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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寿区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及政策解读

日期: 202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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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出台的背景依据

根据国家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试点工作会议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报送开展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函》的精神,我区被确定为试点城市,为建立发展政策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等保障形式,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长寿区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试点工作方案。

二、政策的主要内容、核心举措、适用对象、执行标准以及注意事项

(一)政策性租赁住房

政策性租赁住房,可以出租给园区和企事业单位使用,但不得用于商业,不得改变住房结构,确保使用安全;面向社会个人主要针对新市民,包括城镇无房常住人口、在本市新落户且没有自有住房的外地来渝新就业大学生、住房困难常住人口,不设收入线门槛。主要为了促进解决新市民阶段性住房困难,同时以此推动培育和发展租赁市场,稳定市场租金,倒逼城中村改造等。租金标准考虑地理位置以及供求关系等因素的情况下定位当地市场租金的60%—70%。政策性租赁住房在10年内作为政策性租赁住房,期满后可转为市场租赁住房。

(二)共有产权住房

共有产权住房封闭运行,限制取得完全产权,有限上市交易。共有产权住房实施办法如下:

1.购买对象和顺序

(1)租住我区公租房的,购买时无拖欠租金等行为,仍符合原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的群体,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住房,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后,及时退出其所承租的公租房。廉租住户不纳入购买对象范畴。

(2)通过我区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审核,进入轮候库的申请人可以购买共有产权住房。

(3)新增城镇无房或住房困难常住人口。非户籍常住人口、新落户和新就业大学生等,有一定支付能力、又买不起商品住房的群体,可以购买共有产权住房。

(4)民生项目的周转性住房群体。如发生购买共有产权住房人数大于房源数量的,按照前述购买顺序公开摇号确定。

2. 产权方式

购买或置换共有产权住房可以按份支付,以10%为起点,每次购买必须是10%的整数倍,最高可以购买80%份额。原产权人与购买人按一定比例按份共有、封闭运行。

3. 购买后权益和义务

购买后,购买人享有所购房屋的占有、使用和有限处分权,所购产权可以继承(继承人须符合保障条件,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由相关单位进行回购)、抵押,不得擅自转让、出租、赠与和超份额抵押。

购买满5年,购买人可以将购买的房屋产权转让给符合购买封闭房源的对象;若没有符合条件的对象购买,也可以由相关单位进行回购。不符合保障条件或购买未满5年因重大疾病等特殊原因确需退出的,可由相关单位进行回购。

购买人购买后按照规定缴纳物业服务费、房屋租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按照建筑面积计算物业服务费;房屋租金按照未购房屋份额租金并执行相应租金折扣,购买超过60%份额的购房人,不再缴纳剩余份额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按已购份额面积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具体标准如下:

①购买10%份额的,剩余份额租金按90%收取。

②购买20%份额的,剩余份额租金按70%收取。

③购买30%份额的,剩余份额租金按50%收取。

④购买40%份额的,剩余份额租金按30%收取。

⑤购买50%份额的,剩余份额租金按10%收取。

⑥购买60%—80%份额的,不用再缴纳剩余份额租金。

(2)配售价格。通过配售价格形成配售引导机制,促进现有住房资产的充分使用。此次试点项目配售价格按照建筑面积计价,分项目确定出售均价,出售均价以项目综合造价为基准,兼顾适当利润,综合考虑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以及相近时期、相邻地段、相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等因素综合确定。具体可聘请第三方评估公司定价,由区发改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确定。

(3)回购价格。按照购买时价格回收,并继续作为共有产权住房使用。未使用部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退还原购买人,购买时产生的相关税费和土地出让金不予退回。

(4)不动产登记。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需补交购买份额土地出让金后办理不动产登记,原产权单位配合购房人按照国家和我市不动产登记有关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

(5)信贷政策。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购房人可以按照政策性住房有关贷款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等购房贷款。

(6)后期维修。共有产权住房的专有部位均由购房人负责承担维修管理。

三、政策中涉及的关键词、专业名词解释

(一)政策性租赁住房:是指为了促进解决新市民阶段性住房困难,租金标准考虑地理位置以及供求关系等因素的情况下定位当地市场租金的60%—70%的租赁住房。

(二)新市民:是指非户籍常住人口、新落户和新就业大学生等。

(三)住房困难常住人口:是指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保障。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区政府调整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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