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现代商贸物流服务产业发展
扶持办法》的通知
长寿府发〔2022〕23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第十八届第141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将《现代商贸物流服务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现代商贸物流服务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区现代商贸物流服务产业发展,吸引投资,拉动内需,扩大消费,搞活商贸流通,早日建成长江上游国家级特色商贸物流基地,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加快培育形成新供给新动力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6〕2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口岸物流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78号)特制定本扶持办法。
第二条 限上企业。
(一)新增限额以上商贸企业,给予每个企业10万元补助。分三年兑付,第一年兑付5万元,第二年兑付3万元,第三年兑付2万元。
(二)在长寿区新登记注册入库的限上批发、零售、住餐的商贸企业,实行5年培育期。前3年参照企业当年地方经济贡献值,按80%给予商贸产业发展资金扶持,后2年参照企业当年地方经济贡献值,按50%给予商贸产业发展资金扶持。
(三)对入库且年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的批发企业、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零售企业和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的住餐企业,年销售额(营业收入)增长速度20%以上的补助2.5万元。
(四)鼓励存量限上企业做大做强。支持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的入库零售企业及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入库住餐企业提质增效做大做强。对年销售额(营业收入)增幅超过20%的,参照企业当年地方经济贡献值增量部分,按70%给予商贸产业发展资金扶持;对年销售额(营业收入)增幅超过25%的,参照企业当年地方经济贡献值增量部分,按80%给予商贸产业发展资金扶持。
(五)大、中型企业。新进驻我区并登记注册入库的大、中型商贸企业每家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商贸产业发展资金扶持,分三年兑付。第一年兑付40%,第二年兑付30%,第三年兑付30%。企业规模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确定。
第三条 物流企业。
(一)在长寿区新登记注册的物流服务企业(含交通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实行5年培育期。前3年参照企业当年地方经济贡献值,按80%给予商贸产业发展资金扶持,后2年参照企业当年地方经济贡献值,按50%给予商贸产业发展资金扶持。
(二)支持开行沪渝直达快线。参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口岸物流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78号)奖励标准,对开行长寿港至上海港(包括经南京港、太仓港中转至上海港),且集装箱整体运输时间控制在规定时间内的直达班轮公司,按每航次下水不超过5万元、上水不超过9万元、同装同卸往返航次不超过16万元的标准奖励。
(三)支持在长寿区新登记注册的物流企业品牌培育。对被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新评定的5A、4A、3A供应链服务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20万、10万。对被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新评定的5A级、4A级、3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被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新评定的中国化工物流行业百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被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新评定的五星、四星、三星冷链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创建的国家级、市级物流枢纽、示范园区或示范工程(以当年国务院、部委或者市政府、市级部门下发的文件名称为准),分别给予创建单位一次性奖励30万元(国家级)、10万元(市级)。对被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新评定的优秀物流园区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被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新评定的中国五星级仓库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四条 电商产业。
(一)凡在区内新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成功建设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电子商务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多方提供交易撮合及相关服务,并纳入规上服务业统计库,按不超过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建设实际投资额(主要包括建立平台所需的软件、硬件、系统集成等必要的固定资产投入)的3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
(二)鼓励大型电商企业建设区级电商服务中心,完善区级电商三级服务体系,经验收合格后,城市末端公共取送点每个补助5000元,鼓励镇级和村级电商服务站提档升级。
(三)电商企业、个体工商户在电商交易平台上成功外销经认定的本地特色产品,每年销售达20000单(含)以上,超出20000单部分每单给予物流补助费用2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五条 专业市场。
(一)对新建农副产品市场、物流仓储等项目用地,参照工业用地价格出让。
(二)新建成营运的专业市场,实行5年培育期。对入驻专业市场的企业,前3年参照企业当年地方经济贡献值,按100%给予商贸产业发展资金扶持,后2年参照企业当年地方经济贡献值,按50%给予商贸产业发展资金扶持。
(三)鼓励专业市场开办方出台优惠政策吸引本地商户入驻专业市场,新入驻商户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给予专业市场开办方一次性产业发展资金扶持:租赁200㎡以下的每户给予专业市场开办方补助0.5万元;200-800㎡的每户按实际支出给予专业市场开办方补助不超过3万元;800㎡以上的每户按实际支出给予专业市场开办方补助不超过5万元。
(四)智慧市场补助(软件开发、设施设备):总投入1000万以上(含)的按不超过投资额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300万元;总投入500万以上(含)到1000万以内(不含)的按不超过投资额的4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总投入500万以内的按不超过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农贸市场。
鼓励新改建镇级公益性农贸市场,经验收合格后,按不超过投资额的85%给予一次性补助,新建最高补助不超过40万元,改建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其中对通过申请立项,由区商务委下达计划,并达到市级要求的标准化、智慧化公益性农产品零售市场建设标准的农贸市场,经验收合格后,给予额外奖励,奖励额度不超过40万元。
第七条 总部经济。
(一)扶持对象。在我区新注册登记成立企业营运总部、贸易总部等商贸企业,采取财务集中核(结)算、商品汇总调拨、代理注册登记、投资研发创新等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年地方经济贡献值在300万元(含)以上;或区政府认定的商贸总部经济代理招商企业。
(二)扶持标准。在长寿区新登记注册的商贸总部企业,实行5年培育期。每年参照企业地方经济贡献值,按80%给予商贸企业产业发展资金,按年兑付。第三方公司进行商贸总部经济代理招商,发展总部企业,实行5年培育期。第三方公司招商引进的企业在我区新注册登记成为法人并成功入库,按引入企业当年地方经济贡献值的10%给予第三方公司商贸产业发展资金。
在我区发展楼宇经济的投资主体,项目投入运营后,每年参照入驻楼宇的所有经营个体地方经济贡献值,5%给予企业商贸产业发展资金扶持,扶持期限为5年。
购买商务办公用房面积达500㎡(含)以上,或自建商务办公用房3000㎡(含)以上的,参照其购买或自建商务办公用房过程所产生的地方经济贡献值,按20%一次性给予企业商贸产业发展资金扶持。
第八条 高管人才。
(一)在长寿区新登记注册的年地方经济贡献值达200万元(含)以上的商贸物流企业中的高管人才(每个企业5人以内),前2年参照核定企业高管个人当年地方经济贡献值,按100%给予补助;第3至5年参照企业高管个人当年地方经济贡献值,按50%给予补助。
(二)在长寿区新登记注册的年地方经济贡献值达200万元(含)以上的商贸物流企业中的高管人才(每个企业5人以内)在长寿购买个人商品住房的,参照其购买商品住房(每人限一套)产生的地方经济贡献值,按100%给予补助。
第九条 商业综合体。
(一)鼓励商业综合体打造智慧商城(圈),建设统一收银、商城(圈)管理大数据、交通、人流引导、物流配送、公共服务智慧化等信息化网络体系。经验收合格后,按不超过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大型城市商业综合体。在镇级区域新建5000㎡以上、在街道区域新建10000㎡以上并实现开业营运的商业综合体,按不超过实际支出用于开业前招商、策划、宣传、推广等费用的60%给予管理公司一次性补助。镇级区域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街道区域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大型零售企业。在长寿新注册入库并招商入驻商业综合体的法人企业,在街道区域经营面积在3500㎡以上大型品牌零售企业按18元/㎡给予商贸产业发展资金扶持,经营面积10000㎡以上按20元/㎡给予商贸产业发展资金扶持;在镇级区域经营面积3000㎡以上大型品牌零售企业按18元/㎡给予商贸产业发展资金扶持。上述扶持分三年予以兑现,第一年兑现50%,第二年兑现30%,第三年兑现20%。
(四)大型商城营销活动。为促消费稳增长,对大型商业综合体管理公司组织举办的大型促销宣传活动,报经区商务委备案,每个活动按不超过实际支出广告宣传费用的60%给予大型商业综合体管理公司一次性补助,单个活动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8万元。
(五)支持高端商品交易区发展。凡入驻区政府规划商圈内高端商品集聚区的限上企业,按照不超过房租的60%给予补助,且第一年每月不超过100元/㎡、第二年每月不超过50元/㎡、第三年每月不超过30元/㎡的房租补助。并按照租赁面积一次性给予200元/㎡的装修补助。
(六)支持商业氛围营造。商圈、城市商业综合体、特色商业街、高端商品交易区、大型住餐等企业响应政府号召营造城市商业氛围,按照相关规定,经批准后,进行公共整体环境打造和公共整体灯饰工程建设,按照不超过实际支出的30%给予商贸产业发展资金扶持,单个项目扶持资金最多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条 会展促销。
(一)由区商务委组织参加市、区两级政府及部门组织的商贸节庆会展活动的企业,市级及市外活动每户补助物流费1000元/天,区级活动每户补助物流费500元/天;由区商务委组织参加市外商贸节庆会展活动的企业,按每户每次补助参展摊位费5000元。
(二)经区政府同意的重大商贸促销活动及会展,按不超过实际支出广告宣传费用的60%给予主办单位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一条 特色商业街(城)。
(一)对获得国家、市级资金补助的特色商业街(城)的管理业主单位,按1:1的比例给予区级配套补助。
(二)经区商务委认定,按照特色商业街规范标准新建打造,且长度在100米以上、商户30家(含)以上的专业街,经验收合格后给予开发业主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长度在300米以上、商户50家(含)以上的专业街,经验收合格后给予开发业主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主要用于项目策划、招商、宣传、景观、店招等。
(三)凡入驻区政府规划商圈内特色专业街的限上企业,按照不超过房租的60%给予补助,且第一年每月不超过60元/㎡、第二年每月不超过40元/㎡、第三年每月不超过20元/㎡的房租补助。并按照租赁面积一次性给予200元/㎡的装修补助。
第十二条 老字号。
注册地在长寿的商贸企业新获得商务部“中华老字号”,一次性补助20万元;新获得重庆老字号认定委员会认定的“重庆老字号”,一次性补助5万元。
第十三条 住宿餐饮业。
(一)新被评定为三星、四星、五星级饭店,三钻、四钻、五钻级酒家,三叶、四叶、五叶级绿色饭店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商贸产业发展扶持资金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二)在城市规划区外,符合用地、环保相关规定,对被市农家乐(乡村酒店)等级评定委员会新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农家乐,分别一次性补助宣传费用1万元、3万元、5万元。
(三)对获得市级资金补助的农家乐休闲旅游示范点的单位,按1:1的比例给予配套资金补助。
(四)对区政府支持的,在特定区域内新建大型酒店,可“一事一议”给予政策支持。
第十四条 社区商业。
(一)对被评为国家级社区商业示范社区、市级社区商业示范社区和市级社区便民商圈称号的有关社区开发业主,一次性分别补助5万元、3万元、2万元。
(二)在消费不便区域(保障性住房小区、新建小区和消费不便的已建成小区)新建营业面积400㎡以上,并实现开业营运的社区综合超市,且周边600米范围内无其他社区综合超市,每个补助5万元。
第十五条 商贸企业上市。
按《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寿区促进企业挂牌上市专项行动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长寿府办发〔2021〕87号)执行。
第十六条 电商物流产业园。
(一)办公用房房租补助:租金给予3元/㎡/月补助,补助期限3年。
(二)物流网点补助:在镇级分拨配送中心上,新建成一个网点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在村级便民服务站点上,每个新建站点经考核合格后,给予每月300元运营费用补助,补助期限2年。
(三)完成“1051”电商主播号一次性奖励:凡入园的企业或个人、注册“长寿”本地电商主播号,单个主播号粉丝达到十万级、年销售净额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单个主播号粉丝达到百万级、年销售净额5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单个主播号粉丝达到千万级、年销售净额1亿元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四)积极推荐园区内的入库企业申报区、市、国家级项目。
(五)电商培训政策:园区培育的互联网营销师培训学时补贴按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扎实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通知》(渝人社发〔2021〕12号)执行。
第十七条 外经贸企业。
(一)支持重大外商投资项目新设落地,抢抓“一带一路”建设、中新(重庆)战略性互联互通示范项目等发展机遇,积极引进外商投资项目,当年实际外资到位金额(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下同)超200万美元(含2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项目(房地产业〈含商业综合体〉、金融业、类金融业项目除外),区财政按1美元给予0.02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项目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不叠加享受市区两级政策)。
(二)大力发展总部贸易和转口贸易,对总部贸易、转口贸易企业的经营贡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事后奖励。
第十八条 享受本扶持办法的企业,按照“同时同类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办理。
第十九条 对长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商贸流通企业和对全区产业结构调整产生重大影响的商贸物流服务项目,经区政府同意,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扶持。
第二十条 凡从事国家不鼓励、限制性、资源型行业的商贸物流企业不享受本扶持办法。
第二十一条 企业近三年内有以下行为的不享受该扶持政策:企业发生一般及以上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火灾事故;存在“偷、逃、抗、骗”税等行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中有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记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还未移出。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由区商务委、区财政局出台申报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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