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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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

使用区域的通告

长寿府发〔2021〕41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级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认定标准的通知》(渝环﹝2017﹞211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及高排放认定标准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可运输的工业设备以及不以道路客运或货运为目的的车辆。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打桩机、铲车、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旋挖机、混凝土输送泵。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重庆市域范围内在用国一及以下标准(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范围

(一)菩提街道:桃花社区、古镇社区、朝阳社区、胜天社区、菩提社区、文苑社区、碧园社区。

(二)凤城街道:凤岭路社区、轻化路社区、骑鞍社区、向阳社区、望江社区、东新社区、三峡路社区、滨江路社区、梅村社区、黄桷湾社区、顺风亭社区、凤西社区、凤家社区。

(三)晏家街道:晏家社区、曹家堡社区、育才路社区、晏山社区、齐心社区、牛心山社区、中心路社区、渣家湾社区、朱家岩社区。

(四)江南街道:龙山社区、南滨路社区。

(五)渡舟街道:长生桥社区、渡中路社区、民兴社区、三好社区。

三、管理要求

(一)本区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排放标准,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料;鼓励优先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在本区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应当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编码,并报送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数量、作业时段、排放标准等信息。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2017年11月10日印发的《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长寿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长寿府发〔2017〕91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2日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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