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寿区民政局、长寿区财政局印发了《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背景及依据
根据国家关于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建立社会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有关文件要求,《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社会救助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1〕82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重庆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重点举措》,按照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渝民发〔2023〕10号),经区政府同意,长寿区民政局、长寿区财政局印发了《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调整城乡低保标准
1. 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717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35元,每人每月增加18元。
2. 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581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00元,每人每月增加19元。
(二)调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932元提高到每人每月955元,每人每月增加23元。
(三)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与补贴标准
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标准从每人每月1582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605元;社会散居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标准从每人每月1382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405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标准从每人每月1382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405元。
(四)救助机构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参照城市低保标准执行。
三、适用对象
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救助机构流浪乞讨人员。
四、执行时限
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对象调整后的救助保障标准从2023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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