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长寿区财政局 重庆市长寿区教育委员会 关于调整我区公办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并增设延时保育费项目的通知》政策解读
经区政府同意,2021年12月7日,重庆市长寿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长寿区财政局、重庆市长寿区教育委员会印发了《关于调整我区公办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并增设延时保育费项目的通知》(长发改价﹝2021﹞15号,以下简称《通知》)。为积极稳妥实施《通知》,便于社会公众知晓调整我区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及增设延时保育费项目,正确理解执行相关政策规定,区发展改革委对相关政策作如下解读:
一、《通知》出台和实施的相关背景
(一)出台背景
为认真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7﹞48号)精神,完善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促进学前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教委广泛征求意见,召开听证会。印发了《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及增设延时保育费项目的通知》(渝发改规范﹝2021﹞1号)最高指导价标准,要求中心城区原则上两年内逐步调整到位,其它区县三年内逐步调整到位。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区教委等部门通过前期调研、论证、风险评估及成本测算工作,拟定了公办幼儿园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调整方案及增设延时保育费方案,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后,印发实施。
(二)实施背景
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教委《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及增设延时保育费项目的通知》(渝发改规范﹝2021﹞1号)精神,为完善我区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促进我区学前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提升公办幼儿园办园水平和保教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对高质量学前教育的需求。在开展成本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基础上,报经区政府同意,印发了《通知》,重新确定了我区公办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
二、收费标准
长寿区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政府最高指导价标准
单位:元/生·月
办学等级 |
办学形式 |
2022年春期起执行标准 |
2023年春期起执行标准 |
一级幼儿园 |
全日制 |
450 |
550 |
二级幼儿园 |
全日制 |
350 |
450 |
三级幼儿园 |
全日制 |
250 |
350 |
未定级或未达等级 |
全日制 |
160 |
200 |
备注 |
1.未提供午餐午睡的收费标准,按照同等级全日制收费标准的70%收取;2.寄宿制(含住宿费)收费标准在同等级全日制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0%;3.市级示范幼儿园可在一级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5%。 |
三、实施时间和范围
保育教育费自2022年春期起及2023年春期起分别执行相应标准,延时保育费自2022年春期起执行,其他相关政策规定仍按长发改价〔2012〕41号文件执行。
四、保障措施
(一)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幼儿园收取赞助费以及各种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及时受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切实纠正和制止乱收费行为,维护幼儿家长权益。
(二)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相关工作的指导、监督,幼儿园应改善办园条件,不断提高办园水平,提高保教质量。
(三)价格投诉举报电话1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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