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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长寿区民政局关于区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第213-1号建议的复函

日期: 2022-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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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鹏婷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完善社区干部签订劳动合同的建议(第213-1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社区居委会的属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民委员会是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因而,社区干部不适用于签订劳动合同的范围

三、市级相关文件精神

经请示市民政局,《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民政等关于加强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的通知》(渝民发〔2005〕11号)文件已经废止。

四、区级相关文件精神

2014年,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印发了《关于村(社区)工作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意见的通知》,街镇按规定对社区专职工作者进行社会保险参保后,每个月底,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和比例分别按照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现行规定进行核定。已经建立了社区专职工作者购买社会保险制度。

此复函已经民政局局长李佳审签。感谢您对我区社区干部待遇的关心、支持。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回执上寄给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重庆市长寿区民政局

2022614

邮政编码:401220

联系电话:023-40233174

联系人:邓彦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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