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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政策解读

日期: 2022-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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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长寿区民政局、长寿区财政局印发了《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背景及依据

根据国家关于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建立社会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有关文件要求,《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社会救助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1〕82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重庆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重点举措》,按照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渝民发〔2023〕10号),经区政府同意,长寿区民政局、长寿区财政局印发了《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调整城乡低保标准

1. 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717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35元,每人每月增加18元。

2. 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581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00元,每人每月增加19元。

(二)调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932元提高到每人每月955元,每人每月增加23元。

(三)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与补贴标准

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标准从每人每月1582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605元;社会散居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标准从每人每月1382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405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标准从每人每月1382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405元。

(四)救助机构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参照城市低保标准执行。

三、适用对象

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救助机构流浪乞讨人员。

四、执行时限

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对象调整后的救助保障标准从2023年9月1日起执行。

政策原文:

重庆市长寿区民政局重庆市长寿区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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