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四好农村路”
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寿府办发〔2021〕71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长寿区“四好农村路”管理办法》经区政府第十八届第139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长寿区“四好农村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四好农村路”规划、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促进“四好农村路”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适应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需要,根据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通组公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交委计〔2018〕84号)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四好农村路”的规划、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四好农村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按照或参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
第三条 “四好农村路”发展应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安全至上、确保质量、生态环保、因地制宜、经济适用”的原则,坚持规划、建设、管理、养护、运营齐头并进,协同发展。
第四条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区公路事务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四好农村路”工作,明确相应的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四好农村路”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养护工作。
“四好农村路”建设项目可按照相关程序,选择企业代建。代建“四好农村路”的企业,要做好代建公路的设计、建设、移交等工作。相关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工程建设期间的土地保障,并做好建成后的接养工作。
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充分调动村民的积极性,发挥主人翁精神,积极主动参与本区域内“四好农村路”的建设、管理、养护工作。
第五条 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四好农村路”的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全区“四好农村路”的规划、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工作,具体负责核查建设项目的计划执行,督导考核工程质量、进度,监督资金使用,更新电子地图等。
区公路事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四好农村路”养护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四好农村路”养护质量考核,监督养护资金使用等。
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四好农村路”建设的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
区道路运输事务机构负责统筹规划“四好农村路”公共交通运输和农村客运开行等运输管理及安全监督工作。
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四好农村路”路政执法,处理路政违法事件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区发改、财政、公安、规划自然资源、环保、林业、应急管理等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四好农村路”相关工作,依法办理行政许可及相关手续,保障“四好农村路”顺利实施。
第七条 鼓励在“四好农村路”建设、管理、养护过程中使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建设、管理、养护水平。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八条 县道建设规划由区公路事务机构提出编制意见,由区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新升级的县道建设规划应征求相关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意见。乡道、村道建设规划由区交通主管部门指导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编制。乡道、村道规划应与各街镇、行政村相关规划充分衔接。
县、乡、村道建设规划编制完成后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我区农村公路规划。经批准的“四好农村路”建设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原程序办理。
第九条 区交通主管部门依据“四好农村路”建设规划,建立“四好农村路”建设规划项目库,项目库实行年度动态调整,项目库调整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同意。
第十条 区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市交通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建设任务目标,结合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实际需求和前期工作开展情况,会同区财政部门拟定并申报当年建设计划。待市级部门下达年度建设计划后,将年度计划分解下达至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凡申请纳入年度计划的“四好农村路”建设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项目已纳入“四好农村路”建设规划项目库且符合国家和市级补助适用范围。
——施工图设计已完成,技术指标必须满足相关标准,设计文件已经区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项目建设单位已明确、建设资金已落实。
——县、乡道建设项目须征求相关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意见;村道建设项目必须由村委会组织村民通过“一事一议”程序,落实项目建设用地、线路走向和建成后公路接养等问题,并签字盖章,完善佐证资料。
第十一条 “四好农村路”建设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项目、变更投资、减小或增大建设规模、降低技术指标。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变更的,可在规划范围内调整,并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和《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四好农村路”年度建设计划和补助资金采用“多干多补、奖优罚劣”的竞争性分配机制,与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工程质量和进度等挂钩。
第十三条 “四好农村路”建设根据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适度超前、因地制宜”的原则,合理确定技术标准。对受地形、地质条件限制的特殊困难路段,经论证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可适当降低指标,但应当配套完善交通、安全、警示、限速等设施,确保安全畅通。
“四好农村路”应按照有关标准设置排水、安全防护、标识标线等附属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投入使用”。“四好农村路”建设完成后应设置公路养护公示牌,明确养护责任单位、责任人。
第十四条 技术指标
(一)县道原则上不低于三级公路技术标准,设计时速不低于3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原则上不小于7.5米,路面宜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厚度不低于5厘米,水泥稳定碎石基层厚度不低于20厘米。
(二)乡道尽可能采用三级公路技术标准,不得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设计时速不低于2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原则上不小于6.5米,路面宜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厚度不低于5厘米,水泥稳定碎石基层厚度不低于20厘米。
(三)联网、通组的村道不得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设计时速不低于15公里/小时,路基宽度原则上不小于5米、有效行车路面宽度原则上不小于5米,局部受限路段路基宽度可适当降低,但有效行车路面宽度不得小于3.5米。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的,路面厚度不得小于20厘米,混凝土抗压强度不低于C25;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的,路面厚度不得小于5厘米,基层厚度不小于20厘米。
“四好农村路”每公里错车道设置数量原则上不应少于3个,其路基宽度不应低于6.5米,有效长度不应低于10米。
第十五条 “四好农村路”工程施工图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相关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其中联网、通组的村道施工图可参照《重庆市“四好农村路”设计通用图》,经区交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用于指导工程施工。
第十六条 “四好农村路”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公开招标,按照《重庆市长寿区政府投资和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执行。鼓励“四好农村路”建设项目在同一行政村或同一街镇范围内多项目合并招标。
第十七条 “四好农村路”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向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申请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应当依法向区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由区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即可开工。
第十八条 “四好农村路”建设项目采取新建、改扩建、升级改造或路面大修等方式进行,应选择具备相应公路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第十九条 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四好农村路”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项目建设单位要履行主体责任,加强现场管理,文明施工,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四好农村路”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自身情况结合项目实际可采取多种形式的监理模式。
鼓励街镇通过公益性岗位聘请监督员或聘请义务监督员开展监督工作。
第二十一条 “四好农村路”建设执行“建设计划、补助政策、招投标、施工管理、质量监管、资金使用、工程验收”七公开制度。
第二十二条 “四好农村路”建设项目实行质量缺陷责任期制度和质量保证金制度。
第二十三条 建设规模较大的县道、乡道等“四好农村路”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交工验收后向区交通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村道联网公路和通组公路建设项目交工、竣工验收合并进行,由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具体验收工作参照《重庆市“四好农村路”(通组公路)验收指南》进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四条 “四好农村路”建设项目完工后,区交通主管部门应及时核查更新本行政区域“四好农村路”基础数据库和电子地图,确保数据真实可靠。并将项目线路编号、完工里程、宽度、视频航迹等情况报市公路管理机构。
第二十五条 “四好农村路”建设各参建单位应当按照工程项目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收集、整理、保存工程资料,建立工程档案。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四好农村路”养护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坚持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日常养护与集中养护相结合,逐步向规范化、专业化、机械化、市场化方向发展。
“四好农村路”养护提倡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管护体制,在强化政府责任的同时,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引入竞争机制,鼓励从事公路养护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组建养护企业,参与“四好农村路”养护;鼓励集体经济实力强的村对辖区内“四好农村路”实行统一管护。
第二十七条 县道养护计划由区公路事务机构负责编制并报区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乡道、村道养护计划由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涉及村道的,应当征求村民委员会的意见。乡、村道养护计划编制完成后报区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四好农村路”发生水毁、地灾等自然灾害由管养单位自行组织作业单位和人员恢复,区财政每年将农村公路水毁恢复、应急抢险、大中修等资金列入当年度财政预算;特别严重的由专项报告申请资金解决。区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当年度实际情况向各管养单位下达养护工程资金补助计划。
新纳入县道规划的乡道仍由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进行管养。因养护不到位而造成的大面积维修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自行负责。
第二十八条 区公路事务机构和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县、乡道的日常养护工作。应当统筹安排“四好农村路”养护资金和人员,加强质量检查、考核和评定,建立“四好农村路”养护评价体系,推进养护信息化、智慧化,确保养护工程质量和安全。同时,应当对养护作业单位和个人进行指导、培训,不断提高“四好农村路”养护水平。
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管理、指导下,具体负责村道的日常养护工作,做好小修保养、日常保洁等工作,维护路容路貌。
第二十九条 “四好农村路”养护作业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养护作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安全、交通安全和工程质量。
“四好农村路”日常养护及小修应明确管护人员,按时维护,做到路面平整,无坑凼、错台,无明显裂缝、沉陷,路面整洁、路肩整齐无垮塌,无堆积物,排水设施无堵塞,达到晴雨通畅的要求。
“四好农村路”桥梁、涵洞、边坡和不良地质路段应加强检查、保养、维修与加固工作,使其长期处于完好的技术状态,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
“四好农村路”标志应齐全、醒目、整齐,无损坏丢失现象。
“四好农村路”宜林路段要因地制宜进行绿化。要按照要求对路树进行修剪、防治病虫害、定期刷白,保障路树正常生长。
第三十条 负责“四好农村路”日常养护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路况巡查,发现突发损坏或者路产路权案件等影响公路正常使用情况时,及时按有关规定处理和上报。
“四好农村路”发生严重损坏或中断时,各管养单位应当组织及时修复和抢通。难以及时恢复交通的,应当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并告知绕行路线。对开通农村客运的“四好农村路”,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鼓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通过公益性岗位聘请人员开展“四好农村路”的日常巡查、清扫保洁等工作。充分发挥村级组织对“四好农村路”养护的监督作用。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三十二条 “四好农村路”两侧自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范围为公路用地。自公路用地外缘起,按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的标准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
第三十三条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除公路保护、养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四条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一)设置路障、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挖沟引水、种植作物、放养牲畜;
(二)倾倒垃圾杂物,向公路或者利用公路排水设施排污;
(三)擅自设置、损毁、移动、涂改、遮挡公路标志标线及其附属设施;
(四)擅自挖掘公路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五条 需要占用、挖掘公路等影响公路畅通安全的涉路施工活动,县道应当向区公路事务机构提出申请;乡、村道应当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涉及村道的,应当事先征求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区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的应当按照不低于该路段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三十六条 区公路事务机构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管理职责,可以根据保护公路的需要,在“四好农村路”的入口处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限重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卫生急救、抢险救灾等应急通行需要。
第三十七条 “四好农村路”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不得在“四好农村路”上设卡,且不得向通行“四好农村路”的车辆收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检举、控告非法占用、破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影响“四好农村路”使用和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八条 区公路事务机构负责县道的路政巡查工作;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道、村道和新纳入县道规划的乡道的路政巡查工作;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违规违法行为的调查、核实和查处。
第五章 运营管理
第三十九条 行政村通客车,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行政村常住人口数量达100人以上。
(二)行政村已通公路,并验收合格。农村客运线路途经的路段单车隧道净高不小于3.5米。农村客运线路途经的桥梁技术状况为《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TH21)规定的一、二、三类桥梁。
(三)行政村已通公路在四级及以下时,路基宽度应在4.5米以上、路面宽度应在3.5米以上,并按规定要求设置错车道。
(四)农村客运线路途经的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重要路段按照有关技术要求完善公路安全设施。
(五)区政府建立农村客运补贴机制:对所有农村客运车辆资助购买保险;对运行街镇至行政村、行政村至行政村的农村客运线路,按照车辆座位数给予农村客运车辆营运补贴。
第四十条 具备条件的行政村通客车前,应当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公安、交通、应急管理等部门进行会审,满足第三十九条相关条件后,再按照规定程序申报并开通农村客运。
第四十一条 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要加强农村公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打击破坏“四好农村路”的“超限”行为。
第四十二条 区道路运输事务机构严把农村客运、货运市场准入关,严格落实农村道路客运班线安全通行审核有关要求,严格审核程序、审核条件。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四十三条 “四好农村路”建设、管理、养护资金应当建立以财政投入为主、其他渠道为辅的资金筹措机制。坚持管控投资、精打细算、讲求绩效的资金安排使用原则。区财政统筹安排上级补助资金、本级预算资金,对街镇给予专项补助。区财政除足额转移支付市级及以上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外,要将农村公路养护配套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鼓励企业和个人捐款用于“四好农村路”建设、管理、养护;鼓励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方式多渠道筹集社会资金投资“四好农村路”建设、管理、养护。
第四十四条 区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建立健全“四好农村路”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四好农村路”资金使用应当接受审计、财政和上级财务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四好农村路”建设、管理、养护资金。
第四十五条 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第四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长效机制,不得拖欠“四好农村路”建设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筹集“四好农村路”建设资金过程中,强制单位和个人集资的,建设资金不按时到位,或者截留、挤占、挪用的,将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四十八条 “四好农村路”建设发生质量安全等违法行为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追究其有关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定对“四好农村路”进行养护的,将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扣减相关行政事业单位下一年度养护补助资金,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四好农村路”路产路权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查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2019年9月26日印发的《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寿区“四好农村路”管理办法的通知》(长寿府办发〔2019〕10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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