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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长寿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区十九届人大第一次会议第109号建议的复函

日期: 2022-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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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黄学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建议》(第109号)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我区农业农村发展的关心。针对您提出的建议,我委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在建立健全集体经济自主发展容错机制方面。

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相关事项属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决策的重大事项,应遵守《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严格执行决策程序,将相关事项提交村党组织审议通过后,再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方能实施,坚决杜绝个人决策,监事会要对相关事项进行全程监督。可通过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集体决策程序,对发展集体经济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容错纠错。

二、在加大集体经济自主发展人才引进政策扶持力度方面。

目前,我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人员依旧是村“两委”班子兼任,村“两委”班子依然是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主力军。为提升村干部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积极性,我区主要是在提高村干部待遇和激励村干部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方面下功夫。一是切实提高村干部待遇。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和区人社局印发《关于调整村(社区)干部补贴标准的通知》(长组发〔2022〕45号),上调了村干部补贴标准。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固定补贴标准调整为3800元/月;村党组织副书记固定补贴标准调整为3420元/月;村综合服务专干、综合治理专干固定补贴标准调整为3230元/月。二是出台激励奖励村干部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实施办法。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和区农业农村委已经印发《长寿区激励奖励村干部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实施办法(试行)》(长组发〔2021〕9号),可按照文件规定对集体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村干部进行奖励。

目前,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立的公司、合作社等,在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后,可以自主聘请职业经理人开展经营。

三、在完善集体经济自主发展收益分配机制方面。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在产生收益后,根据《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所获收益根据实际需要提取30%的公积公益金和根据上年实际开支提取应付福利费后,剩余部分用于成员分配,每股金额不足一定金额不分配,直接结转下年,每股金额超过一定金额,由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是否进行分配。分配前,理事会根据待分配收益制定具体分配办法,确认分配方式和参与分配成员,提请村党组织通过后,交成员代表大会进行决议,通过后进行收益分配。

此复函已经殷道川主任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回执上寄给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重庆市长寿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2年6月21日

(联系人:张婉平;联系电话:40249878;邮政编码:40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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