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2021年锅炉氮氧化物提标改造专项资金支持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重庆市长寿区生态环境局
《关于实施2021年锅炉氮氧化物提标改造专项资金支持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全面推动我区锅炉氮氧化物提标改造,有效减少全区氮氧化物排放量,持续改善我区空气环境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区公布了《关于实施2021年锅炉氮氧化物提标改造专项资金支持工作的通知》(长环发〔2021〕11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社会公众知晓《通知》内容,正确理解执行,现对《通知》内容作出如下解释:
一、出台的背景依据
根据《重庆市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渝财公〔2020〕28号)、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2021年大气污染防治中央专项资金项目入库申报工作的通知》(渝环办〔2020〕297号)、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报送2021年市级环保专项资金(重点行业废气深度治理及升级改造项目)分配方案的通知》(渝环办〔2021〕9号)的要求,为充分发挥好资金带动效应,激励和规范锅炉氮氧化物提标改造,进一步降低氮氧化物排放量,持续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共分五个部分,主要明确了以下方面内容:
(一)支持范围
2021年12月10日前完成锅炉氮氧化物提标改造并通过验收的项目。对直接关停的锅炉设施,不纳入本次支持范围。
1.锅炉清洁能源改造。燃煤、生物质等高污染燃料锅炉更换天然气、页岩气等清洁能源专用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50mg/m3),以及改用电锅炉(含气改电)。
2.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至少达到50mg/m³以下的锅炉。
3.锅炉超低排放改造。通过高效脱硫、脱硝(含低氮燃烧)、除尘改造实现燃煤、生物质锅炉超低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分别达到10mg/m3、35 mg/m3、50 mg/m3的排放限值)的锅炉。
(二)资金申报
1.申报程序。按照逐级申报入库原则,专项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即锅炉使用单位)申报,我局对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将通过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系统提交上报;在通过市生态环境局复审和生态环境部审查后,方可进入中央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库、安排支持资金。
2.申报时限。按照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2021年大气污染防治中央专项资金项目入库申报工作的通知》(渝环办〔2020〕297号)相关要求,锅炉使用单位应于2021年3月31日前锅炉改造专项资金支持申报材料报送我局。
3.申报材料。锅炉使用单位需提交加盖公章的2021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项目申报表(附件1)、绩效目标表(附件2)、改造方案以及项目成熟度证明等材料。
4.支持标准。按照《重庆市工业废气治理项目资金补助标准》中锅炉低氮改造补助标准,锅炉蒸吨数以改造前蒸吨数为计算基准。
(三)项目验收
1.完成时限。按照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报送2021年市级环保专项资金(重点行业废气深度治理及升级改造项目)分配方案的通知》(渝环办〔2021〕9号)的要求,锅炉氮氧化物提标改造项目应于2021年12月10日前完成并通过验收。
2.验收材料。按照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要求,锅炉氮氧化物提标改造项目验收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原锅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改造后锅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或相关证明材料(非特种设备锅炉不需提供);
(2) 项目实施方案;
(3) 主要设备购买及安装清单、合同(技术协议、采购相关材料的凭证)、发票(可验收完成后提供);
(4) 改造后设施正常运行,具有法定资质的监测机构提供的达标监测报告(改造后以电为能源的项目不需监测);
(5)燃煤(生物质)锅炉注销或报废手续(清洁能源改造项目);
(6)项目实施前后对比图片资料;
(7)锅炉使用单位申请验收文件、项目总结、专家审核意见等。
(四)资金拨付
锅炉使用单位在完成锅炉提标改造并通过验收后,于2021年12月20日前向我局提交专项资金拨付材料。
1. 锅炉改造后通过验收的相关文件;
2. 锅炉使用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锅炉使用单位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 锅炉实施前锅炉蒸发量证明文件(锅炉定期检验报告等);
4. 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拨付申请表(附件3)。
三、政策原文
《关于实施2021年锅炉氮氧化物提标改造专项资金支持工作的通知》(长环发〔202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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