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适应我国居民休闲度假旅游需求快速发展需要,国家层面先后制定了《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26358-2010)和出台了《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办法》。2019年底又修订出台了《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该办法第二十九条明确,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近年来,我市依托山地、森林、温泉、湖泊以及立体气候等特色度假资源大力发展旅游度假区,目前,拥有国家级旅游度假区2家和市级旅游度假区21家。在全市范围内国家级和市级旅游度假区数量持续增长的现实背景下,亟需制定《重庆市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科学引导和有效规范我市旅游度假区建设和管理,促进旅游度假区持续健康发展。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
2.《重庆市旅游条例》
《重庆市旅游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创建市级旅游度假区,由旅游度假区管理服务机构向区县(自治县)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初评,初评合格的,送市旅游主管部门组织评定。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对市级旅游度假区进行监督管理。不符合标准的,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市旅游主管部门取消市级旅游度假区等级”。
3.《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26358)
《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26358)规定的旅游度假区的基本条件和一般条件。
4.《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
《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初审推荐和日常管理,以及省级旅游度假区的认定和管理”。第十九条规定:“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分为总则、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初审推荐和日常管理、市级旅游度假区的认定和管理、附则,共四章二十四条。
第一章总则,共七条,主要明确了《管理办法》制定的背景和依据、适用对象、工作的价值导向和技术原则以及旅游度假区管理的具体职能部门。
第二章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初审推荐和日常管理,共四条,主要明确了市内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初审推荐的材料要求和前置工作程序,明确了市内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变更名称、管理机构、调整空间边界以及受到文旅部通报批评后整改验收的工作程序。
第三章市级旅游度假区的认定和管理,共十一条,主要明确了市级旅游度假区认定和管理的工作原则、基本条件、申报材料、认定程序、动态管理等内容。所有内容既注重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上位规范性文件要求,也注重了与重庆市情和旅游度假区管理工作实践的结合。
第四章附则,共两条,主要对《管理办法》解释机关和实施时间作说明。
四、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解读人:规划发展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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