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出台的背景依据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加强对中小企业创新的支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坚持“四个面向”,着力增强创新驱动发展新动力,融入新发展格局,深刻把握创新制胜工作导向,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全区自主创新能力,助力推动“两地一城”建设和“3113”项目攻坚行动计划,为书写新时代新征程新重庆长寿华章提供强大科技支撑。根据《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37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政策的主要内容、核心举措、适用对象、执行标准
主要内容
文本包含总则、鼓励研发经费投入、培育创新主体、扶持科技创新平台、科学技术奖奖励、科技成果转化、鼓励知识产权、其他、申报审核和组织实施、附则等10章节,共计36条。
核心举措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市场主体、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以及工作或居住在本区的公民给予物质奖励。
适用对象
在长寿区内注册登记、经营、纳税的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市场主体、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以及工作或居住在本区的公民。
执行标准
按照本办法各项规定执行。
三、新旧政策差异对比
序号 |
新文件《专项扶持办法》 |
原文件《专项扶持办法》 |
1 |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全区自主创新能力,助力长寿“两地一城”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37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我区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37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
2 |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长寿区内注册登记、经营、纳税的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市场主体、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以及工作或居住在本区的公民。 |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长寿区内注册登记、经营、纳税的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市场主体、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以及工作或居住在本区的公民。 |
3 |
第三条设立区级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滚存使用,采取“综合奖补”的方式使用管理,坚持市场导向、激励引导、公正公开、规范高效的原则,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扶持、引导和示范作用。 长寿经开区、长寿高新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所得扶持资金在区级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资金和长寿经开区、长寿高新区经费中各列支50%,长寿经开区及长寿高新区外的单位和个人所得扶持资金在区级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资金中列支。 |
第三条设立区级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滚存使用,采取“综合奖补”的方式使用管理,坚持市场导向、激励引导、公正公开、规范高效的原则,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扶持、引导和示范作用。 长寿经开区、长寿高新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所得扶持资金在区级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资金和长寿经开区、长寿高新区经费中各列支50%,长寿经开区及长寿高新区外的单位和个人所得扶持资金在区级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资金中列支。 |
4 |
第四条对企业R&D(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内部支出超过50万元的企业,按研发经费的0.2%给予补助。 |
第四条对企业R&D(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内部支出超过50万元的企业,按研发经费的0.2%给予补助。 |
5 |
第五条对新引进或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对复评获批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补助10万元。对新认定的高成长科技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对首次认定的科技型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对每年更新年度数据信息并通过复核的科技型企业,给予补助0.2万元。 |
第五条对新引进或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对复评获批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补助10万元。对新认定的高成长科技企业给予一次补助3万元。对首次认定的科技型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对每年第一季度在管理系统更新统计信息,并经复核通过的科技型企业,每年给予0.2万元补助。 |
6 |
第六条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5万元。 |
第六条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5万元。 |
7 |
第七条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给予一次性补助3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00万元、200万元。对入驻新认定的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或团队)给予房屋租金补助,按实际承租自用办公用房面积给予50%的补助,单个企业(或团队)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补助时限不超过三年。 |
第七条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给予一次性补助3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00万元、200万元。 |
8 |
第八条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新备案的国家级众创空间、新认定的市级众创空间及区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的能力建设补助。经国家级绩效评估达到优秀、良好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绩效奖励。市级绩效评估达到优秀、良好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绩效奖励。区级绩效评估达到优秀的,给予5万元的绩效奖励。 |
第八条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新备案的国家级众创空间、新认定的市级众创空间及区级众创空间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的能力建设补助。 |
9 |
第九条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星创天地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20万元。经国家级绩效评估达到优秀、良好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的绩效奖励。市级绩效评估达到优秀、良好的,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的绩效奖励。 |
第九条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星创天地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20万元。 |
10 |
第十条对新认定的市级乡村振兴专家大院、科普基地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新认定的区级科普基地、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 |
第十条对新认定的市级农业科技专家大院、科普基地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新认定的区级农业科技专家大院、科普基地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 |
11 |
第十一条对新设立的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一次性补助25万元;市级首席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一次性补助15万元;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 |
第十一条对新设立的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一次性补助15万元;市级首席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 |
12 |
第十二条对新认定的市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智能制造标杆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50万元、80万元。 |
第十二条对新认定的市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智能制造标杆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50万元、80万元。 |
13 |
第十三条重点支持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小升规企业,对于新增的通过市级以上认定的“专精特新”企业、“小巨人”、“隐形冠军”等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10万元、20万元。 |
第十三条重点支持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小升规企业,对于新增的通过市级以上认定的“专精特新”企业、“小巨人”“隐形冠军”等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10万元、20万元。 |
14 |
第十四条对新引进或新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级平台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万元。 |
第十四条对新引进或新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等国家级平台一次性给予补助1000万元。 |
15 |
第十五条对引进类高端研发机构并获得市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00万元;对新引进或新认定的市级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给予一次性补助500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重点实验室、新型高端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100万元、40万元、40万元。 |
第十五条对引进类高端研发机构并获得市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一次性给予补助500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新型高端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40万元、40万元。 |
16 |
第十六条对新创建的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
第十六条对新创建的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
17 |
第十七条对新认定的区级企业研发创新中心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 |
第十七条对新认定的区级企业研发创新中心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 |
18 |
第十八条对新认定的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海智工作站给予一次性补助70万元;对新认定的区级院士团队创新中心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对新设立的国家级、市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科研流动站)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20万元。对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内从事研究的博士后人员,日常经费补助标准为每人8万元/年,在站期间按年度申报补贴,最多支持2年,最高不超过16万元。 |
第十八条对新认定的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海智工作站给予一次性补助70万元;对新认定的区级院士专家工作站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对新设立的国家级、市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科研流动站)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20万元。对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内从事研究的博士后人员,日常经费补助标准为每人8万元/年,在站期间按年度申报补贴,最多支持2年,最高不超过16万元。 |
19 |
第十九条对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80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奖励(即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或个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30万元、15万元。 |
第十九条对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80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奖励(即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或个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30万元、15万元。 |
20 |
第二十条对获得市科技突出贡献奖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获得市级奖励(即重庆市自然科学奖、重庆市技术发明奖、重庆市科技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或个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获得重庆市企业技术创新奖、国际科技合作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
第二十条对获得市科技突出贡献奖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获得市级奖励(即重庆市自然科学奖、重庆市技术发明奖、重庆市科技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或个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获得重庆市企业技术创新奖、国际科技合作奖的,均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
21 |
第二十一条对新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产品,每个产品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 |
第二十一条对新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产品,每个产品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 |
22 |
第二十二条鼓励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动新产品产业化。对登记的科技成果在三年内进行产业化并认定为高新技术产品,其年销售收入(特指连续12个月销售收入)达100万元以上的,按销售收入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产品补助不超过50万元,单户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
第二十二条鼓励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动新产品产业化。对登记的科技成果在三年内进行产业化并认定为高新技术产品,其年销售收入(特指连续12个月销售收入)达100万元以上的,按销售收入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产品补助不超过50万元,单户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
23 |
第二十三条鼓励企业开展应用技术、基础理论及软科技研究与开发,对在本辖区内获得科技成果认定登记并取得相关证书的成果,每件给予一次性补助0.2万元。 |
第二十三条鼓励企业开展应用技术、基础理论及软科技研究与开发,对在本辖区内获得科技成果认定登记并取得相关证书的成果,每件给予一次性补助0.2万元。 |
24 |
第二十四条对企业进行技术合同交易登记的项目,经国家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登记的,根据企业实际技术合同交易额500万元(含500万元)至1000万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至5000万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50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单个企业当年技术合同交易认定登记累计补助不超过1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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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第二十五条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市级知识产权试点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5万元、2万元、1万元。 |
第二十四条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市级知识产权试点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5万元、2万元、1万元。 |
26 |
第二十六条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8万元、5万元。 |
第二十五条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和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8万元和5万元。 |
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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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专利第一申请人申请地址在重庆市长寿区,获得欧美日发明专利授权的,补助5万元/件,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授权的,补助1.5万元/件,同一件专利最多补助3个国家或地区;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补助1万元/件。 |
28 |
第二十七条对完成知识产权贯标认证的规上企业或有效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1万元。 |
第二十七条对完成知识产权贯标认证的规上企业或有效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 |
29 |
第二十八条对通过长寿区申报并获得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给予国家津贴的1:1配套补助。 |
第二十八条对通过长寿区申报并获得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给予国家津贴的1:1配套补助。 |
30 |
第二十九条开展“创新人才、创业人物”评选活动,给予适当奖励,并颁发荣誉证书。 |
第二十九条开展“十大创新人才、创业人物”评选活动,给予适当奖励,并颁发荣誉证书。 |
31 |
第三十条实施生物医药、精细化工、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电子信息等科技专项,给予资金扶持。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
第三十条实施生物医药、精细化工、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电子信息等五大科技专项,给予资金扶持。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
32 |
第三十一条区创新驱动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协调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区科技局负责项目申报日常管理,牵头制定项目申报实施细则,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统计局、区科协、区市场监管局、长寿经开区创新服务中心、长寿高新区配合。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筹集管理,长寿经开区财务局、长寿高新区配合。区审计局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审计和监督。 |
第三十一条区创新驱动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协调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区科技局负责项目申报日常管理,牵头制定项目申报实施细则,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统计局、区科协、区市场监管局、经开区创新服务中心、长寿高新区配合。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筹集管理,长寿经开区财务局、长寿高新区配合。区审计局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审计和监督。 |
33 |
第三十二条符合申报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资金扶持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按项目申报要求向区科技局提出申请。项目申报办理程序: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区科技局公布的申报流程、时限及材料等要求向区科技局提出申请。 (二)受理。申报材料由区科技局统一受理后交由各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三)审查。部门联合会审后报区创新驱动发展领导小组审查。 (四)公示。区科技局对审查符合条件的研发创新项目在长寿日报、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并收集反馈意见,受理书面异议。对公示项目有异议的,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五)兑现。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由区科技局报区政府审定批准后予以兑现。 |
第三十二条符合申报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资金支持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按项目申报要求向区科技局提出申请。项目申报办理程序: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区科技局公布的申报流程、时限及材料等要求向区科技局提出申请。 (二)受理。申报材料由区科技局统一受理后交由各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三)审查。部门联合会审后报区创新驱动发展领导小组审查。 (四)公示。区科技局对审查符合条件的研发创新项目在长寿日报、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并收集反馈意见,受理书面异议。对公示项目有异议的,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五)兑现。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由区科技局报区政府审定批准后予以兑现。 |
34 |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认定主体是国家、重庆市、长寿区相关主管行政管理部门和权威机构。 |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认定主体是国家、重庆市、长寿区相关主管行政管理部门和权威机构。 |
35 |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所鼓励扶持的项目未能与国家、市扶持的项目相对应或遇重大事项需另行安排的,由区创新驱动发展领导小组按“一事一议”原则另行研究确定。 |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所鼓励扶持的项目未能与国家、市扶持的项目相对应或遇重大事项需另行安排的,由区创新驱动发展领导小组按“一事一议”原则另行研究确定。 |
36 |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的条款与区内其他奖励补助办法重复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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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2021年1月29日印发的《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扶持办法〉的通知》(长寿府发〔2021〕6号)同时废止。 |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2019年10月17日印发的《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扶持办法〉的通知》(长寿府发〔2019〕49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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