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政府投资和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寿府办发〔2021〕39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长寿区政府投资和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长寿区政府投资和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明确项目管理职责,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39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由政府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在长寿区内使用预算安排资金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或法人筹备组(以下简称项目单位)为项目责任主体。项目单位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经营管理、债务偿还和资产保值增值全过程负责。
第四条 区发展改革委为本级项目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督促实施。区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安排,办理资金拨付,依法对相关财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对项目投资概算进行核定。区审计局负责对项目实施审计监督。项目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对项目建设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牵头组建的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单位备选承包商信息库(以下简称信息库)负责监督管理,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信息库运行维护和抽取管理。
第六条 项目实施遵循投资计划→立项→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设计和概算→施工图设计→预算编制→项目招标→项目建设→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资料存档→资产移交的基本建设程序,严禁搞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第七条 鼓励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咨询服务,探索可研、概算、初设、施设、预算等前期工作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同一中介服务单位实施。
第二章 年度投资计划与资金平衡计划
第八条 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应当编制年度计划。
编制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年度计划应当坚持政府投资规模与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遵循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综合平衡的原则。
在编制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年度计划中,应当预留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增补项目的资金来源。
第九条 区发展改革委于每年第四季度编制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并征求有关部门单位意见后报区政府批准。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业主、名称、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时限及分年度投资额。属新开工项目的,应有开工时间。
(二)拟安排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费用的项目:包括项目名称、当年工作目标、前期费用额度。
(三)增补项目预备费。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优先保证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
第十一条 资金平衡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确定年度投资规模总量,并基本落实资金平衡计划。资金平衡计划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委提出并报区政府批准。
资金平衡计划应当按照自筹资金、财政预算安排、争取上级资金补助等渠道分别落实。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和资金平衡计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未经规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量或者增减新开工项目的,由项目单位提出,经区发展改革委商区财政局意见后提出调整方案,报区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
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有关部门、街镇研究提出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开展相关前期工作。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十五条 项目立项。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属于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范围。不属于计划范围的,应有区政府同意建设该项目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投资计划的相关依据。
(二)投资来源基本确定。
项目立项由项目单位向区发展改革委提出立项申请,区发展改革委按规定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对符合立项条件的按规定权限审批或向市发展改革委转报。
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其立项和可研报告可以合并审批,审批内容应包含项目招标方案。
(三)对城市景观、市民生活和生态环境的建设与保护等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前项目单位应当以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四)符合国家产业方向和相关政策规定。
第十六条 项目立项批复后,项目单位应进行以下工作:
(一)凭立项批复向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提出包括拟建地点和规模的选址申请,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对用地的用地性质、规模和合规性审查后,对符合规划用地的发给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或向市规划自然资源局转报。
(二)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区生态环境局审批,区生态环境局对环境影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按规定权限审批或向市生态环境局转报。
(三)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山区、丘陵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区域,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区水利局审批,区水利局按规定权限审批或向市水利局转报。
(四)项目涉及行业准入审批和节能评估、涉河建设等行政许可的,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许可申请,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按规定进行审批。
(五)单纯土石方、园林绿化、道路维修、管网维修、房屋维修、农村基础设施等项目的审批、设计等可以简化程序(涉及结构安全的维修项目除外)。
第十七条 可研报告的编制与审批。对需要编制可研报告的项目,项目单位应编制可研报告,报区发展改革委审批或向市发展改革委转报。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审批可研报告前应组织专家及相关部门对项目可行性进行论证,论证可行的由区发展改革委按规定权限审批或向市发展改革委转报。
第十八条 推行告知承诺制。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及具体要求,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的,审批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信用等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对已经实施区域评估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第十九条 项目代建制。教育、卫生等公益性、公共性、基础性项目和项目单位不具备项目建设管理资质和能力的应当实行代建制。区发展改革委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对建设管理代理情况予以明确。
第四章 项目用地征迁
第二十条 区征收事务中心承担全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实施的事务性工作;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承办土地供应、确权登记等相关工作,并对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区政府要求做好辖区集体土地征收相关工作;区级相关部门和项目单位应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项目征地拆迁工作。
第二十一条 项目涉及新增农用地转建设用地,项目单位在取得项目用地预审文件后,向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提出用地申请。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审查申报资料,按以下规定完成项目土地供应:
(一)项目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乡规划(或者国土空间规划)的,在征收土地资金全额到位并已落实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后,原则上在6个月内完成土地征地批文。区征收事务中心完成征收后,项目用地单位提出供地申请,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依法供地。
(二)项目建设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乡规划(或者国土空间规划)的,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受理符合规定的规划调整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划调整相关工作。落实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后,原则上6个月内完成征地批文,区征收事务中心完成征收,项目用地单位提出供地申请,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依法供地。
第二十二条 项目使用存量国有土地的,按以下规定征收和补偿:
(一)存量国有土地属农用地的,由用地单位提出申请,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协调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后,满足供地条件的,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依法供地,并办理土地权属性质登记手续。
(二)存量国有土地属城市建设用地的,由区住房城乡建委编制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区政府审批。区征收事务中心实施拆迁后,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依法办理供地手续。
第五章 项目设计与概算预算
第二十三条 地质勘察及质量监督。项目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单位进行地质勘察工作,勘察单位对其提供的勘察资料质量负责。项目单位对勘察资料的质量负责监督,签订勘察服务合同应明确约定勘察工作的深度和相应责任。没有按合同要求进行勘察造成设计文件和施工出现重大问题或缺陷的,项目单位应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勘察单位相应责任,并向区政府书面报告。
第二十四条 初步设计及审批。对于项目建安工程费用估算价4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原则上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据批复的可研报告进行初步设计,设计单位对所提供的初步设计文件质量负责。初步设计应当明确项目的主要材料、设备规格、技术参数和编制投资概算等,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
初步设计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应专家或技术人员进行审查优化,项目单位或设计单位应依据专家组或专业机构意见和建议实施优化。未经优化的项目不得审批初步设计。
对城市景观和规划有重大影响的应在初步设计前编制项目方案设计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 项目概算的编制及审批。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等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概算编制应符合规范要求。
对于项目建安工程费用估算价4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审批概算。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对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进行核定,按规定权限作出投资概算批复或向市发展改革委转报。概算超过可研批准总投资10%的,项目单位应重新报批可研报告。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对于项目建安工程费用估算价40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根据行业规定,编制初步设计或方案设计或实施方案,可不需审批概算,直接进行预算编制和审核。
第二十六条 施工图设计要求及质量监督。初步设计批复后,设计单位应依据批复的初步设计,按照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对所提供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项目施工图应当根据核定后的投资概算实行限额设计。
项目单位对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监督。在签订的设计服务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深度和相应责任,施工图审查和项目建设中发现施工图设计文件存在重大问题或施工图设计文件不齐造成重大设计变更的,项目单位应追究设计单位相应的责任并向区政府书面报告。
属于设计委托条件不明确导致设计变更增加而造成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项目单位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七条 施工图设计审查。按照行业规定,需要施工图设计审查的,在施工图设计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审图单位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需要进行施工图备案的项目报区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施工图设计未经审查的或审查不合格的,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备案,项目单位不得编制施工图预算。
第二十八条 施工图预算审核。项目单位应根据合格的施工图编制项目施工图预算并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预算审核。项目单位对其经济性、科学性、合理性把关。施工图预算未经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的,项目不得进行工程施工招标和实施,有关部门不得拨付项目资金。经区政府批准的除外。
第六章 项目招标
第二十九条 工程招标最高限价核定。项目单位应当依据经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的施工图预算,结合市场供求状况,综合考虑投资、工期和质量等方面的因素,经集体研究决定,合理确定工程招标最高限价,并送相关监督部门备案。招标最高限价原则上应在经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的施工图预算基础上下浮5%及以上,对于下浮比例达不到5%的项目需报区政府审批,最高限价不得超过审批的项目投资概算中的相应部分。
第三十条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按法定程序实行公开招标。
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实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取得相关主管部门认定,再由同级审批、核准或者备案部门进行确认后组织实施。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区限下项目发包活动。行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业、本行政区域内限下项目发包活动实施监督并查处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施工预算金额大于等于100万元但低于400万元的施工类项目,项目单位原则上在信息库中选择承包商。信息库中没有相应专业的,经招标人集体决策并报区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可采取竞争性比选、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公开比价等发包方式择优确定承包商。
施工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单位集体研究后可采取竞争性比选、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公开比价等发包方式择优确定承包商。项目单位确定工程承包商时,原则上应有工程简易实施方案或设计方案和预算,并据此确定发包限价。项目单位选定的承包商和成交的合同价格应当进行公示。项目单位应当按季度将施工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工程承包商和成交的合同价格的情况报工程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未达到招标限额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以及造价咨询、跟踪审计、质量检测等其他中介服务,项目单位原则上应通过重庆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选取中介服务机构。重庆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没有相应中介服务的,经项目单位集体决策并报区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按照采购相关规定自行选择中介机构,并做好相关内控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在信息库中选择承包商,必须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第三十三条 特殊行业项目发包。项目单位在建设中需要对电力、天然气、自来水、通信等国有特殊行业原有项目进行迁改的,应当由项目单位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产权所有者提供的补偿费用进行审核,由项目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共同与产权所有者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方式谈判确定迁改补偿费用。产权所有者按相关规定确定总承包单位。补偿费用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单位应报区政府批准。
第三十四条 项目单位可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组织实施项目,控制总价应报经区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按照和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的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承包方式。工程总承包一般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或设计—施工总承包(EC)模式。项目单位也可以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风险合理分担原则和承包工作内容采用其他工程总承包模式。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如初步设计未审批而使用工程总承包方式进行项目发包的,应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五条 招标和评标方法。施工类项目招标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实行固定总价报价或固定单价(或费率)报价。
评标方法分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依法必须招标的施工类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技术特别复杂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需要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招标人应当取得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其他项目鼓励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占经批准的概算中工程费用50%以上的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技术特别复杂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需要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按照上述施工类项目的认定程序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审查。招标人应按照经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批的设计文件、核定的最高限价、招投标法有关规定和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制定的标准招标文件文本等,编制招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组织招标。招标文件应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实行保证金制度。中标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应缴清中标合同金额不超过10%的履约保证金,并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中标人在规定时限内没有缴清履约保证金的,或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按以下标准限时缴清:
(一)保证金在500万元及以下的,时限为5个工作日;
(二)保证金在500万元以上的,时限为10个工作日。
中标人应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按规定缴清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保证金缴纳形式有现金或银行保函或现金+银行保函的组合。缴纳保证金采用的保函部分,提交时限为15个工作日。
第三十八条 实行合同报送制度。招标结束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或工程总承包合同,并将已签订的合同报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合同内容必须与招标文件一致。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设计变更等原因签订的补充合同必须与主合同的约定一致,不得违背主合同实质性内容,其增减工程量的计价原则应当与招标文件一致。
第三十九条 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基本信息、评标中标基本信息、项目建设动态信息、不公开招标项目信息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信息在市区信息发布平台全部公开。
第七章 项目开工与建设
第四十条 实行开工许可制度。按规定需要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项目,项目单位须将项目开工建设条件报经项目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办理施工许可或备案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施工许可手续批准后3个月内项目必须开工建设。
第四十一条 工程变更的论证与审批。项目建设中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确需变更的按以下程序进行论证与审批:
(一)由项目单位提出工程变更的书面申请,详细说明拟变更的原因、内容和变更后合同总价增减情况;
(二)由项目单位组织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和专家等对工程变更方案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由项目单位自行决策或报批;
(三)对施工合同金额在400万元以内的项目,单次或累计变更增加或减少造价10%及以上的由项目单位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实施;单次或累计变更增加或减少10%以下的由项目单位负责审查后实施。项目单位对其工程变更的科学性、合理性、经济性把关负责;
(四)对施工合同金额在4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单次变更增加或减少造价大于等于合同金额5%且绝对额大于等于100万元的,或累计变更后增加或减少造价大于等于合同金额20%的,需经区政府常务会或办公会批准后实施,并追究相应责任;大于等于3%且绝对额大于等于50万元的由项目单位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实施;达不到以上标准的由项目单位负责审查后实施。项目单位对其工程变更的科学性、合理性、经济性把关负责;
(五)因技术、地质等原因确需工程变更的,项目单位按照行业技术标准进行变更,并经项目单位集体研究决定后自行组织实施。若变更额度达到上述(三)(四)款规定的,按相应程序报区政府批准;
(六)工程变更导致总投资超概的,应当报原投资概算核定部门重新核定。
第四十二条 项目施工管理与质量监督。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在施工组织中要有保证工程质量的措施,推广使用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的先进技术和施工手段,健全现场质量自检体系,并对施工项目的工程质量负责。
项目单位对工程质量负责监督,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应明确约定施工质量标准和相应责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落实现场质量监督人员和责任,尤其是对工程的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必须做到现场监督,责任到人。督促监理单位应尽职尽责履行监理工作。
项目建设和竣工验收中发现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项目单位应追究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相应的责任并向区政府书面报告。
第八章 竣工验收与审计
第四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后,应当按规定及时完成竣工验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工作。
第四十四条 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项目建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参建各单位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人员和验收单位应对验收质量和结论负责。
项目验收必须严格、全面检查竣工工程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技术标准、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所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通用设备是否符合设计文件的质量要求。
第四十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项目单位对验收不合格的或工程质量不达标的应进行整改直至合格或达标,同时应追究施工单位相应的责任并向区政府书面报告。
未经批准的工程变更不得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重大工程变更未按规定程序审批而擅自变更的项目不予验收。
第四十六条 区审计局应按照确保质量、防范风险、科学合理的要求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七条 严格依据项目批复的建设内容和规模、招标文件、施工合同、按规定权限审批的工程变更文件、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进行结算(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和决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应当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6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项目因情况特殊需要延长审计时限的,应当报经区审计局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八条 区审计局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应当作为有关部门批准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
第四十九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结余资金,按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处理。
第五十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
第九章 项目单位的职责
第五十一条 项目单位负责项目策划、立项申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项目勘察、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项目招标、组织竣工验收、办理结算、决算报告及上述文件的送审等工作。
第五十二条 项目单位负责落实项目开工建设的各项条件,研究处理建设中出现的问题,签署工程变更单等项目组织实施的各项具体工作,并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的下列规定:
(一)实行工程监理和备案制度。项目的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项目单位应按规定确定工程监理单位和开工监理备案工作;
(二)实行合同管理制度。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和设备、材料的采购等应依法订立合同,各项合同应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期限、价款或者报酬、履约担保和违约责任等条款;
(三)禁止项目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项目单位必须在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并监督工程承包单位执行;
(四)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价款结算程序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
(五)实行重大项目报告制度。项目单位每月必须对投资、质量、进度等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并分别向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和主管部门报告;
(六)强化决(结)算制度。竣工决算应坚持对项目其他费用除征地、拆迁、青苗补偿等必须支付的可以据实列支外,其他各项费用均不得突破投资概算的原则。项目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并在决算完成后1个月内将决算报告报送区财政局批复,决(结)算报告报送区审计局。
(七)加强内部审计监督。项目单位应健全完善内审工作制度,规范内审工作,落实内审人员重点监督项目审批、招标投标、项目建设管理、竣工验收、项目结(决)算等建设全流程执行情况,对项目管理活动内部控制情况进行独立审查和评价,以保证项目建设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从项目策划、立项审批、项目设计、工程招标、项目建设到建成投产(使用)全过程形成的文件、技术和财务等资料整理归档。
第五十四条 项目能够办理产权登记的,竣工财务决算经有关部门批复后30个工作日内项目单位应办理产权登记,并与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产权登记后30个工作日内应将结余资金上缴财政部门。
第五十五条 代建制项目。项目业主完成项目建议书编制和报批后,由代建单位负责用地未征收项目的征地报件和用地预审报批;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后期工程建设有关资料及报告并报批;按相关规定确定项目地勘、设计单位,并对勘察成果、设计成果负责;工程监理、施工及重要材料设备采购招标等前期工作,办理开工建设的有关手续和工程施工管理;工程相关合同的洽谈与签订等工作。
第十章 监督与服务
第五十六条 区发展改革委对项目实施进行全面督促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五十七条 区财政局对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区审计局对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第五十九条 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建设的进度、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工程监理等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切实帮助项目单位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和困难,协调处理好项目建设的外部环境,保证项目顺利推进。
第十一章 责任与处罚
第六十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项目单位或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在立项及可行性研究阶段肢解项目建设内容的;
(二)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的;
(四)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
(五)擅自改变设计文件进行招标或建设的、或更改设计事项不按规定报批擅自实施的;
(六)擅自增加投资概算的;
(七)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的;
(八)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的;
(九)未按规定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的;
(十)未按照规定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和建设管理代理制的;
(十一)未按规定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或者办理工程结算和决算手续的;
(十二)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十三)未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或项目建设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
(十四)项目建设相关文件、技术和财务等资料不按规定整理归档的。
(十五)其他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
第六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的;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的;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的;
(五)项目建设监督管理不力出现质量或安全事故的;
(六)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的;
(七)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的;
(八)验收、审计等材料严重失实或弄虚作假的;
(九)其他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
第六十二条 项目单位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职责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贿赂,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三条 咨询机构或设计单位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总概算、施工图和预算等进行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发生重大变更的,根据其情节轻重,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对其采取失信惩戒或处罚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质量、信用考核制度。项目单位应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中介咨询机构等单位建立完善信用档案,并纳入市公共信用平台管理,作为信用评价和分类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合同及履约信息应当纳入信用记录,并按相关行业规定报送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法律、法规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六条 区属国有企业实施的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2018年7月16日印发的《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长寿府办发〔2018〕10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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