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规范活禽交易和宰杀的通告
长寿府发〔2020〕44号
为预防和控制禽类引发重大疫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活禽交易推行集中屠宰加强冷链供应工作的指导意见》(渝府发〔2020〕7号)文件要求,现就全区规范活禽交易、推行集中屠宰、加强冷链供应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面规范活禽交易和宰杀,实行禁止区域和非禁止区域分区管理。在禁止区域内禁止活禽交易和商业性宰杀,在非禁止区域规范活禽交易和宰杀行为。
禁止区域:菩提街道、凤城街道、渡舟街道的城市建成区。
非禁止区域:晏家街道、江南街道、新市街道、八颗街道、长寿湖镇、云台镇、葛兰镇、但渡镇、邻封镇、云集镇、双龙镇、龙河镇、石堰镇、海棠镇、洪湖镇、万顺镇。
二、全面取缔禁止区域内批发(农贸)市场、商场(超市)、便民农产品交易点、禽类销售门店、活禽屠宰点、餐饮服务单位等经营场所及流动摊贩活禽交易和商业性宰杀。禁止区域内上市禽肉产品实行“集中屠宰、冷链配送、冰鲜上市”的经营模式。非禁止区域农贸(集贸)市场内由属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规范设置活禽集中交易和宰杀区。
本通告中所称活禽是指鸡、鸭、鹅、肉鸽、鹌鹑及其他经人工驯养的可食用活体禽类。兔、羊等可食用活体动物参照本通告管理,国家明令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从事禽肉产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持照经营,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进(销)货记录制度,禁止经营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二维码脚环标识)的禽肉产品。
四、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由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公安、交通、城市管理、商务、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制止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广大市民要自觉增强禽肉产品消费安全意识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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