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庆市长寿区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279号建议的复函
李珂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新公司参与招投标项目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您提出的建议,也是我们思考如何破解的难题,一方面,法律法规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是否设置业绩有明确的规定:《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对业绩有明确的表述,即: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市公管局发布的标准招标文件中也提供了设置业绩要求的选项。另一方面,国家不断要求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强调应依法落实招标自主权,切实保障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方面依法享有的自主权;同时,要求行政监督部门要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克服监管过程中的地方保护、行业保护,不得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因此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业绩情况于法有据,所以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要求自主决定。作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行政监督部门,我委主要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严格执行招投标方面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运用。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会以适当方式把您的建议向招标人提出并向上级相关部门反映。
此复函已经重庆市长寿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涛审签,对复函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填写在回执上寄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重庆市长寿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4月14日
长发改函〔2023〕21号 关于重庆市长寿区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279号建议的复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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