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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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的通告

长寿府发〔2020〕63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整治的决策部署,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2号)等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严禁未经批准乱占耕地建房

坚决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对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实施“八不准”: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凡未经批准非法占用耕地建房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立即停止违法建房行为,主动消除违法占用耕地状态。镇街要组织村社开展日常巡查,建立巡查日志,做好巡查记录,对发现的在建乱占耕地建房行为要及时劝阻和报告,镇街接到报告后应及时通知相关执法部门,执法部门会同镇街、村社进行现场核查,对核查属实的,立即下达责停通知书。对拒不停工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自行消除的在建乱占耕地建房行为,由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重庆市政府令第282号)的要求,提请区政府采取强制消除措施。区政府作出公告并责成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强制消除。原则上自发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消除完毕。对已停止建设的,镇街或村社要安排人员加强监管,督促当事人自拆并恢复耕地原种植条件。

对符合农村宅基地、农村公共公益设施、农村设施农用地、农村产业申报条件的,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批或者备案,应报批而未获批准的,不得动工建设。

二、对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严肃追责问责

严查强占多占、非法出售等恶意占地建房行为,对新增违法占用耕地建房“零容忍”,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对拒绝纠正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以暴力、恫吓、威胁等方式抗拒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相关违法人员,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支持、参与、包庇、纵容、串通乱占耕地建房,以及对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监督、制止、查处不力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国家公职人员,由相关机关依规依纪依法调查处理。

三、鼓励群众监督举报

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共同监督。在此,鼓励广大群众积极监督举报身边的违法占用耕地建房行为,共同维护良好的土地管理秩序。区纪委监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城市管理局分别设立举报电话:

区纪委监委举报电话:12388。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组织查处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违法建筑。举报电话:40896076。

区农业农村委组织查处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为。举报电话: 40405620。

区城市管理局组织查处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举报电话:40665281。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3日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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