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 养犬管理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日前,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长寿府发〔2023〕37号),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背景和依据
(一)制定的必要性
随着长寿区养犬群体的不断扩大和犬只数量的不断增加,因不规范、不文明的养犬行为引发各类问题且日益凸显,主要体现为:一是犬只伤人事件频发,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安全;二是犬吠扰民及公共场所随地便溺等严重影响群众生活环境和卫生环境;三是流浪犬只的增多,增加了安全隐患和管理难度。2023年6月1日起,《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正式施行,为进一步加强长寿区养犬管理,促进建立健全养犬管理制度,保障人民群众人身安全,有效维护长寿区良好的卫生环境及社会秩序,结合长寿区实际情况制定了《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
(二)制定的目的和意义
《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已于2022年12月14日经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并于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区县(自治县)城市建成区为重点管理区,区县(自治县)城市建成区以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现制定的《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既是落实重庆市委市政府要求的具体举措,也对提升我区卫生环境和社会秩序有着重要意义。
(三)制定依据
《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已于2022年12月14日经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并于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二、文件主要内容
该规范性文件包含五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一)划定长寿区养犬重点管理区、一般管理区
菩提街道、凤城街道、晏家街道、江南街道、渡舟街道内的所有社区,为养犬重点管理区域;全区其余区域为养犬一般管理区域。
(二)按照《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发布重庆市禁养烈性犬、攻击性犬种类目录和大型犬标准(试行)的通告》(渝农规〔2023〕2号)规定,不得饲养相应的烈性犬、攻击性犬
1.重点管理区禁养烈性犬、攻击性犬种类名录(41种)
1.藏獒;2.纽波利顿(别名:意大利獒犬、拿破仑犬);3.巴西菲勒(别名:巴西獒犬);4.波尔多(别名:法国獒犬);5.杜高(别名:阿根廷獒犬);6.英国斗牛獒犬;7. 英国獒犬(别名:马士提夫);8.德国牧羊犬;9.中亚牧羊犬;10.高加索犬;11.西班牙加纳利犬;12.日本土佐犬;13. 标准牛头梗;14.卡斯罗犬;15.韩国杜莎犬;16.美国斗牛梗;17.斯坦福斗牛梗;18.爱尔兰猎狼犬;19.比特犬;20.罗德西亚背脊犬;21.重庆犬(别名:川东猎犬);22.苏俄牧羊犬;23.比利时牧羊犬;24.澳大利亚牧羊犬;25.拳师犬;26. 纽芬兰犬;27.可蒙犬;28.罗威纳犬;29.圣伯纳犬;30.阿富汗猎犬;31.猎狐犬;32.猎鹿犬;33.威玛猎犬;34.波音达猎犬;35.捷克狼犬;36.秋田犬;37.马犬;38.昆明狼犬;39.杜宾犬;40.大丹犬;41.大白熊犬;以及具有上述犬种血统的杂交犬只。
2.一般管理区禁养烈性犬、攻击性犬种类名录(32种)
1.藏獒;2.纽波利顿(别名:意大利獒犬、拿破仑犬);3.巴西菲勒(别名:巴西獒犬);4.波尔多(别名:法国獒犬);5.杜高(别名:阿根廷獒犬);6.英国斗牛獒犬;7. 英国獒犬(别名:马士提夫);8.中亚牧羊犬;9.高加索犬;10.西班牙加纳利犬;11.日本土佐犬;12.标准牛头梗;13. 卡斯罗犬;14.韩国杜莎犬;15.美国斗牛梗;16.斯坦福斗牛梗;17.爱尔兰猎狼犬;18.比特犬;19.罗德西亚背脊犬;20. 苏俄牧羊犬;21.比利时牧羊犬;22.澳大利亚牧羊犬;23. 纽芬兰犬;24.可蒙犬;25.罗威纳犬;26.圣伯纳犬;27.阿富汗猎犬;28.猎狐犬;29.猎鹿犬;30.威玛猎犬;31.波音达猎犬;32.捷克狼犬;以及具有上述犬种血统的杂交犬只。
3.大型犬标准
肩高(站立时肩胛骨顶端最高处垂直地面距离)超过55厘米的犬只。
(三)重点管理区域内养犬人可养犬只数量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可以饲养一只;自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无违法养犬行为记录的,可以申请再饲养一只,但饲养总数不得超过两只。
(四)犬只免疫与登记
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一般管理区内单位养犬人应当自幼犬出生满九十日起十五日内或者饲养之日起五日内,携带犬只到动物诊疗机构注射狂犬病疫苗,动物诊疗机构依法出具免疫证明,并通过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录入免疫信息,在申请养犬登记前应当按照规定通过电子标识植入或者生物技术识别等方式进行犬只个体识别。
一般管理区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便民原则,组织实施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工作,发放免疫证明,养犬人也可以到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犬只免疫。
养犬人应当自免疫完成之日起五日内通过养犬管理信息系统或者现场办理等方式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养犬登记。一般管理区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组织实施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工作时,协助办理养犬登记。
一般管理区内个人申请养犬登记,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养犬人个人身份证件;
2、固定住所信息;
3、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
4、犬只品种、照片、主要体貌特征。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申请养犬登记,除前款规定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供材料:
1、房产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2、植入电子标识或者采取生物技术识别等方式形成的犬只个体识别信息。
(五)养犬行为规范
养犬人和管理人应当遵守《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不虐待犬只;携犬外出按《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相关要求做好牵绳、戴嘴套、装犬笼等措施约束好犬只,防止和制止犬只伤人;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不妨碍社会秩序。对违法或者不文明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批评、劝阻,并可以向区公安、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对正在伤人的犬只,任何人可以采取措施进行控制;难以控制的,可以就地捕灭。
政策问答如下:
问1:《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制定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答1:《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已于2022年12月14日经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并于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问2:长寿区目前有哪些区域属于养犬重点管理区域?
答2:菩提街道、凤城街道、晏家街道、江南街道、渡舟街道内的所有社区,确定为养犬重点管理区域;全区其余区域为养犬一般管理区域。
问3: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可以饲养几只犬?
答3: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可以饲养一只;自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无违法养犬行为记录的,可以申请再饲养一只,但饲养总数不得超过两只。2023年6月1日前重点管理区已经登记以及一般管理区已经免疫的犬只,可以继续饲养,但是应当按照《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重新登记,且重点管理区每户饲养总数不得超过两只。
问4:重点管理区禁养烈性犬、攻击性犬有哪些?
答4:1.藏獒;2.纽波利顿(别名:意大利獒犬、拿破仑犬);3.巴西菲勒(别名:巴西獒犬);4.波尔多(别名:法国獒犬);5.杜高(别名:阿根廷獒犬);6.英国斗牛獒犬;7.英国獒犬(别名:马士提夫);8.德国牧羊犬;9.中亚牧羊犬;10.高加索犬;11.西班牙加纳利犬;12.日本土佐犬;13.标准牛头梗;14.卡斯罗犬;15.韩国杜莎犬;16.美国斗牛梗;17.斯坦福斗牛梗;18.爱尔兰猎狼犬;19.比特犬;20.罗德西亚背脊犬;21.重庆犬(别名:川东猎犬);22.苏俄牧羊犬;23.比利时牧羊犬;24.澳大利亚牧羊犬;25.拳师犬;26.纽芬兰犬;27.可蒙犬;28.罗威纳犬;29.圣伯纳犬;30.阿富汗猎犬;31.猎狐犬;32.猎鹿犬;33.威玛猎犬;34.波音达猎犬;35.捷克狼犬;36.秋田犬;37.马犬;38.昆明狼犬;39.杜宾犬;40.大丹犬;41.大白熊犬;以及具有上述犬种血统的杂交犬只。
问5:一般管理区禁养烈性犬、攻击性犬有哪些?
答5:1.藏獒;2.纽波利顿(别名:意大利獒犬、拿破仑犬);3.巴西菲勒(别名:巴西獒犬);4.波尔多(别名:法国獒犬);5.杜高(别名:阿根廷獒犬);6.英国斗牛獒犬;7.英国獒犬(别名:马士提夫);8.中亚牧羊犬;9.高加索犬;10.西班牙加纳利犬;11.日本土佐犬;12.标准牛头梗;13.卡斯罗犬;14.韩国杜莎犬;15.美国斗牛梗;16.斯坦福斗牛梗;17.爱尔兰猎狼犬;18.比特犬;19.罗德西亚背脊犬;20.苏俄牧羊犬;21.比利时牧羊犬;22.澳大利亚牧羊犬;23.纽芬兰犬;24.可蒙犬;25.罗威纳犬;26.圣伯纳犬;27.阿富汗猎犬;28.猎狐犬;29.猎鹿犬;30.威玛猎犬;31.波音达猎犬;32.捷克狼犬;以及具有上述犬种血统的杂交犬只。
问6:大型犬的标准是什么?
答6:肩高(站立时肩胛骨顶端最高处垂直地面距离)超过55厘米的犬只。
问7:犬证登记办理的要求是什么?有哪些办理方式?
答7:犬证登记办理要求如下:
养犬人应当自免疫完成之日起五日内通过养犬管理信息系统或者现场办理等方式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养犬登记。一般管理区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组织实施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工作时,协助办理养犬登记。
(2)办理方式如下:
方式一:网上办证
登录警快办微信小程序,点击警快办-办事中心-治安专区-养犬登记,按要求录入相关信息,提交审批。审批同意的,将发放养犬登记证件。
方式二:窗口办证
养犬人到辖区公安派出所设置的办证窗口,填报提交相关申办材料。审批同意的,将发放养犬登记证件。
问8:犬证的办理时效为多久?
答8:提交申请后,公安机关将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需要核实是否属于禁养犬只种类的,将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2023年6月1日前已经登记办证的犬只,也需重新登记办证。
问9:养犬人和管理人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9:(1)重点管理区携犬出户应当系犬绳或者佩戴犬牌,所系犬绳长度不得超过1.5米;
(2)防止和制止犬只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防止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3)及时清除犬只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维护环境卫生;
(4)携带出户的犬只应与本人控制能力相适应,并应当使犬只与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保持安全距离;
(5)饲养烈性犬、攻击性犬和大型犬要进行栓养或者圈养,并在显著位置张贴警示标牌。携犬出户要采取装入犬笼或者加戴嘴套的防护措施,重点管理区还要系犬绳或者佩戴犬牌。
问10:饲养犬只什么时候注射狂犬疫苗?
答10: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一般管理区单位养犬人应当自幼犬出生满九十日起十五日内或者饲养之日起五日内,携带犬只到动物诊疗机构注射狂犬病疫苗。
在申请养犬登记前,应当按照规定通过电子标识植入或者生物技术识别等方式进行犬只个体识别。
问11:什么时候进行养犬登记?
答11:养犬人应当自免疫完成之日起五日内通过养犬管理系统或者现场办理等方式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养犬登记。
问12:饲养犬只违反规定的如何处罚?
答12:全区居民饲养犬只必须严格遵守《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违反规定依法处罚。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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