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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寿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区十九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61号建议的复函

日期: 2023-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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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卫函〔2023〕23号


罗宗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医疗机构出具企业用工人员病假证明的建议》(第161号)收悉。经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病假证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医学文书,依法出具病假证明是法律赋予医疗机构及执业医师的权利和义务,相关规定如下:

一、出具《病假证明》的有关规定

(一)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经依法执业注册的专业人员,可按照规定签署与自己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相关的病假证明,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病假证明。

(二)执业医师必须亲自诊查后,方可签署病假证明,并在患者病历中记录相应的诊疗情况。病假时间必须同时记录在门(急)诊病历中或者患者的出院记录中。

(三)急诊病假不超过5天;日间门诊病假不超过7天;门诊特殊病人(如慢病、骨折等)一次不超过30天(含30天);住院病假一般不超过30天,特殊病人不超过60天,严重影响日常生活或生活不能自理的疾病(如重大手术、晚期癌症、严重脑外伤、中风等)可酌情延长至不超过90天。

二、病假证明的管理

各医疗机构设置专人负责审核、盖章、登记等工作。在审核时必须同时查看门(急)诊病历或者出院记录,审核通过后给予盖章确定。详细记录开具病假证明的医师姓名、所在科室、患者姓名、所在单位以及年龄、性别、疾病诊断、病假天数等情况,以备查询。

三、责任追究

严禁不见患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出具病假证明。对不按《执业医师法》规定要求出具证明,由医疗机构按医院有关规章制度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我委就您反映“区人民医院在2022年8月4日门诊医生在就诊病人无需住院(药费用:90元)的情况下出具了休息3个月的休假证明书”的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核实,区人民医院相关医师未在《门诊医学诊断证明书》中出具3个月的休假意见。急诊医学科根据《医学诊断证明及病假证明书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结合患者实际病情(右眼眶骨折、右眼挫伤),于2022年8月2日在《门诊医学诊断证明书》出具了休息10天的处置意见,此证明经过门诊部审核批准且登记备案,并盖章生效。

下一步,我委将加强对各医疗机构开具病假证明的管理监督,强化医疗机构及执业医师法律法规意识。

此复函已经余建主任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回执上反馈给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以我们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6月7日


   (联系人:郑雪,邮政编码:401220,联系电话:40258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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