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长寿区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兜底制度(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解决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突出问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卫发〔2019〕39号)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区健康扶贫工作,加强长寿区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兜底基金管理,确保资金合理有效使用,确保贫困人口有地方看病、看得起病,根据基本医疗有保障和健康扶贫工程标准,特制定《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长寿区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兜底制度(试行)的通知》。
二、政策的适用对象、救助兜底标准、报销方式
(一)医疗救助兜底对象和内容
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全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因工伤、第三方责任、计生手术、整形、自致伤害或自杀,故意犯罪、拒捕、挑衅或故意行为导致的伤害,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醉酒或受管制药物的影响,未遵医嘱使用、涂用、注射药物造成的伤害,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导致的意外伤害和伤残等均不在兜底保障范围。(二)医疗救助兜底标准
1.住院类
贫困人口在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除医保起付线外产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医保目录外费用占总费用比例不超过10%,贫困人口按照分级诊疗规定就医,下同),经前置报销后,单次住院个人自付比例高于合规医疗费用的6%的部分,由医疗救助兜底基金予以兜底报销。贫困人口经备案后在区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除住院起付线外产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经前置报销后,单次住院个人自付比例高于合规医疗费用的10%的部分,由医疗救助兜底基金予以兜底报销。
2.门诊类
门诊费用兜底范围为慢性病、重特大疾病(贫困人口慢性病和重特大疾病目录与重庆市农村贫困人口健康扶贫医疗基金确定的目录一致)。贫困人口在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除医保起付线外产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经前置报销后,单次门诊个人自付比例高于合规医疗费用12%的部分,由医疗救助兜底基金予以兜底报销。贫困人口经备案后在区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除医保起付线外产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经前置报销后,单次门诊个人自付比例高于合规医疗费用20%的部分,由医疗救助兜底基金予以兜底报销。
(二)报销方式
贫困人口在区内公立医疗机构就医的,经前置报销后,由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一站式”结算报销,垫付相应费用,定期将报销费用情况统计汇总,并报区卫生健康委,经区卫生健康委审核后划转相关救助款项。贫困人口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经前置报销后,凭相关费用发票或医保报销清单等有效凭证,在户口所在地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销,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垫付相应费用,定期将报销费用统计汇总,并报区卫生健康委,经区卫生健康委审核后划转相关救助款项。
三、新旧政策差异化对比
1.将报销对象由“全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缩小为“全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在定点医疗机构接受治疗”,修订依据为过去一年监测发现一些不符合不属于基本医疗的住院报销如整形手术等要求报销的情况。
2.将基本医保不予报销的情形明确不予报销,修改依据为健康扶贫标准要求政府兜底要对接基本医保,避免造成悬崖效应和福利陷阱。
3.明确“经区人民医院诊断,确有需要到区外医疗机构就医的贫困人口,由区人民医院开具备案证明后方可享受相应兜底政策”,修改依据为考核标准“区域内就诊率90%以上”。
4.兜底报销标准由“住院区内5%,区外10%”“门诊特殊疾病区内10%,区外20%”修改为“住院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自付6%,经区人民医院备案后区外就诊自付10%”“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12%,区外20%”修改依据为健康扶贫政策兜底必须遵循分级诊疗的要求和重庆市健康扶贫考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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