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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关于政协重庆市长寿区第十六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90号提案的复函

日期: 2022-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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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王正伟委员:

您在区政协十六届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对长寿湖旅游高速下道口引道限速和测速的建议”(第90号)收悉。首先,感谢您对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对您的建议,现将办理情况复函如下:

收到您的建议后,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对该路段作了进一步实地调研,发现该路段目前已设有限速警示标志牌,但被一块绿植遮挡。对此,区局交巡警支队已联系保安公司对该绿植进行修剪,使这块限速标志更加醒目。

关于您提出对首次在该引道路段超速20%以下的违法车辆非必要不罚款的问题,相关法律法规有这样的规定,我们在实际执法中也是这样实行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根据上述规定,交管部门推出“首违警告”措施,即对未造成交通事故或者交通拥堵,且本次交通违法发生前半年内,车辆和驾驶人在本省没有交通违法记录、以往交通违法均已处理的,可以给予警告。同时明确规定“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违法行为在首位警告的适用范围内。

此复函已经区政府副区长、区公安局局长涂庆同志审签。再次感谢您对交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欢迎今后提出更多宝贵意见,我们将在以后的工作中不断改进。对以上复函您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回执上反馈给区政协提案委员会,以便我们进一步改进工作。

附件:1已设限速标志照片

2清理后的照片

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

2022621

(联系人:胡鑫联系电话:15823030065

附件1

已设限速标志照片

附件2

清理后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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