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支持科技创新财政金融措施36条(试行)的通知
长寿府办发〔2021〕51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长寿区支持科技创新财政金融措施36条(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长寿区支持科技创新财政金融措施36条(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加快建立以财政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金融市场为支撑的多元科技投入体系,推动“十四五”期间科技创新项目、人才、资金一体化配置,加快建设全市科技创新的重要战略支点,支撑引领“两地两区”建设,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47号)精神,结合长寿实际,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加大科技投入和创新平台培育
(一)支持国家实验室、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对引进重点培育的国家实验室、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推动建立承载主体、市、区联动支持机制。政府对设备购置、科研项目、人才引进等投入部分,区级承担的及时保障,同时积极协调争取市级在选址用地、政府债券分配上倾斜支持。对国家布局及批准建设的国家实验室、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按规定“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二)支持创新平台高效运行。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中心等国家科技创新基地,落实联动支持机制,区级每年根据市级绩效评价结果,连续三年对其按年运行经费50%的比例给予每年最高300万元补助。对经市级科技主管部门新认定的市级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新型高端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初创型)、企业技术中心等市级科技创新基地,区级每年根据市级绩效评价结果,连续三年对其按年运行经费50%的比例给予每年最高100万元补助。
(三)支持引进培育高端研发机构。支持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科学家及科研团队等来长设立科研分支机构或新型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高端研发机构,落实联动支持机制,根据绩效情况,区级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综合支持,引导其联合本地龙头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开展协同创新,共同实施重大科技计划任务。对特别重大的高端研发机构,可“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四)支持科技项目基础应用研究。建立区级财政科技项目专项资金稳定增长机制,确保专项资金稳定增长。主动协调争取市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设立区级科研项目专项经费,支持区内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高等院所,结合企业需求开展新产品研发、应用研究、共性技术攻关等;积极争取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支持区内博士、博士后等青年科研人员和创新团队,着力培育创新人才队伍。
二、支持产业技术创新
(五)支持市级科技创新重大项目。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重点产业行业“卡脖子”技术攻关和重大技术装备研发等,对区内科技机构和企业承接市级科技创新重大项目,区级对每个主攻方向给予5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特别重大的市级科技创新项目,可“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六)支持承接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对区内牵头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的单位,根据项目合同实施进展绩效,区级按项目上年度实际国拨经费的1%奖励研发团队,每个项目最高奖励50万元,每个单位最高奖励500万元。
(七)支持企业技术创新。鼓励创新型领军企业联合行业上下游组建创新联合体,鼓励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组建产业技术研究院等产学研联合体,对获得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的牵头单位,自获得认定当年起,连续三年给予200万元/年研发补助,对获得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的牵头单位,自获得认定当年起,连续三年给予100万元/年研发补助。对认定为融合创新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取得经国家或市级有关部门认定的融合创新资质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八)支持新产品推广应用。全面落实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应用政策,编制创新产品目录,制定政府首采首订实施办法,支持科技单位和企业建立重大新产品应用开发场景,按照开发费用30%比例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助,加快新产品推广应用。
(九)支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加大研发投入。严格落实国家和市里对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的相关政策,在此基础上,对已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申报研发费用达不到市级标准(1000万元及以上)但在1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区级按研发费用存量不高于3%、增量不高于10%的比例给予补助。
三、发展大数据智能化
(十)支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创新发展。对进入国家或市级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清单,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单位,区级根据研发绩效给予最高100万元奖补。对在工业软件、基础软件、信息安全软件等关键领域取得核心技术突破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单位,区级按经济贡献给予最高100万元奖补。对出口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单位,区级按经济贡献给予最高50万元奖补。
(十一)支持制造业企业智能化改造升级。支持制造业企业建设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对其按设备和软件投资额30%的比例给予单个项目最高100万元补助。支持制造业企业应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建设“5G+工业互联网”集成创新应用项目和创新示范智能工厂,对其按设备和软件投资额30%比例给予应用项目和智能工厂最高分别为200万元、500万元补助。
(十二)支持服务业企业智能化改造升级。支持限额以上批零住餐物流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等“四上”企业进行大数据智能化升级改造,鼓励利用大数据提升服务质量,应用智能化设备提升服务水平。大力推进“大数据+”、“人工智能+”专项行动,对认定完成的且智能化设备和软件实际投资额2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对项目智能化设备和软件实际投资额按30%的比例给予单个项目最高50万元补助。
四、推进农业科技创新
(十三)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健全区级农业科技基础研究稳定支持机制,结合我区实际,支持建设国家现代农业科技园区,长寿区农产品加工新设备、新工艺、新产品研发平台,长寿区生态渔业科技试验示范推广平台,长寿区畜禽粪污处理创新监管平台。
(十四)支持农业重点领域技术创新。统筹区级农业专项资金,对农业种质资源普查及新品种选育、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山地设施农业装备技术示范应用等重要领域加大支持力度,稳步实施农产品加工增值、农作物绿色高效种植技术示范推广、畜禽健康养殖技术推广、生态渔业提质增效、农产品质量安全、资源利用与生态农业创新、智慧农业·数字乡村、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农业科技创新重点工程。加大农业品牌建设投入力度,推广“自然长寿”区域公用品牌。支持产业技术体系创新团队建设,对单个团队区级按最高200万元予以支持,支持种业科企联合体建设。
五、推动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十五)支持企业提升产业能级和提档拔尖。培育千亿级产业集群、百亿级龙头企业,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0亿元、50亿元、20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
(十六)支持企业强链优链稳定供应链。鼓励龙头工业企业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产业联盟等形式,带动区内中小微企业进入产业链或产业发展配套。对年产值3亿元以上且本地采购中小微企业配套产品新增采购结算额1000万元及以上的龙头工业企业,按不超过新增配套采购结算额的1%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集团内部企业或有股权交叉企业之间的交易除外)。
(十七)支持建设工业互联网平台。鼓励企业创建国家级、市级工业互联网平台或工业APP试点项目,对认定的且设备和软件实际投资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对其项目设备和软件实际投资额按30%的比例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贯标评定的企业给予5万元补助。
(十八)支持企业“上云上平台”。鼓励工业企业在本地注册云平台服务商开展“上云上平台”。对在本地“上云上平台”的工业企业,连续三年对其实际支付总金额的50%比例,给予云服务经费补助,三年累计不超过15万元。
(十九)支持企业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绿色工厂、市级绿色工厂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六、加强科技成果转化
(二十)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建设。对符合条件的专业化科技成果转化机构,根据市级上年度科技成果转化绩效,区级按照市级奖补额度的20%配套奖补。
(二十一)支持科技成果落地转化。支持科技成果落地转化。科技研发机构研发的新产品在长寿区的独立法人企业转化的,自合同约定投产之日起,5年内根据该新产品对区级经济贡献给予研发机构奖励,奖励总额最高1000万元(其中奖励研发机构项目团队的金额不超过50%)。
七、强化科技金融支撑
(二十二)支持组建科技创新投资平台。探索科技创新市场化投融资机制,撬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重点发展创业种子基金、天使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为创新团队和科技型企业提供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不同发展阶段的融资服务。设立10亿元的区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协调企业积极争取市股权引导基金,提升政府基金引导功能。支持园区探索设立覆盖各行业领域的股权引导基金并专业化运作。
(二十三)支持科技企业扩大直接融资。搭建科技企业债券融资推进机制,支持发行高成长债券、权益出资型票据、双创债等。实施科技企业上市育苗工程,建立科创板拟上市企业储备库,给予3年期的重点培育,对在科创板成功上市的企业,区级给予最高600万元奖补。支持股权投资机构加大对科技企业的投资力度,对投资科技创新产业的股权投资机构,区级按科技企业经济贡献给予不超过实际投资到账金额1%,最高100万元奖励。
(二十四)支持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建好风险补偿“资金池”,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价值信用贷款、中小企业商业价值信用贷款,用好长寿区转贷应急周转资金。引导金融机构加大科技企业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投贷联动、知识产权证券化等产品创新,提升科技信贷的可获得性。建立科技企业政银企融资对接和监测评估机制,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增信分险作用,鼓励担保机构降低担保费率。
(二十五)支持科创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推动资金链与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有效衔接,深化科技金融服务和产品创新。搭建企业融资服务与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推动建立科技型企业政银企融资机制。用好中央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专项资金5000万元,支持科技企业发展。鼓励保险公司发展科技保险,有效分散、缓释科创企业的风险。
八、增强知识产权保护
(二十六)支持知识产权保护。对国家级、市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基地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奖励。
(二十七)支持知识产权运用。支持市场化机构建设运营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按其知识产权交易、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等相关业务收入2%的比例给予每年最高10万元补助。
九、鼓励科技人才集聚
(二十八)支持重庆英才集聚工程。在实施重庆英才集聚工程中,对引进的科技领军人才按市场化方式确定薪酬水平。对引进的优秀创新团队,可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团队成员薪酬激励方案,所需绩效工资总量实行单列追加。
(二十九)支持科技人才安居保障。充分利用区位较好、出行方便、环境优美、配套完备的保障性租赁房等资源,推进改造或建设人才公寓420套,提供给符合条件的科技人才入住。
十、促进区域协同创新
(三十)融入“一区两群”协同创新。积极融入两江协同创新区发展,大力推进科技协作、园区协作、产业协作,主动承接创新资源外溢。加快明月山绿色发展示范带、合广长经济协同发展示范区建设,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协同推进创新平台共建、重大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信息资源共享。加强与垫江对口协同,共建长垫创新科技走廊。推进环大学创新生态圈建设,依托重庆化工职业学院、重庆工信职业学院、重庆医药学校等中高职教育资源,面向创新创业打造一批实训基地。
(三十一)融入成渝两地协同创新。加强与四川毗邻地区政策协同,支持创新主体跨区域开展创新活动,区级每年安排资金支持两地重大科研项目联合攻关。加快与四川毗邻地区科技公共建设,推进仪器设备、科技成果、科技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共用。
(三十二)融入“一带一路”科技合作。积极融入全球创新网络,引导我区创新主体与国(境)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共建科技合作平台、开展联合科技研发和国际技术双向转移转化。
十一、建立科技创新保障机制
(三十三)健全创新决策机制。全区科技创新相关政策由区创新驱动发展领导小组统筹和指导,区发展改革委、区科技局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协调、联络等日常工作。建立跨部门协同会商会审机制,区级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尽其责,履行日常管理和申报,区科技局汇总后报区政府审定后兑现。
(三十四)强化政策落地。区级有关部门须在本政策出台后制定印发实施细则,细化政策内容,简化申报程序,妥善处理新旧政策衔接,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涉及区级所有相同政策不重复享受,具体申报以有关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为准。
(三十五)强化资金保障。区财政统筹安排区级科技创新资金,坚持市场导向、激励引导、公正公开、规范高效的原则,实行“综合奖补”,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扶持、引导和示范作用。园区内的市场主体或法人企业所需扶持资金由园区承担,园区外的由区财政承担。
(三十六)完善绩效管理。区级科技创新资金使用单位及财政部门要严格按要求做好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充分发挥绩效评价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导向和激励作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政策实施、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同时,强化市场主体履行诚信建设的主体责任,完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不断提升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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