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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长寿区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84号建议的复函

日期: 2022-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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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在我区规范业委会管理的建议”(第84号)收悉。经认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04年旧城中心商圈改造和桃花新城建设以来,我区逐渐形成住房商品化、建筑小区化、住宅高层化的居住模式。目前,全区共有住宅小区166个、选举业主委员会12个、社区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8个。其中凤城街道住宅小区75个、选举业主委员会4个、社区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5个;菩提街道住宅小区70个、选举业主委员会6个;渡舟街道住宅小区5个、选举业主委员会1个、社区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1个;晏家街道住宅小区3个、社区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1个;长寿湖镇住宅小区9个、选举业主委员会1个、社区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1个;江南街道、新市街道等辖区4个小区未有成立业主委员会或社区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情况。

二、政策法规

一是属地街镇具体负责指导监督工作。《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履行以下职责: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和换届改选,负责业主委员会备案;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建立物业管理矛盾投诉调解机制,调处物业管理纠纷。第九十八条规定,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可以召集联席会议,协调解决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及业主委员会成立和换届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目前,菩提街道及凤城街道成立了物业服务中心,现目前分别有3名和2名编制人员。其他街镇多数归口建管科承办相关事务,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略显不足。

二是属地社区协助街镇开展相关工作。《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依规开展物业管理活动;第九十七条规定,居()民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派员参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会议,了解物业管理工作情况;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中发201713号)明确提出:改进社区物业服务管理。加强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对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议事协调机制。探索在社区居民委员会下设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督促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职责。探索完善业主委员会的职能,依法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探索符合条件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通过法定程序兼任业主委员会成员。探索在无物业管理的老旧小区依托社区居民委员会实行自治管理。但是,目前我区社区居委会均未配备住宅小区管理专职人员,多数由综治专干兼职,人员配备严重不足。

三、已开展工作

一是印发《关于建立住宅小区综合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长寿府办发〔201775号),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担任召集人,相关副区长为副召集人,各街镇、区级相关部门(单位)为成员,建立区级住宅小区综合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协调跨部门、跨领域的相关问题。二是市住房城乡建委已印发《物业服务合同》、《管理规约》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示范文本。三我委印制1万余册《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发放至各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四是成立了物业纠纷调解委员会,现有工作人员3名,负责物业纠纷调处等工作。2022年上半年,调解物业纠纷26件、信访处理80余次。

四、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是指导建立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民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议事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社区治理和物业管理工作。二是指导业主大会设立监事委员会,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三是对全区业主委员会成员和街镇、社区从事物业工作的干部进行集中培训。

此复函已经唐贤明主任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回执上反馈给区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以便我们进一步改进工作

重庆市长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621

联系人:袁锦,联系电话:40232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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