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
实施意见
长寿府发〔2021〕8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区建筑业可持续发展能力,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促进建筑业做大做强,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8〕9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10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区十八届人民政府第119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以加快转型发展为主线,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以行业结构调整为突破口,紧紧围绕实现建筑业发展壮大主题,充分发挥政策导向作用,推进我区建筑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着力营造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不断提升我区建筑业的经营管理水平、科技进步水平、节能降耗水平和行业管理水平,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二)目标任务。到2025年,培育发展1家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2家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建筑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保持在10%以上。
二、主要措施
(一)实施以大数据智能化为引领的创新驱动发展,加快建筑产业转型升级
1.推进信息技术应用,实现建造数字化。以推广应用BIM(建筑信息模型)技术为主要着力点,改变传统建造方式,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与建筑业深度融合,提升建筑智能化应用水平。加快搭建BIM技术应用平台,加快推动BIM技术在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和运维等建筑全生命周期的集成应用,提高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优化和集成效益,实现目标的精准控制和智能建造。全区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在设计、施工阶段均应采用BIM技术,并通过BIM项目管理平台提交BIM模型。
2.推进绿色建筑和住宅全装修,实现产品绿色化。着力打造绿色建筑产业链,降低建设资源消耗,减少建设过程污染物、废弃物排放,降低建筑使用能耗,实现绿色、低碳发展。以政府机关、医院和商场为重点,大力推进公共建筑能效提升。推行全装修成品住宅,推进住房设计、施工和装修一体化,实现房屋交付时套内所有功能空间装修全部完成,倡导菜单式全装修,满足消费者个性需求。
3.推行工程总承包制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政府投资项目、装配式建筑和采用PPP模式实施的工程项目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除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经建设单位同意,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其他专业业务。工程总承包单位通过优化设计及科技创新后,工程竣工结算总价低于实际合同总价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可按照合同约定依法参与竣工结算总价与实际合同总价差额结余资金分成。引导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拓宽业务范围,为建设单位提供全过程项目管理咨询服务,实现项目全生命周期的进度目标、质量安全目标、投资目标。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应带头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到2025年,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比例不低于50%。
4.拓展智慧工地应用。对施工现场质量、安全、人员、设备、建造过程等智能化应用水平开展分级评价,推进物联网、BIM技术和电子签名电子签章等技术的融合应用,提升工程项目智能化和精细化管控水平。开展工程项目数字化试点,以电子签名和电子签章为基础,实现施工管理行为和施工作业行为的数字化,实时生成数字城建档案。
(二)提升项目实施水平
5.扩大装配式建筑实施规模。全区政府投资或主导的建筑工程项目以及有条件的轨道交通、道路、桥梁、隧道项目全面采用装配式建筑或装配式建造方式。到2025年底,全区新开工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不低于30%。
6.严格装配式建筑项目管理。全区政府投资项目应在立项和可研批复中明确装配式建筑实施要求,并据此核准投资估算和设计概算。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指导和督促将装配式建筑实施要求纳入供地方案,落实到土地出让条件中。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将装配式建筑实施要求落实到设计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确保装配率满足相关规定。建立装配式建筑预制部品部件驻厂监造制度,将质量监督延伸到工厂。
7.完善装配式建筑招投标和工程总承包政策。装配式建筑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为技术复杂的,可采用资格预审公开招标;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并经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可采用综合评估法。政府投资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即可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在确定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限额、工程质量和进度要求的条件下,允许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在没有详细工程量清单的条件下带方案招标。
8.落实装配式建筑优惠政策。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规定,按照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规定,对符合有关规定的装配式建筑建设单位,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列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装配式建筑项目按其采用的扬尘污染控制措施情况,享受环境保护税优惠。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充分保障现代建筑产业用地需求。开通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运输“绿色通道”,优化符合安全规定的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城市道路运输手续办理流程,对重点工程部品部件运输给予通行支持。
(三)规范建筑市场管理,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
9.落实质量主体责任,加强安全风险防控。以建设质量强区为目标,强化“以质取胜”意识,专注品质追求,促进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从提高合格率向提高满意度转变,努力打造“长寿建造”质量品牌。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全面落实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五方主体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特别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
10.提高现场监管水平。强化工程质量安全源头管理,把设计作为决定建筑品质的源头,强化勘察设计管理。提高初步设计质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强化监理企业向政府报告质量、安全、造价、履约、诚信等情况。强化政府程序检查和随机抽查管理,持续推进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制度,创新推行质量安全清单式检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履行职能所需工作经费全额纳入区级财政部门年度预算。
(四)鼓励本地建筑企业创新发展
11.鼓励企业创造优质工程,树立长寿品牌。对本地建筑企业获得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等国家及部委有关奖项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独立承包市内工程获得“巴渝杯”、“三峡杯”、“市级安全文明工地”的,补助5万元;独立承包市外工程获得省级质量安全奖项的,补助5万元。同一工程获得同一性质、不同级别奖项的,按最高级别补助。
12.引导企业制定行业标准。对牵头制定并获批国际、国家或行业、地方标准的本地建筑企业(第一起草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补助;对参与制定并获批国际、国家或行业、地方标准的本地建筑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补助。
13.鼓励企业创新技术。加大对建筑行业技术研发经费投入,支持开展行业重点领域科技攻关和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对本地建筑企业新设立或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的,按照创新驱动相关政策给予补助。
14.推进企业标准化建设。对新获得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Q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ISO5001能源管理体系认证、ISO/IEC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本地建筑企业给予每张证书1万元补助。
15.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发展现代工程技术,完善新技术推广应用制度,加大限制和淘汰落后技术力度,促进建筑业加快“四新技术”应用。推动科技创新、技术攻关、标准支持、产业培育有机融合。对本地建筑企业获得发明专利的,按照创新驱动相关政策给予补助。
(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推进人才兴业
16.加快培养建筑人才。培育优秀建筑企业家,建立健全激励表彰机制,发挥优秀建筑企业家带头作用。进一步畅通建筑企业人员职称申报评审渠道,优化职称申报评审程序,对建筑企业中具有丰富实践经验但无相应学历的专业人员,可按有关规定纳入特殊人才职称评定渠道申报相应职称。大力推进校企合作,鼓励建筑企业与高等院校合作建立实习实训基地。
17.发展现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落实国家关于建筑劳务的改革举措,推动建筑劳务企业转型,大力发展木工、电工、砌筑、钢筋制作等以作业为主的专业工匠团队或企业。以专业工匠团队或企业为建筑工人的主要载体,促进建筑业农民工向现代建筑产业工人转变,逐步实现建筑工人公司化、专业化管理。鼓励现有专业企业进一步做专做精,增强竞争力,推动形成一批以作业为主的建筑业专业工匠团队或企业。
18.保护建筑工人合法权益。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加大监察力度,督促施工单位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全面推行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及银行代发制度,依法按月足额发放工人工资。将存在拖欠工资行为的建筑企业列入黑名单,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
(六)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19.深化简政放权。贯彻国家、重庆市对建筑企业资质管理改革精神,进一步优化流程。在审批权限范围内尽量予以资质许可,促进企业增项。
20.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持续开展“四不两直”执法检查。开展监督执法工作,加大处罚力度,严厉查处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违反质量安全规定等违法违规行为,净化市场环境。将建筑业严重失信主体列入黑名单,推动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惩戒,维护我区建筑市场秩序。
(七)鼓励支持企业发展,提高企业综合实力
21.鼓励企业外出拓展业务。支持本地企业提高对外承包能力,积极发挥我区的区位优势,主动参与全市工程项目建设,加快拓展四川、贵州等周边市场。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与国内大承包商建立长期合作关系,鼓励大企业带动中小企业合作“出海”,扩大市场份额。本地企业外出拓展业务对本区经济作出贡献的,给予一定的奖励。
22.鼓励区外建筑企业在长设立独立核算分公司。支持区外建筑企业来长设立独立核算分公司,便于工程建设的顺利推进。区外建筑企业在长设立独立核算分公司对本区经济作出贡献的,给予一定的奖励。
23.激励企业资质升级。对新升级的施工总承包特级、施工总承包一级、专业承包一级建筑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3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对新升级的工程勘察、设计综合资质、专业(行业)甲级资质企业,工程监理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
24.鼓励区外企业落户长寿。吸引区外企业将注册地登记迁入我区,积极参与全区经济社会建设,推动地方就业。对区外企业将注册地登记迁入我区的建筑企业,自迁入起的前三年给予一定的奖励。
25.支持企业建设总部基地。对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建筑企业,工程勘察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企业,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企业,工程监理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企业新建或改建本企业总部基地的,可依法在用地指标,用地价格等方面按“一事一议”原则给予优惠奖励政策。
26.鼓励区内建筑企业积极参与社会投资项目建设。鼓励区内外工业、房地产等社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融入地区发展,与区内建筑企业开展合作,推动地方就业。对地方就业有较大贡献的建设单位,参照工程项目结算金额给予建设单位一定的奖励。
27.减轻企业负担。严禁新设保证金项目,规范保证金收取、使用、返还等行为。贯彻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减免政策,对上一年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降低50%收取,连续两年未拖欠的再降低10%收取,连续三年未拖欠的免予收取。建筑领域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不超过3%,提交工程质量保修担保或工程质量保险的工程项目,不再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积极推行保证金采用保函形式。进一步规范工程价款结算,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预付款和工程款。承包发包双方应当在期中支付时完成已完工程量和变更签证的价款审核、确认和支付工作。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28.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加大对建筑企业的资金信贷支持力度,增加建筑企业的信贷规模。区住房城乡建委要加强与金融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银企合作机制,定期组织建筑企业与金融机构座谈会,促进建筑企业与金融机构的沟通了解。
29.扩大社会融资。拓宽建筑企业融资渠道,鼓励企业增资扩股。鼓励组建建筑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区财政局要积极协调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提高企业融资能力。加强企业股份制改造。企业在联合、兼并、重组过程中涉及资产评估、土地、房产等相关税费入库后,参照区级实得部分的标准由财政奖励给企业。
30.帮助企业提高资质等级。区住房城乡建委要采取培训、研讨会等形式,加强对企业的政策指导,主动上门服务,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在资质申报、升级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加大力度扶持专业承包企业,引导中小企业向特色专业企业发展,培育一批特色专业资质承包企业,支持专业承包企业做专做精。
31.加快企业“走出去”步伐。加强与其他地区的合作和交流,建立健全沟通和信息共享机制,让建筑企业及时掌握各地建设信息。通过多种方式宣传推荐建筑企业,引导企业积极开拓国内市场。加强与外地建设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维护企业在外合法权益,为企业拓展区外市场提供服务和帮助。
(八)规范市场秩序,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32.完善招标投标制度。执行国家关于缩小并严格界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的规定。对民间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继续实行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33.鼓励建筑企业积极参与区内工程建设。限额以下国有投资项目在选择施工单位时,在符合项目资质要求的条件下,优先选择行业信用良好、综合实力强的建筑企业。
34.发挥优秀建筑企业的先导示范作用。开展长寿区十强优秀建筑企业评选,对十强建筑企业给予精神奖励,形成一批经营业绩突出、管理技术先进、核心竞争力强的建筑企业。
35.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充分发挥协会熟悉行业、贴近企业的优势,及时反映企业诉求,反馈政策落实情况,促进企业诚信经营、加大研发投入和改革创新,发挥好协会在规范行业秩序、建立从业人员行为准则等方面的作用。
(九)健全保障机制
36.加强组织领导。建筑业发展工作由区政府分管领导统揽抓总,区住房城乡建委牵头,会同区财政局、区税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督促各项扶持政策的落实和兑现,及时协调解决建筑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建筑业发展,加强沟通协调,优化政务环境,共同为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37.强化资金保障,严格资金监管。在年度财政预算中设立建筑业专项产业扶持资金,用于对建筑业发展和科技创新的扶持与补助。专项产业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由区住房城乡建委会同区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区政府研究决定。补助扶持政策的兑现,由建筑企业向区住房城乡建委如实申报,区住房城乡建委会同财政、税务等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区政府审定。本意见中,或本意见与我区其他相关政策,就同一类别的扶持或奖励政策有重复的,申报单位只能选择其一,不可重复享受。
38.加强考核评估。建立建筑业改革发展综合考核指标体系,发布建筑业年度发展评价报告。区住房城乡建委要牵头对本意见实施政策进行综合评估。若执行过程中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对本意见予以评估修订。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2020年12月28日印发的《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长寿府发〔2020〕6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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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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