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您的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政策解读 > 文字解读

《重庆市长寿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科目及 单项科目补偿标准》政策解读

日期: 2022-09-07
字体: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依据

目前,《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已发布,分别于2022年3月1日、2022年4月14日起正式施行。2022年4月26日,市住房城乡建委审议通过《关于全市执行统一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科目及单项最高限额标准制度的通知》(渝建征〔2022〕10号),要求各区县制定本辖区的房屋征收补偿科目和单项科目补偿标准。

为贯彻落实《关于全市执行统一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科目及单项最高限额标准制度的通知》(渝建征〔2022〕1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行为,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推动我区房屋征收工作可持续开展,结合我区实际,我委牵头起草了《重庆市长寿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科目及单项补偿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并于2022年82日,经长寿区人民政府第十九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政策主要内容

(一)主要内容:《标准》里主要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科目中的损失补偿和奖励补助标准进行了规定,其中损失补偿包含4个科目,分别是非住宅停产停业、室内装饰装修、附属设施、非住宅的设施设备;奖励补助包含5个科目,分别是补偿方式选择的引导奖、单户提前签约奖励、单户按期搬迁奖励、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

(二)核心举措:一是增加和细化补偿科目,二是明确和提高补偿标准。

(三)适用对象:全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中的被征收人。

(四)执行标准:在《标准》中已明确。

(五)注意事项:无。

三、政策中涉及的关键词、专业名词解释

(一)损失补偿:系按《实施细则》规定,对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以及被征收非住宅的设施设备、停产停业的损失,应当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

(二)奖励补助:系根据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建筑面积和按规定享受最低住房保障政策补足部分的面积,给予符合相关条件和情形的被征收人的奖励和补助,包括补偿方式选择的引导、提前签约和按期搬迁、临时安置等方面的奖励和补助。

四、新旧政策差异对比

与2013年的《重庆市长寿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费额标准》相比较,以下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一)新增“补偿方式选择的引导奖励”、“单户按期搬迁奖励”两个单项补偿标准;

(二)明确了“附属设施和室内装饰装修”两个单项补偿标准;

(三)原“提前搬迁奖励费”更名为“单户提前签约奖励”,住宅从90/户·日提高为270/户·日,非住宅从15元/㎡·日(商业经营性用房)、8元/㎡·日(其他非住宅)提升为18元/㎡·日;住宅搬迁补助由900/户·次提高为1800/户·次,非住宅搬迁补助由25/㎡·次提高为商业、办公、业务用房27/平方米·次、生产用房36/㎡·次;原“临时安置费”更名为“临时安置补助”,由原来凤城、晏家、江南、渡舟、长寿湖10/㎡·月,其他街镇7/㎡·月,统一提高为每户12/平方米·月,但每户最低补助不低于800/月,最高补助不超过1800/月。

政策原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科目及单项补偿标准的通知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