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规范活禽交易推行集中屠宰
加强冷链供应工作的实施意见
长寿府发〔2020〕43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巩固新冠感染疫情防控成果,从源头上控制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活禽交易推行集中屠宰加强冷链供应工作的指导意见》(渝府发〔2020〕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活禽交易、推行集中屠宰、加强冷链供应等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政府引导、属地实施,部门协同、市场运作,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的工作原则,建立禁止活禽交易和商业性宰杀分区管理制度,科学合理划定禁止区域和非禁止区域。在禁止区域内取缔现有的活禽交易和商业性宰杀点,禁止活禽现场交易,推行集中屠宰,加强冷链供应,规划建设活禽集中屠宰厂实行集中屠宰;在非禁止区域规范活禽交易和宰杀行为,满足市场供应,保障全区公共卫生安全和禽肉产品市场供给平稳有序。
二、工作目标
自本实施意见下发之日起,有序推进取缔禁止区域内的批发(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禽类销售门店以及餐饮服务单位等经营场所及流动摊贩的活禽交易和商业性宰杀点,在今年年底前完成取缔。同时,建设1-2个禽类集中屠宰厂,稳步推进全区活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冰鲜上市”,满足城市居民消费需求。在非禁止区域农贸(集贸)市场内按规定设置活禽集中交易和宰杀区,满足居民消费需要。进入餐饮服务单位和上市的冰鲜禽肉产品,必须取得“两证”,即: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品质检验合格证(二维码脚环标识)。
三、实施范围
本实施意见所称活禽是指鸡、鸭、鹅、肉鸽、鹌鹑及其他经人工驯养的可食用活体禽类。兔、羊等可食用活体动物参照本实施意见管理,国家明令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按相关规定执行。本实施意见所指活禽交易和商业性宰杀的禁止区域(以下称禁止区域)包括:菩提街道、凤城街道、渡舟街道的城市建成区;非禁止活禽交易和商业性宰杀区域(以下称非禁止区域)包括:晏家街道、江南街道、新市街道、八颗街道、长寿湖镇、云台镇、葛兰镇、但渡镇、邻封镇、云集镇、双龙镇、龙河镇、石堰镇、海棠镇、洪湖镇、万顺镇。
四、主要任务
(一)取缔禁止区域内现有的活禽交易和商业性宰杀点。取缔禁止区域内批发(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禽类销售门店以及餐饮服务单位等经营场所活禽交易和商业性宰杀行为;坚决查处、取缔占道经营活禽交易和宰杀行为;加大对禁止区域内违规从事活禽交易和商业性宰杀行为的处罚力度,切实防止反弹。(牵头单位:菩提街道、凤城街道、渡舟街道;配合单位:区农业农村委、区畜牧兽医事务中心、区商务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城管局、区公安局)
(二)规划建设禽类集中屠宰厂。充分发挥现有禽类屠宰场产能,保障集中屠宰需要。在晏家街道的重庆兴发新实业有限公司晏家生猪定点屠宰场开设禽类(含兔、肉鸽、鹌鹑等)临时过渡屠宰车间,并根据实际需要,适时扩大屠宰产能,以满足市场需求。在长寿高新区葛兰农畜产品加工区规划建设禽类集中屠宰厂(设计年屠宰活禽原则上不少于1000万只)。严格执行禽肉产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品质检验合格证明(二维码脚环标识)的“两证”制度,确保禁止区域禁止活禽交易后禽类产品有效供应,保障市民禽类消费需求。活禽集中屠宰场的驻场检疫工作由属地街镇安排农服中心已取得官方兽医资格的工作人员实施。(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委;配合单位:区畜牧兽医事务中心、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有关街镇)
(三)规范非禁止区域活禽交易和宰杀行为。非禁止区域农贸(集贸)市场要因地制宜设置相对独立、符合隔离条件的活禽交易宰杀区,实行活禽交易、存放、宰杀、顾客等待等区域相对分隔,活禽宰杀业主必须配备宰杀设备,符合环境保护、动物防疫等相关要求,并配套完善环保设施。各相关街镇和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做好监管工作。(牵头单位:有关街镇;配合单位:区农业农村委、区畜牧兽医事务中心、区生态环境局、区商务委、区市场监管局)
(四)完善禽肉冷链物流体系建设。加快白条禽供应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冷链物流,引导有条件的批发(农贸)市场、商场(超市)、肉品经销商加强与第三方冷链物流配送企业合作,发展冷链配送、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流通业态。大力引进培育龙头企业,推动冷链物流加快发展,积极搭建产销冷链物流平台,布局建设冷链物流中心,加速推进冷链物流信息化、智能化、标准化发展,逐步完善活禽从屠宰到消费全程“无断链”禽肉冷链物流体系,确保禽肉产品安全新鲜和稳定生产。(牵头单位:区商务委;配合单位:区交通局、区公安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市场监管局,各街镇)
(五)保障禽肉销售市场供应。在严格落实取缔措施的同时,在禽类集中屠宰厂建成前的过渡期间,做好禽肉市场需求分析,要确保禽肉销售市场正常供应。科学合理设置白条禽销售网点,发展连锁经营、冷链配送、电子商务等新型流通业态,支持和鼓励农贸市场、商场超市、活禽专卖店、餐饮服务单位等活禽经营户按冷鲜禽销售要求进行改造,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加快转型发展;鼓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等食堂采购定点屠宰的禽产品或白条禽产品,引导市民改变消费习惯。(牵头单位:区商务委;配合单位:区农业农村委、区畜牧兽医事务中心、区市场监管局,各街镇)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建立规范活禽交易宰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召集人,区级相关部门和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人参加,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严格落实属事属地管理责任,实施联合监管执法,共同抓好禁止区域活禽交易和商业性宰杀点取缔、集中屠宰能力提升、冷链供应、经营场所升级改造、监管执法、宣传引导、信访维稳等工作,确保按时保质完成任务,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规范本行政区域内活禽交易和商业性宰杀行为的主体责任,落实禽类集中屠宰厂派驻官方兽医、动物疫病自检“两项”制度,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与活禽交易和宰杀相关的信访稳定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做好禽类养殖、运输和屠宰环节的动物防疫行政执法,加强对属地街镇安排的官方兽医的业务指导和监管;畜牧兽医部门要做好非禁止交易区域街镇农贸市场规范活禽交易、宰杀区建设的动物防疫条件和消毒技术指导工作;商务部门要完善禽肉冷链物流体系建设,保障禽肉销售市场供应;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禽类产品销售市场的监管,维护好市场秩序;城市管理部门要严肃查处、取缔禁止区域内占道经营活禽交易和宰杀行为;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对禽类集中屠宰厂规划管理及土地要素保障的指导管理;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禽类集中屠宰厂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公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加大对活禽运输车辆的管控力度,严禁活禽运输车辆进入禁止区域;公安部门依法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宣传、网信、卫生健康、财政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协作配合,共同保障我区进一步规范活禽交易、推行集中屠宰、加强冷链供应等工作高效稳妥实施。
(三)做好舆论引导。区级有关部门和各街镇要加大规范活禽交易和商业性宰杀分区管理工作的宣传引导力度,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开展政策解读,大力宣传冰鲜禽产品优点,引导公众及时转变活禽生鲜消费习惯,确保分区管理工作顺利实施。
(四)建立长效机制。规范活禽交易和屠宰管理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日常监管,完善监管制度,建立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养殖环节要推进养殖档案管理制度,屠宰环节要完善台账制度,流通环节要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消费环节要推进餐饮业原料进货索证验收制度,形成全过程管理链。区政府办、区公安局、区城管局、区商务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市场监管局、区畜牧兽医事务中心等单位要对全区规范活禽交易和商业性宰杀工作开展情况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工作落实。对工作落实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按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附件:1.长寿区活禽交易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防疫条件
2.长寿区关于规范活禽交易和宰杀经营的补贴政策
3.长寿区规范活禽交易和宰杀经营补贴申报表
附件1
长寿区活禽交易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防疫条件
一、新建活禽集中屠宰加工场所防疫条件
(一)选址
选址布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避让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地质灾害高易发区,避让饮用水源、居民集中居住点等环境敏感目标,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水源条件和有利于污水污物处理的环保条件。
对生活饮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及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种畜禽场3000米以上、动物诊疗场所、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城镇居民区、学校等人口密集区等方面由区畜牧兽医事务中心牵头按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实行风险评估。
(二)布局
1. 场区周围建有封闭式围墙;
2. 场区出入口设置车辆消毒池(与大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
3. 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建有隔离设施;
4. 入场活禽卸载区建有固定的车辆消毒场地,并配备清洗消毒设备;
5. 活禽入场口和禽产品出场口应当分别设置;
6. 活禽屠宰加工车间入口设置人员进出更衣消毒室和消毒通道;
7. 设置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独立的检疫检验室、办公室和休息室;
8. 设置相对独立的待宰圈、急宰圈、屠宰间、患病禽隔离观察圈等区域;
9. 需加工羽毛、羽绒的,还应当设置封闭式熏蒸消毒间;
10. 屠宰场设计年屠宰家禽1000万只以上。
(三)设施设备
1. 活禽装卸台、待宰区、屠宰间等生产区配备有良好的采光、通风系统,人工照明亮度不小于500lx;
2. 生产区的地面、操作台、墙壁、天棚等应当配备耐腐蚀、不吸潮、易清洗的设施;
3. 屠宰间单独配备检疫操作台;
4. 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5. 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6. 有家禽自动化屠宰设备、冷藏设备、消毒设施和运载工具(含冷链运载工具),有符合要求的肉品品质检验设备。
(四)制度
1. 活禽入场和禽产品出场查验登记制度;
2. 检疫申报制度;
3. 产品检验制度;
4. 消毒制度;
5. 疫情报告制度;
6. 无害化处理制度。
二、农贸(集贸)市场活禽交易宰杀区域防疫条件
(一)选址
活禽交易宰杀区域设在农贸(集贸)市场内,其选址尽量靠近市场角落,综合考虑市场内进出通道及污水管网便利条件,具有一定物理隔离条件、相对固定的独立区域,与农贸(集贸)市场内其他农产品经营区域分开,避开居民住宅区。
(二)布局
1.活禽交易宰杀区域建有物理隔离挡墙,区域内地面、墙面(裙)和台面防水、易清洗;
2.区域内设立消费者出入通道,实行单向通行;
3.消费者出入口设置消毒池(与出入口同宽,长不低于1米,深5-8厘米),铺设消毒垫,出口处设洗手消毒处;
4.消费者出入通道与活禽运输通道分别设置;
5.区域内水禽销售区与其他家禽销售区要相对隔离;
6.区域内分设活禽销售区、宰杀区,且物理隔离;
7.活禽销售区、活禽宰杀区与消费者之间实行物理隔离,避免消费者与活禽直接接触;
8.活禽销售区配备固定禽笼,禽笼底部应距离地面15厘米以上;
9.活禽宰杀区内设置顾客等待、活禽存放、宰杀加工区域;
10.宰杀加工间相对封闭,建透明隔离墙。
(三)设施设备
1.活禽交易宰杀区域应配备的消毒、通风和无害化处理等设施设备;
2.活禽宰杀区应配备盛血桶、热水器、流动水浸烫池、加盖废弃物盛装桶等设施设备;
3.应配备活禽粪便、污物以及宰杀废弃物等集中收集处理设施设备;
4.设置有排污通道、有活禽运输车辆消毒场地等。
(四)防疫制度
1. 落实活禽交易市场“1110”管理制度。加强对活禽交易市场清洗、消毒、休市、无害化处理的技术指导,督促农贸(集贸)市场活禽经营者严格落实 “一日一清洗、一周一消毒、一月一休市、过夜零存栏”措施。每日对未售完的活禽集中宰杀,不得过夜、不得继续饲养、不得返回养殖场。在休市期间,对活禽交易场所、活禽笼具、宰杀器具等进行彻底的清洗消毒。
2. 建立活禽交易市场个人防护制度。活禽经营和宰杀过程中必须把生物安全放在第一位,制定活禽交易市场个人防护制度,严格遵循能不进则不进、能不接触则不接触、活禽宰杀人员和活禽销售人员尽量不交叉的原则。从事活禽宰杀的人员严格按规范做好个人防护,尽量全程戴口罩、手套、穿专门防护工作服和雨靴,进出严格消毒,严密防范因防护不严等人为因素造成动物疫病传播甚至感染人。活禽经营市场从业人员出现发热、咳嗽、呼吸困难等呼吸道症状,要及时就医,并主动向医生说明从业情况。
3. 建立活禽交易市场监测制度。兽医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制定活禽交易市场监测方案,强化对市场活禽、禽类产品、活禽经营市场环境、有关从业人员进行监测,若发现疫情或检出阳性样品,兽医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共同开展调查、处置和溯源。
4. 建立活禽交易市场突发疫情应急预案。制定活禽交易市场突发疫情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一旦发现异常死亡或出现可疑症状,立即采样监测;对家禽及市场环境监测结果为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学阳性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扑杀、消毒、关闭活禽经营市场等应急处置措施,有效防止病毒扩散蔓延甚至感染人。
附件2
长寿区关于规范活禽交易和宰杀经营的
补贴政策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活禽交易推行集中屠宰加强冷链供应工作的指导意见》(渝府发〔2020〕7号)文件精神,为规范活禽交易和宰杀经营,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补贴政策。
一、补贴对象
长寿区内符合补贴标准的活禽交易或宰杀经营的市场主体。
二、补贴标准
对菩提街道、凤城街道、渡舟街道区域内的活禽交易或宰杀经营转向的市场主体,按活禽交易和宰杀经营的市场主体类型,分别给予转向经营补贴、摊位改造补贴、冷链经营补贴。
(一)农贸(菜)市场活禽经营点
1.转向经营补贴:对原活禽交易或宰杀经营主体转向经营其他业态的市场主体给予0.3万元/户的补贴。
2.摊位改造补贴:对出资改造农贸(菜)市场内原活禽交易或宰杀经营摊位的市场主体给予0.02万元/平方米的补贴。
3.冷链经营补贴:对原经营活禽现转向经营白条禽肉的市场主体给予0.5万元/户的补贴(其它自发经营白条禽肉的市场主体不纳入补贴对象范围)。
(二)活禽专卖店
1.转向经营补贴:对原活禽交易或宰杀经营专卖店转向经营其他业态的专卖店给予0.8万元/户的补贴。
2.冷链经营补贴:对原活禽交易转向经营白条禽肉的专卖店,给予0.5万元/户的补贴。
(三)超市活禽经营点
转向经营补贴:对原有活禽交易或宰杀经营的超市给予0.5万元/个的补贴。
三、申报期限和补贴流程
申报主体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补贴申报,由街道办事处核实、区商务委核定补贴资金。补贴申报期限为本补贴政策印发之日起至2020年10月15日止,逾期未提交完整申报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
(一)转向经营补贴
活禽经营主体不再经营活禽,已转向经营其他业态后,向经营场所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交《长寿区活禽交易和宰杀经营补贴申报表》及其附件,由街道办事处会同相关部门核实申报相关信息,共同现场验收通过后予以兑现。
(二)摊位改造补贴
出资改造农贸(菜)市场原活禽经营摊位的市场主体对原活禽摊位的基础设施和环境卫生进行改造前,需向经营场所所在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和场地改造面积的相关证明材料。出资改造农贸(菜)市场原活禽经营摊位的市场主体对原活禽摊位的基础设施和环境卫生进行改造,拆除原有经营设施,达到干净整洁条件且适应其他经营业态后,向经营场所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交《长寿区活禽交易和宰杀经营补贴申报表》及其附件,由街道办事处会同相关部门核实申报相关信息,共同现场验收通过后予以兑现。
(三)冷链经营补贴
农贸(菜)市场、专卖店内的活禽经营市场主体转向经营白条禽肉的,达到相关经营要求的,向经营场所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交《长寿区活禽交易和宰杀经营补贴申报表》及其附件,由街道办事处会同相关部门核实申报相关信息。经营满三个月,由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部门共同现场验收通过后予以兑现。
附件3
长寿区规范活禽交易和宰杀经营补贴申报表
申报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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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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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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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经营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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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经营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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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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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类别 |
农贸(菜)市场 |
专卖店 |
超市活禽经营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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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类型 |
转向经营 |
摊位改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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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链经营 |
新建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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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金额 |
转向经营: |
摊位改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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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链经营: |
新建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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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总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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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写: 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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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意见 |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签字(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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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需提交附件:
1.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需与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投资人/经营者一致);
2.转向经营:转向前后相关证明材料、转向前后场所整体对比照片等;
3.摊位改造:改造场地面积证明材料、改造前后场所整体对比照片等;
4.新建场所:新建场所面积证明材料、新建前后场所整体对比照片等;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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