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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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长寿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

长寿府发〔2025〕39号

 

为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和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倡导文明新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场所

(一)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重要军事设施、仓库、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桥梁、隧道、公共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商场及其他人口密集场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加油(气)站、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天然气输气生产场所及周边100米范围内;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森林重点防火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二)长寿经开区、长寿高新区辖区所有工厂、企业周边100米范围区域。

(三)菩提街道:所辖社区和村全区域禁放。

(四)凤城街道:骑鞍社区、凤岭路社区、向阳路社区、黄桷湾社区、三峡路社区、顺风亭社区、凤家社区、凤西社区、望江路社区、轻化路社区、滨江路社区、东街社区、梅村社区等13个社区和陵园村、古佛村、白庙村、过滩村、走马村。

(五)晏家街道:晏家社区、曹家堡社区、育才路社区、晏山社区、齐心路社区、牛心山社区、中心路社区、朱家岩社区、查家湾社区等9个社区和三观村、石盘村、龙门村、沙塘村、十字村。

(六)江南街道:南滨路社区、龙山社区。

(七)渡舟街道:民兴社区、长生桥社区、三好社区、渡中路社区等4个社区和果园村、堰桥村、渡舟村、新道路村、保丰村、白果村、太平村、甘蔗村、三好村、黄连村。

(八)新市街道:何石桥社区、惠民村、红土地村、堰耳沱村、何石井村、新市村、东门村。

(九)八颗街道:莲花街社区一组、二组、三组和八颗村、丰胜村。

在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生产、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二、严格烟花爆竹品种管理

区内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场所以外,允许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包括C级和D级产品中的喷花类、旋转类、玩具类(烟雾型、摩擦型除外)、爆竹类(“土火炮”“大夹小”和“炮中炮”爆竹产品除外)、升空类(火箭、旋转烟花产品除外)、组合烟花类6类。不得销售、燃放礼花弹、架子烟花、小礼花、吐珠烟花产品和单发药量大于25g、内径大于30mm(1.2″)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专业燃放类产品,以及擦炮、摔炮、药粒型吐珠产品。允许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外包装应贴有普通烟花爆竹包装标识条形码以及安全监管部门批准的监封标志。

三、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从具有许可证的零售经营点购买,燃放时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居民棚户区、居民楼的阳台、窗户、楼道、屋顶燃放烟花爆竹;

(二)不得向人群、车辆、航空器、建筑物、公共绿化地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航空器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五)未取得公安机关《焰火燃放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四、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五、烟花爆竹运输

运输烟花爆竹,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的运输许可;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六、违法违规处理

违反规定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造成他人人身伤亡的,除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外,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原《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长寿区2025年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长寿府发〔2024〕69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
                             2025年9月23日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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