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司法局关于政协重庆市长寿区第十六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282号提案的复函
邓浩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行政执法+公证”,让执法“晒”在阳光下的建议》(第282号)已收悉,非常感谢您对我区行政执法工作的关心。您在建议中提出在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中引入公证程序,公证机构参与行政执法能够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为行政执法提供客观、合法的证据,保障行政行为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对此提出了非常好的建议,对进一步规范我区行政执法工作具有很好的借鉴作用。经我局认真研究,现复函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公证参与行政执法”重要性的认识
公证参与行政执法是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9〕4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的应有之义,积极引导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引入公证参与证据保存、查封、扣押、抽样等执法活动,对于充分发挥公证制度在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职能作用,推动行政执法机关固定证据、注重实体程序合法,防范行政执法争议发生,促进公共法律服务多元化专业化,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积极推动公证参与行政执法活动
我局作为行政执法监督协调机关,在接下来的工作中将积极推动公证与行政机关的对接,确保公证参与行政执法活动有序开展。行政执法主体在以下场景等认为存在执法风险时,可以申请公证机构参与:一是证据保全(为有效避免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面临的执法不能,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向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对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证据,依法事先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以保持该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二是现场监督(公证机构对招标投标、拍卖、还迁房摇号、长江渔业增殖放流等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并对活动结果给予确认);三是合同证明(在行政活动中,劳动合同证明往往出现的较多,公证机构的介入能够有效的化解劳动纠纷)。此外,公证机构还可以参与到房屋征收、强制执行、举行听证、调查取证、行政送达等行政执法活动中,为行政执法工作提供裁判依据,促进行政执法依法高效进行。
三、明确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行政执法主体需公证机构参与行政执法活动提供公证法律服务的,可以根据《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法律服务。公证服务的收费标准,由行政执法主体、公证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协商(依据:司法部与财政部联合出台《关于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的意见》(司法通〔2020〕72号),《意见》明确指出,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益性公证以及为行政活动办理合同证明、权利确认、保全证据、现场监督等公证的,依法纳入政府购买法律服务范围)。
十分感谢您对长寿区行政执法工作的关心,欢迎您对我局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希望今后继续得到您的关心和支持。此复函已经由邹楚蕾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政协重庆市长寿区第十六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上反馈给政协提案委和我局,以便我局进一步改进工作。
重庆市长寿区司法局
2023年5月30日
(联系人:王涛,联系电话:40250392)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