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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长寿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 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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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基本项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区公布了《重庆市长寿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实施办法》(长财经发〔202180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社会公总广泛知晓《办法》内容,正确理解执行,现对《办法》内容作出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财办建〔20182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和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渝财建〔20183号),结合我区实际,同时在广泛深入征求多方意见基础上,形成了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针对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审查、审批等做了具体规定,明确了各环节的责任主体及主要内容,形成一套科学、规范、高效的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机制。《办法》共分为五个章节,主要明确了以下方面内容:

(一)适用范围和编报时限。《办法》所称的基本建设项目是指我区行政事业单位使用本级及以上财政性资金、概算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或者完工验收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并在编制完成后1个月内,将竣工财务决算报送决算批复部门审核和批复。

(二)编制依据和内容。竣工财务决算由建设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招标文件及招标投标书、相关合同、政府采购审批文件、历年下达的项目年度财政资金投资计划和预算、工程结算资料、有关的会计及财务管理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竣工财务决(结)算审核情况等。

(三)审核和批复。区级主管部门本级项目,由行政事业单位实施或其委托实施的、使用区级及以上财政性资金且总投资4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区财政局批复;由本部门所属单位实施或其委托实施的、使用区级及以上财政性资金且概算总投资4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的项目,本部门统筹管理、由其他单位实施的使用区级及以上财政性资金且概算总投资4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区级主管部门批复。

(四)资产交付和归档。项目竣工后应当及时办理资金清算和资产交付手续,并依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意见办理产权登记和有关资产入账或调账。

政策原文:

重庆市长寿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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