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区十九届人大第三次会议第81号建议的复函
尊敬的徐兴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的建议》(第81号)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我区农业农村发展的关心。针对您提出的建议,我委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村集体用地政策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章明确: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农村建设中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不能突破法律底线。
目前在农村建设和发展中可以利用好“两块地”,一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二是农村宅基地。根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与自然资源部门明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范围,特别是经营性建设用地,村集体可以利用建设用地进行招商引资。而部分村集体有农村闲置小学校、农村闲置工矿等资源,其用地性质基本都属于建设用地,可以充分利用起来。农村宅基地其属性是建设用地,有条件的村集体可以收储一批区位优势好、产业资源好或已有落地项目附近的闲置宅基地和农房,自主改造或引进社会资本改造,发展乡村旅游业。
二、村集体贷款政策方面
目前我区尚未出台针对村集体的抵押贷款政策,但是村集体领办的经济实体,如合作社、公司等可以享受银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针对市场主体的抵押贷款政策。
三、村集体奖励措施方面
目前,我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人员依旧是村“两委”班子兼任,村“两委”班子依然是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主力军。为提升村干部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积极性,我区主要是在提高村干部待遇、激励村干部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和加强村干部培训方面下功夫。
一是切实提高村干部待遇。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和区人社局印发《关于调整村(社区)干部补贴标准的通知》(长组发〔2022〕45号),上调村干部补贴标准,切实提高村干部干事创事的积极性。
二是出台村干部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实施办法。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和区农业农村委已经印发《长寿区激励奖励村干部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实施办法(试行)》(长组发〔2021〕9号),可按照文件规定对集体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村干部进行奖励。
三是积极开展集体经济组织带头人的培训。联合区委组织部共同举办基层干部乡村振兴能力提升专题培训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论述,强化全区乡村基层干部教育培训,提升基层干部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培养造就一支“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三农”干部队伍。
此复函已经殷道川主任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回执上寄给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重庆市长寿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年6月13日
(联系人:张婉平;联系电话:40249878;邮政编码:40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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