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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长寿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关于区政协十六届一次会议第99号提案的复函

日期: 2022-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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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广明委员:

政协提案《关于长寿湖旅游景区管理体制的建议》(第99号)已收悉。现将案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长寿湖景区和长寿湖。按照4A级景区评定划定范围,长寿湖景区主要包括西岸(封闭围合区域)、寿岛,景区法定范围只是长寿湖一个很小的部分目前景区由长寿湖景区管理公司管理,管理体制是顺畅的。长寿湖的管理体制确实存在一些问题,一是长寿湖区包括垫江县辖区,约65平方公里。二是湖区涉及石堰、龙河、双龙、长寿湖、邻封、云集各街镇,均涉及国土、环保、林业、水利、农业、社会保障等多项社会管理事务。三是2017年底长寿湖景区管委会撤销后,无综合的、跨乡镇的湖区行政管理机构。

二、关于设立体现多方管理主体权责和多方利益的管理机构的建议。长寿湖曾经设立过管委会,但这个管委会不是旅游景区管委会,而是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旅游景区和风景名胜区在概念、范围、管控要求、管理权限、评定标准、复查复核等方面体系不同、差别很大。针对长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设立一个管委会,在一定意义上讲是有必要的,现第十四届区委有此动议,也做了初步方案。但因为度假区也需要管委会,而成立度假区管委会其范围、职责又不能涵盖风景名胜区范围,成立多个管委会也不现实。加之机构改革时,我区的机构数已经用完,要新成立一个机构必须同时撤销一个机构,由此涉及系列问题。长寿湖下一步管理体制究竟如何建立,待区委研究决定。

三、关于将长寿湖沿湖街镇纳入纳入创建成员组的建议。长寿湖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创建工作现已暂停,创建办未继续运行。区级相关部门正全力投入到建设世界级运动康养旅游目的地的工作中。

四、关于将景区行政管理职能全部委托给创建办的建议。创建办在我国行政法规上既不属于行政机关,也不属于社会组织,不具备委托行使行政权力的主体资格。区级相关部门根据各自单位职能职责按《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282号令的实施意见》(长寿府发20169号)、《重庆市长寿区旅游经济大发展推进小组关于印发<长寿区旅游环境集中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旅游经办发20174号)文件要求,认真履职,规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20211224日区政府办下发《关于长寿湖水上旅游项目安全监管工作专题会议纪要》,该纪要基本确立依据部门职责职权管理长寿湖景区事项的原则,成为各职能部门开展管理工作的依据。

此复函已经杨洪梅主任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回执上反馈给区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以便我们进一步改进工作。

重庆市长寿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2628

邮政编码:401220

联系电话:40244885

人:杨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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