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经重庆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新修订的《重庆市定价目录》将于2022年1月1日正式施行。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及意义
现行《重庆市定价目录》于2018年公布施行,执行三年来,对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要素市场资源配置效率、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发挥了积极作用。党的十九大召开以来,我市持续推进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市场化改革,现行《重庆市定价目录》中的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已经放开由市场形成;2018年机构改革对部门职能进行了调整,定价项目的定价主体发生了变化。按照党中央提出的政府权责清单制度要求,根据定价目录“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原则,我们修订了《重庆市定价目录》。
新版《重庆市定价目录》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促进政府定价的规范化、法治化和清单化,其意义体现在:一是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对已经形成充分竞争或具备竞争条件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放开由市场定价,巩固价格改革成果,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二是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明确和规范定价主体和定价内容,完善政府定价职责体系,将政府定价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以及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范围内;三是全面提高依法定价水平,通过调整和公布政府定价项目,规范政府定价权力,增强政府定价管理的透明度,便于社会各界监督,提高依法定价能力。
二、修订原则
(一)贯彻国家政策。对近年来国家已明确放开由市场形成价格或已明确取消收费的定价项目,从定价目录中删除。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
(二)衔接《中央定价目录》。将部分定价项目、定价内容及脚注表述与《中央定价目录》保持一致,进一步规范管理定价目录。
(三)厘清管理层级。将部分定价事权平移行业主管部门或授权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管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行政效率。
三、修订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定价项目主要包括输配电、油气管道运输和燃气、供水、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教育、医疗、养老、殡葬、文化旅游、保障性住房及物业服务、重要专业服务12类与人民关系重大、资源稀缺、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一)对标对表国家政策要求。一是放开定价项目7项。放开再生水销售价格、律师服务收费、基层法律服务收费、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收费、生猪定点屠宰收费、居民供电安装服务价格、机动车排气污染简易工况法检测和安全技术检验收费项目。二是调整定价范围5项。调整道路客运运价率、汽车客运站收费、车辆停放收费、养老机构基本养老服务收费、公共文化有偿服务收费的定价范围。三是增设“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子项目。
(二)进一步规范定价内容表述。一是归并定价项目3项。将原“电力”类调整为“输配电”类;原“燃气”类调整为“油气管道运输和燃气”类,增设“油气管道运输”项目,归并原“交通运输”类的“管道运输”项目;原“供排水”类调整为“供水”类,其中“污水处理”项目归并至“环境保护”类。二是进一步明晰定价内容和定价事权。将“医疗废物处置”收费定价项目按不同的定价事权、定价部门细分为3个子项目。三是目录脚注增加价格领域简政放权、保障困难群众生活、电力价格等方面表述;将保障性住房销售价格项目调整至目录脚注。四是对汽车客运站、车辆通行、殡葬定价内容以及备注等文字表述作了个别调整。
(三)进一步明确定价管理事权。一是下放管理事权4项。将区县内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中心城区以外的轨道交通(不含跨区县)运价或票价、中心城区以外的部分医疗废物处置收费、中心城区以外的殡葬基本服务收费管理事权下放区县。二是调整定价部门5项。根据现行国家医疗废物分类,结合各类医疗废物处置工艺、处置主体的实际,调整了“医疗废物处置收费”定价部门;“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调整为市医疗保障部门;“市属公办养老机构基本养老服务收费”调整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民政部门;“中心城区殡葬服务机构殡葬基本服务等收费”调整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民政部门;“中心城区公有住房租金”调整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
四、保障措施
(一)清理价格收费文件。对照新版《重庆市定价目录》,及时清理、修订有关价格、收费文件,做好配套文件的废、改、立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强化主体责任落实。对此次放开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要加强监测预警,合理引导市场行为,做到放而有序。对下放定价事权的定价项目,区县要切实负起责任,承接好、落实好、管理好;市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研究建立定价机制,指导区县做好定价事权下放后价格管理工作。
(三)规范政府定价程序。对列入新版《重庆市定价目录》的定价项目,严格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规定,依法开展成本监审和调查、专家论证、价格听证、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确保政府定价程序规范、公开、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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