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教育委员会关于区人大第十九届第四次会议第194号建议的复函
余长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调整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预算管理办法的建议》(第194号)已收悉。经认真研究办理,现复函如下:
近年来,我区高度重视农村教育,加大了对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的补助力度。目前我区中小学公用经费严格执行《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下达 2023 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渝财教〔2023〕 38 号)补助标准,且公用经费安排向规模较小学校、薄弱学校倾斜,保障规模较小学校和教学点的运转需求。
一、我市中小学公用经费现行标准
根据《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下达2023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渝财教〔2023〕38号)文件精神,经国务院批准,从2023年春季学期起,提高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中央基准定额:小学每生每年提高到720元,初中每生每年提高到940元。在此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3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我市特殊教育学校、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和专门学校学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不足100人的农村学校和专门学校按照100人核定。
二、我区中小学公用经费现行标准
(一)生均补助标准
根据区政府对《重庆市长寿区财政局、重庆市长寿区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请示》(长财行文〔2023〕32号)的批示意见(收文办字〔2023〕4576号),从2023年春季学期起,提高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中央基准定额:小学每生每年提高到720元,初中每生每年提高到940元。我区特殊教育学校、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和专门学校学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二)偏远、薄弱学校倾斜
1.公用经费倾斜经费
根据区十八届人民政府第142次常务会议精神和区政府对《重庆市长寿区财政局、重庆市长寿区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请示》(长财行文〔2023〕32号)的批示意见(收文办字〔2023〕4576号),为保障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正常运转,一是我区对小学学生人数小于17人、初中学生人数小于37人的学校按100人核定(市级补助标准不足100人按100人核定)。二是我区在对义务教育中小学按在校学生人数进行公用经费补助的同时,还另对小学学生人数大于17小于100人、初中学生人数大于37小于100人的学校按6万元(补助金额高于市级不足100人按100人核定标准)一年补助公用经费,对大于100小于200人的学校按3万元一年补助公用经费。
2.寄宿生公用经费
我区对于存在寄宿生的农村中小学,我区每年按照寄宿生人数,按每生每年400元(市级补助标准每生每年300元)的标准,对学校进行寄宿生公用经费补助。2023年全区安排农村中小学寄宿生公用经费210万元。
3.镇街中心校公用经费
我区对各镇街中心校按照每年每所6.4万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2023年全区安排镇街中心校公用经费128万元。
4.食堂运行补助经费
为保障义务教育阶段各学校食堂正常运行,我区对农村地区村点校、飞龙九年制学校、石回九年制学校和学生人数在100人及以下的其他学校,按每年4万元的标准补助食堂运行经费。2023年全区补助食堂运行经费139万元,全额用于保障学生食堂运转相关支出。
5.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经费
为鼓励和支持优秀人才到乡村地区从教,提高教师平均教学水平,更好地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我区根据学校条件艰苦程度不同,划分一至四类学校对其在编在岗教职工岗位进行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至1000元不等。2023年全区安排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经费210万元。
三、下一步打算
我委将持续关注上级相关政策要求,持之以恒做好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工作,保障学校正常运转,满足农村中小学校教育教学事业发展的需求。
真挚感谢您对教育事业的理解、关心与支持。此复函已经长寿区教委主任张常宝同志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写在回执上寄给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以便我们进一步改进工作。
重庆市长寿区教育委员会
2024年5月13日
(联系人:张艳秋,邮编:401220,联系电话:40244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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