长寿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成员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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