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政协重庆市长寿区第十六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190号提案的复函
杜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投标保证金缴纳的建议》(第190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方面,根据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进一步推行投标保证金保函和低价风险担保保函的指导意见》(渝公管发〔2021〕59号)和《关于在全市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工程保函工作的通知》(渝公管发〔2022〕25号)要求,应积极推行使用保函,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可以采用现金、工程保函、现金与工程保函组合的形式提交各类工程保证金,不得限定只能采用某一种方式缴纳保证金。所指现金即银行转账。目前,我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已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执行,全面推行以工程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等保证金。
另一方面,国家不断要求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强调应依法落实招标自主权,切实保障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方面依法享有的自主权;同时,要求行政监督部门要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克服监管过程中的地方保护、行业保护,不得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因此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在招标文件中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要求自主决定是否使用工程保函。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会以适当方式把您的建议向招标人提出。
此复函已经重庆市长寿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涛审签,对复函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填写在回执上反馈给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重庆市长寿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4月10日
长发改函〔2023〕18号 关于政协重庆市长寿区第十六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190号提案的复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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