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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市长寿区第十九届人大一次会议第58号建议的复函

日期: 2022-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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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敬建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长寿区建筑业健康发展的建议》(第58号)已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政策方面

(一)关于原材料涨价。根据《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通知》要求,我委将加强对主要建筑安装材料市场价格信息监测,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积极调解发承包双方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价格纠纷,引导发承包双方依法解决合同争议。国有投资项目,

(二)关于保险方面。我区积极引导保险公司创新保险产品,据了解,人保财险、平安财险、太保财险、安诚财险等在长机构均有建筑施工行业相关安全生产责任险,最高每人可保死亡伤残责任限额60万元,另还有部分医疗保障。我们将督促保险公司加大产品宣传力度,积极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提高风险意识。

(三)关于恶意竞标现象。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将督促招标人在约定低价风险担保标准时严格执行《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14号》附件《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方法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要求中标候选人提供低价风险担保,并明确担保方式和扣减担保金额的情形。一是担保金额为最高限价的85%与中标价格差额的1-3倍,且最高不超过最高限价的85%;二是担保方式可以采用现金、银行保函等方式;三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且中标价格低于最高限价85%的,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应当要求拟中标人提供担保;四是拟中标人拒不提供或者不按时提供的,视为放弃中标,招标人有权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将按照信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不良行为直接记12分,纳入重点关注名单,进行相应惩戒。

(四)根据2022年5月19日印发的《重庆市长寿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新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不得在招标文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强制或变相强制以区审计机关出具的结算审计结果作为调整工程结算的依据。未纳入年度审计计划且招标文件和合同已约定以国家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的项目,按进度支付的工程价款不受审计影响,建设单位应及时告知施工单位调整结算审核方式,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为由拖延支付工程款。区级相关部门将督促严格落实文件要求。

二、关于加强行业自律方面

目前,长寿区建筑业协会已拟定了“2022年工作计划及十四五发展目标”,将开展以下工作:一是自身建设加强,服务能力提升,增加行业类别,增加副会长单位、理事单位,治理能力显著提升;二是推动科技创新,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大力推进BIM技术应用,培养高水平BIM技术人才;三是严格行业自律管理,开展诚信体系及考核评价。

此复函已经区住房城乡建委主任唐贤明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可向我委反馈,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重庆市长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6月20日

(联系人:陈勇,联系电话:40896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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