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制定背景和依据
为贯彻《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科技体改〔2019〕1号)、《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渝科局发〔2019〕11号)等文件精神,紧密结合区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和我区科技体制改革的相关要求,区科技局对2006年2月18日印发的《重庆市长寿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长寿府办发﹝2006﹞16号,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了修订,出台了《重庆市长寿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长科局发﹝2022﹞14号,以下简称“本办法”)。本办法从调整项目设置、优化项目评审、规范立项与结题管理、强化诚信建设与综合监管等四个方面进一步优化科研项目管理,提升科研绩效。
二、政策的主要内容、核心举措、适用对象
(一)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十章四十九条。重点明确了“本办法”的制订依据、项目定位和项目实施原则,分别明确了项目管理与实施主体中的“区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组成员、科技咨询专家、第三方机构”的职责分工,对项目分类和申报条件作了详细说明;涵盖了项目立项、过程管理、验收与结题等项目管理重点环节,对经费管理与绩效评价进行了明确和完善,引入了综合监管的各项机制,力求流程管理规范严谨、项目组织公开透明、项目实施监督有力。
(二)核心举措
1.调整项目设置。本办法将项目分为技术创新与应用发展专项、社会事业与民生保障科技创新专项、决策咨询与制度创新专项三个类别。其中技术创新与应用发展专项分为面上项目和重点项目。
2.优化项目评审。简化项目评审要件,优化专家结构和项目评审方式,完善项目评审机制,确保项目立项和结题评审公开透明和公平公正。
3.规范立项与结题管理。统一规范项目申报通知的编制与发布,采取“自由申报、竞争立项、评审验收”的方式组织实施。
4.强化诚信建设与综合监管。全面实行科研诚信管理,加强公开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实现评审全过程的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对项目实行抽查检查,检查结果纳入科研诚信管理,并面向社会公开。
(三)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区级财政科技经费支持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的资金管理与实施主体,包括区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组成员、科技咨询专家或第三方机构。
三、政策中涉及的关键词、专业名词解释
(一)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或其他具有科研和科技服务能力的机构,分为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参与单位。
(二)项目牵头单位须是重庆市长寿区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的法人组织,应当在相应研究领域具有技术优势和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具有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资金保障及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应当制订和落实本单位项目管理和经费管理制度规范,落实项目实施的基本保障条件,协调管理项目任务的组织实施与重要事项,审核并提交真实、有效的项目资料及其证明材料。
(三)项目参与单位可以是区内外的法人组织,通过与项目牵头单位签订协议,以合作方式联合申报和实施项目,并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
(四)科技咨询专家:科技咨询专家是指接受区科技局委托或受托第三方机构邀请,对项目立项评审、结题验收、经费审计、绩效评价等事项,提出咨询论证意见供项目管理与决策参考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综合管理人员。
(五)第三方机构:第三方机构是指接受区科技局委托,按相应要求开展项目管理、经费审计、绩效评价等服务工作的法人组织。
四、新旧政策差异对比
(一)办法结构设置调整。原办法包括五章、十六条,本办法包括十章、四十九条。
(二)增加制定依据。本办法明确了制定依据为《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科技体改〔2019〕1号)和《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渝科局发〔2019〕11号)等文件。
(三)项目类别设置。原办法对项目未进行分类。本办法将项目分为技术创新与应用发展专项、社会事业与民生保障科技创新专项、决策咨询与制度创新专项三个类别,并明确了支持方向、资助强度、申报主体、实施周期等内容。
(四)增加职能职责。本办法明确了区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组成员、科技咨询专家和第三方机构的职能职责。
(五)增加申报条件约束。本办法要求项目负责人同一年度只能申报同一类别的项目1项、且申请项目和主持在研项目的总数不超过2项,项目参与人参与申请项目和在研项目的总数不超过3项,项目没有获得过财政资金资助等。
(六)细化过程管理。本办法明确了项目过程管理的细节,提出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认真履行项目任务书的各项约定,按照“强化法人责任、规范资金管理、突出过程服务”的原则组织实施项目,切实履行项目管理主体职责,建立健全项目过程管理相关工作机制和制度体系。
(七)细化立项、结题要求。原办法从发布指南、项目申请等五个基本环节明确了立项程序,本办法从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等6个方面对立项程序进行细化,并明确了相应的时间和要求;原办法项目验收程序仅明确了项目资料提交时间和验收方式两方面,本办法明确了结题验收的形式、程序、提交资料等,并明确了不通过验收的具体情形。
(八)明确经费管理职责。本办法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切实履行项目管理主体职责,并建立和完善相应管理制度。同时明确经费使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必须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九)增设绩效评价。本办法按照分类评价的原则对各类项目开展综合绩效评价,根据项目类别分别设置绩效评估指标体系。
(十)增设综合监督。本办法在综合监督章节中明确了抽查监督、项目争议处置机制等五个方面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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