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民政局关于区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240-7号建议的复函
张勇霞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解决社区功能用房的建议》(第240-7号)收悉,经仔细研究,现答复如下。
区政府于2016年制定了《重庆市长寿区开发建设单位无偿提供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实施细则》,要求“新建或改建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无偿提供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或交纳易地建设费”,开发建设单位应按每100户20平方米的标准交纳社区办公服务设施易地建设费,现在根据全市的标准,调整到每100户30平方米的标准,由区民政局完成前期规划,竣工后由开发商交接给镇街、社区无偿使用。
对于您提到的开发建设和物业管理单位不得向社区居委会收取物业管理费事宜,如果享受了物业服务,应该交纳物业服务管理费,具体标准可以由社区和物业服务单位磋商;如果未享受相关物业服务则不应收取。我们建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此复函已经民政局局长李佳审签。感谢您对我区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工作的关心、支持与理解。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回执上寄给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重庆市长寿区民政局
2023年6月27日
(联系人:邓彦琼;邮政编码:401220;联系电话:023-40233174)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