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出台的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推进商标品牌战略实施,优化社会经济发展环境,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建设商标品牌强市的意见》(渝府办发〔2018〕11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市战略构筑西部质量高地的若干意见》(渝府发〔2011〕5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政策的主要内容、核心举措、适用对象、执行标准以及注意事项
(一)主要内容
包含商标品牌奖励项目名称、奖励原则、奖励标准、申报条件、监督管理等共计12条。
(二)核心举措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市场主体、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给予物质奖励。
(三)适用对象
在本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商标权利人和名牌、标准、质量管理类获奖企业。
(四)执行标准
按照本办法各项规定执行。
三、政策中涉及的关键词、专业名词解释
无。
四、新旧政策差异对比
序号 | 新文件《商标品牌发展奖励办法》 | 原文件《商标品牌发展奖励办法》 |
3 | 第三条 商标品牌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以下所称奖励均指商标品牌物质奖励)。 获得中国驰名、地理标志商标、涉外商标注册的权利人,可申请商标品牌物质奖励。 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提名奖、重庆市名牌(知名)产品的企业,可申请商标品牌物质奖励。 牵头和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牵头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修订的第一起草单位,可申请商标品牌物质奖励。 | 第三条 商标品牌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以下所称奖励均指商标品牌物质奖励)。 获得中国驰名、地理标志商标、国内商标、涉外商标注册的权利人,可申请商标品牌物质奖励。 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提名奖、重庆市名牌(知名)产品的企业,可申请商标品牌物质奖励。 牵头和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牵头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修订的第一起草单位,可申请商标品牌物质奖励。 |
5 |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商标权利人和名牌、标准、质量管理类获奖企业,按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一)商标类奖励标准 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权利人,由区政府奖励人民币50万元;获得国家地理标志注册的商标权利人,由区政府奖励人民币50万元。 获得涉外商标注册的权利人,由区政府奖励人民币2万元。 (二)名牌、标准、质量管理类奖励标准 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质量奖、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的企业,分别由区政府奖励人民币50万元;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由区政府奖励人民币30万元。 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企业按获奖等次,由区政府分别奖励人民币为:一等奖50万元、二等奖30万元、三等奖20万元。 获得重庆名牌产品的企业,由区政府每个企业奖励人民币10万元;获得重庆知名产品的企业,由区政府每个企业奖励人民币3万元。企业同时获得重庆名牌产品和重庆知名产品的,按10万元奖励。 对牵头制定并获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由区政府对标准第一起草单位分别奖励人民币50万元、40万元、30万元;对参与制定并获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由区政府对参与制定单位分别奖励人民币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牵头修订并获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由区政府对标准第一起草单位分别奖励人民币30万元、15万元、8万元、3万元。 |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商标权利人和名牌、标准、质量管理类获奖企业,按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一)商标类奖励标准 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权利人,由区政府奖励人民币50万元;获得国家地理标志注册的商标权利人,由区政府奖励人民币50万元。 获得涉外商标注册的权利人,由区政府奖励人民币2万元;国内商标注册的权利人,由区政府奖励人民币0.08万元。 (二)名牌、标准、质量管理类奖励标准 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质量奖、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的企业,分别由区政府奖励人民币50万元;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由区政府奖励人民币30万元。 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企业按获奖等次,由区政府分别奖励人民币为:一等奖50万元、二等奖30万元、三等奖20万元。 获得重庆名牌产品的企业,由区政府每个企业奖励人民币10万元;获得重庆知名产品的企业,由区政府每个企业奖励人民币3万元。企业同时获得重庆名牌产品和重庆知名产品的,按10万元奖励。 对牵头制定并获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由区政府对标准第一起草单位分别奖励人民币50万元、40万元、30万元;对参与制定并获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由区政府对参与制定单位分别奖励人民币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牵头修订并获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由区政府对标准第一起草单位分别奖励人民币30万元、15万元、8万元、3万元。 |
7 | 第七条 区市场监管局每年1月集中受理审核上一年度的商标、品牌奖励申报资料;各申报人应当在上述时间内进行申报,超过申报时间的,视为自动放弃。 (一)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涉外注册商标权利人应当在上述时间内向区市场监管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2.申请驰名商标奖励的,需提交驰名商标认定文件或证书原件;申请地理标志商标奖励的,需提交地理标志商标注册证原件;申请涉外注册商标奖励的,需提交商标注册地所在国或地区的商标注册证原件; 3.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获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提名奖、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企业应当在上述时间内向区市场监管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2.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提名奖、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获奖文件。 3.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三)牵头和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应当在上述时间内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2.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已发布的标准文本; 3.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第七条 区市场监管局每年1月集中受理、审核、上一年度的商标、品牌奖励申报资料;各申报人应当在上述时间内进行申报,超过申报时间的,视为自动放弃。 (一)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涉外注册商标权利人应当在上述时间内向区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2.申请驰名商标奖励的,需提交驰名商标认定文件或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申请地理标志商标奖励的,需提交地理标志商标注册证原件及其复印件;申请涉外注册商标奖励的,需提交商标注册地所在国或地区的商标注册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3.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获中国名牌产品、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提名奖、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重庆市名牌(知名)产品的企业应当在上述时间内向区市场监管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加盖企业鲜章); 2.中国名牌产品、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提名奖、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重庆市名牌(知名)产品的获奖文件。 3.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三)牵头和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应当在上述时间内向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加盖企业鲜章); 2.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任务书,已发布的标准文本; 3.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8 | 第八条 区财政局负责奖励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对获得驰名商标认定和地理标志商标、涉外商标注册的权利人及名牌、标准、质量管理奖励提交的相关奖励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区市场监管局提出予以奖励意见并报区政府审批同意后,区财政兑现商标品牌奖励资金。 | 第八条 区财政局负责奖励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对获得驰名商标认定和地理标志商标、国内商标、涉外商标注册的权利人及名牌、标准、质量管理奖励提交的相关奖励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区市场监管局提出予以奖励意见并报区政府审批同意后,区财政兑现商标品牌奖励资金。 |
12 |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9年印发的《重庆市长寿区商标品牌发展奖励办法》(长寿府发〔2019〕118号)同时废止。2020年度(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已获得国内注册商标证的市场注册,2021年1月31日前申报国内注册商标奖励,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4年印发的《重庆市长寿区商标品牌发展奖励办法》(长寿府发〔2014〕142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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