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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长寿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长寿区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334号建议的复函

日期: 2024-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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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世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促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的建议》(第334号)收悉。经与协办单位区财政局共同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我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货物和服务的适用政府采购法,由区财政局负责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勘察、设计、监理)达到依法必须招标标准的适用招标投标法,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管。

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方面

(一)评标方法。《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十八条明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办法分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

(二)评标方法使用规则。目前,我区贯彻执行渝府办发〔2019114号文件精神,根据《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方法暂行办法》(渝府办发〔2019114号附件7),对依法必须招标的施工类项目原则上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若技术特别复杂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在取得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其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货物和服务(服务仅限于勘察、设计、监理)项目由招标人自主选择评标方法。

(三)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项目的保障措施。一是否决低于成本报价的投标。超过半数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投标人的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在指定时间内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拒绝书面说明、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者理由不充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否决其投标。二是建立低价中标风险担保制度。对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规定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要求中标人提供低价风险担保,其金额为最高限价的85%与中标价格差额的一至三倍,最高不超过最高限价的85%。中标人不履约的,招标人将按照合同约定扣减低价风险担保金,遏制“低价低质”“烂尾工程”现象。三是加强投标人信用管理。对投标人拒不交纳低价风险担保、无故弃标等各类不良行为作出量化记分,严重的被纳入重点关注名单甚至黑名单,从而限制其参与招投标活动。四是规范合同变更管理。及时修订完成我区政府投资和项目管理办法(长寿府办发〔202139号),进一步规范了政府投资项目合同签订后的勘察设计变更、建设内容变更的条件、程序和方式,落实监管责任,严把项目变更关,遏制“低标价高结算”等现象。

二、政府采购招标方面

(一)评标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明确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二)评标方法使用规则。根据《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217号)第十九条规定,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规格、标准统一的采购项目,如通用设备、物业管理等,一般采用招标或者询价方式采购,以价格作为授予合同的主要考虑因素,采用固定总价或者固定单价的定价方式。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三)最低评标价法项目的保障措施。一是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规定,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二是根据《重庆市长寿区财政局关于转发<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及合同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长财会〔202132号)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出现违约行为的,由采购人按合同约定对履约保证金进行处理,对因供应商违约扣缴的履约保证金,依照罚没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我委将会同区财政局围绕提高招标和采购质量,着力加强各自领域制度建设和活动监管。二是落实采购人负责制,推动实现招标择优。三是深入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常态化,对检查发现的相关问题实施失信惩戒。四是协调相关主管部门加强中标后监督检查,督促采购人和中标人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创建优质工程和服务。

此复函已经重庆市长寿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涛审签,对复函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写在回执上寄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以便我们进一步改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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