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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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

关于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

长寿府发〔2020〕55号

 

为进一步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贯彻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34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决定扩大我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扩大后的禁燃区范围为凤城街道(骑鞍社区、向阳路社区、凤岭路社区、望江路社区、三峡路社区、黄桷湾社区、凤西社区、顺风亭社区、凤家社区),渡舟街道(渡中路社区、民兴社区、长生桥社区),菩提街道(桃花社区、胜天社区、文苑社区、碧园社区、朝阳社区、古镇社区、菩提社区),新市街道(河石桥社区),面积约33.64平方公里。

二、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规定,结合我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费结构、经济承受能力,在我区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类别为: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当限期淘汰或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风能等其他清洁能源。

四、各有关街道办事处、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生态环境局、区城管局、区商务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共同做好禁燃区相关工作。各有关街道办事处应积极组织对本辖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开展日常巡查和环境宣传,巩固禁燃区划定成果,防止污染反弹。

五、鼓励未列入禁燃区范围的单位和个人自愿将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改用清洁能源。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2018年8月3日印发的《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巩固和建设工作的通知》(长寿府办发〔2018〕111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2日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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