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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共数据开放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 2022-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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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共数据开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于2020年8月2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0年9月11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为便于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政策内容,现对相关政策作出如下解读:

一、《暂行办法》的制定背景

数据是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加快数据资源开放,推动公共数据实现商用、民用、政用价值,是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内在需要和必然选择。近年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公共数据开放工作。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 “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智慧社会,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发展数字经济、共享经济,培育新增长点、形成新动能”。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次集体学习上强调:“大数据发展日新月异,我们应该审时度势、精心谋划、超前布局、力争主动,深入了解大数据发展现状和趋势及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分析我国大数据发展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推动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加快完善数字基础设施,推进数据资源整合和开放共享,保障数据安全,加快建设数字中国,更好服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改善”。国家陆续出台了《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关于推进公共信息资源开放的若干意见》《数字经济发展战略纲要》《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国家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实施方案》等文件,对推进公共数据开放进行了安排部署。

重庆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公共数据开放工作。2018年3月,推动出台《重庆市以大数据智能化为引领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8-2020年)》,提出“加强全市数据资源共享开放统筹管理,有效破除信息孤岛,安全有序推进全市结构化、非结构化政务数据资源的共享、开放和应用。”2019年以来,又陆续出台《重庆市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实施方案(2019-2022年)》《重庆市全面推行“云长制”实施方案》《重庆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数据资源开放的“责任书”和“施工图”。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我市大数据智能化发展呈现出新变化、新机遇、新挑战,社会对公共数据开放需求持续增强,迫切需要进一步完善数据开放管理制度。2020年6月22日,市委、市政府召开全市发展数字经济推进大会,陈敏尔书记强调“加快建立公共数据有序开放体制机制,促进数据产生更大社会价值、经济价值。”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市大数据发展局在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起草形成了《暂行办法》。

二、《暂行办法》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8章48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数据目录、系统管理、开放管理和多元开放、安全和监督管理等。

(一)总则。明确了《暂行办法》基础性、框架性内容。一是对公共数据、公共数据开放、数据开放主体、数据利用主体进行定义;二是明确了各级各部门数据开放职责分工;三是确立了开放系统市级统建原则。

(二)数据目录。明确了公共数据开放目录的基础作用和编制方式。一是提出公共数据开放目录在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基础上编制,确保全市只有一张开放目录;二是对目录编制流程作了规定,确保目录编制有章可循;三是明确了数据的开放属性和开放方式。

(三)系统管理。对公共数据开放系统建设、数据汇聚、接入数据质量等作了规定。一是明确了开放系统建设运维分工;二是提出各部门各单位数据采集汇聚和质量责任。

(四)开放管理和多元开放。对数据获取程序、特殊情况下数据采集开放处置、培育开放生态等作了规定。一是根据数据开放属性,明确了不同类型的数据获取程序;二是根据应对突发事件需要,提出了特殊情况下的数据开放模式;三是围绕促进多元开放,提出鼓励数据开发、优化开放环境、培育数据要素市场等实施路径。

(五)安全和监督管理。强化了数据安全和监督管理:一是按照不同责任主体明确安全管理职责、保密管理职责、网络安全管理职责;二是建立评估考核、权益保护制度,明确了数据开放主体、数据利用主体、信息系统建设运维单位禁止行为,提出数据服务终止情形和数据开放主体责任豁免条款,形成完整的安全和监督管理闭环。

三、《暂行办法》的主要特点

《暂行办法》以安全、有序推动公共数据商用、政用、民用为核心原则,初步构建起了全市公共数据开放的规则体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特点:

一是推行统一开放。《暂行办法》落实国家有关要求,明确依托城市大数据资源中心建设的开放系统是全市统一的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全市所有数据开放主体统一依托开放系统向社会提供数据开放服务。同时,要求已经建成的其他开放渠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整合、归并,将其纳入开放系统。

二是强化目录管理。为确保全市公共数据资源公平、平等开放,《暂行办法》提出建立全市公共数据开放目录,明确公共数据开放目录是公共数据开放、利用的依据。凡列入公共数据开放目录的数据,应根据数据开放属性有序开放;凡未列入公共数据开放目录的数据,不能对外开放。

三是强调分类开放。《暂行办法》将公共数据按开放属性区分为无条件开放、有条件开放、不予开放3种类型,并根据数据开放属性,明确了不同类型的数据获取程序。针对有条件开放类的公共数据确立了“提出申请→评估申请→(同意后)签订数据利用协议(不同意说明理由)→大数据应用发展管理主管部门审查协议→开放公共数据”的获取程序,确保公共数据开放流程规范可控。

四是鼓励多元开放。为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暂行办法》对培育开放生态、鼓励数据开发、优化开放环境、鼓励多元主体参与、推动数据交易等作了制度安排,以开放公共数据培育数字经济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

五是注重数据安全。《暂行办法》对公共数据开放过程中涉及的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重要环节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各主体、有关单位间的权利、义务和禁止行为。建立全市公共数据开放专家委员会,评估公共数据开放、利用风险,研究解决数据开放过程中的疑难问题。推动完善数据清洗、脱敏、加工标准规范,构建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制度,确保数据安全有序开放。同时,注重个人信息保护,对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行了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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