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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长寿区城市管理局涉企现场检查清单 ( 2024年版)

日期:2024-09-11

序号

检查事项

是否涉企

检查方式

是否联合
检查

检查频率

检查依据

备注

事项类型

实施清单名称

1

行政检查

市政设施建设类
审批事项执行情
况监管

现场

区城管局、区规资局、区住建委、区水利局、区交通局
、区公安局可联合检查

巡查+定期
检查( 不
少于1次
/年 )

1.《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三条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政设施管理标准的制定 、规划编制 、行业指导、监督检查以及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市政设施的直接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以外的市政设施行政管理工作 。建制镇的市政设施具体管理办法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城乡规划、建设、园林、水利、交通、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市政设施管理的相关工作。
2.《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的监督检查,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重大市政设施的维护管理,由具备相应建设资质的单位承担。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市政设施使用管理巡查制度及接报制度。发现损毁、丢失的,应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处置。
3.《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桥梁检测评估制度,依照国家有关桥梁检测评估规定,加强对城市桥梁和涵洞设施的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测和特殊检测的监管。
4.《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 市政、公安、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停车场管理有关工作的监督检查。


2

行政检查

对城市供水情况
的检查

现场

定期检查
( 1次/月 )

1.《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以及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供水水质检查和督察制度,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进入现场实施检查;
(二)对供水水质进行抽样检测;(三)查阅、复制相关报表、数据、原始记录等文件和资料;(四)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五)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3

行政检查

从事生活垃圾经
营性清扫、收集
、运输服务企业
资格监管

现场

巡查+定期
检查( 重
点检查不
少于2次
/年 )

《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行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对用于违法活动的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依法予以查封、扣押;
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对现场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妨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4

行政检查

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城市绿地占用,树木移植、砍伐监管

现场

区城管局
、区规资局可联合检查

定期检查
( 1次/年)

1.《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十二条  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绿线分为现状绿线、规划绿线和生态控制线。现状绿线和规划绿线应当在国土空间规划各阶段分层次划定,生态控制线应当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阶段划定。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城中山体和江河、湖泊、水库蓝线以外的周边生态控制区域,风景名胜区等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划定的城市绿线应当严格执行,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2.《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园林树木,占用和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不得擅自移植城市园林公共绿地内树木。移植城市园林公共绿地以外树木的,不得对绿地资源造成损害。
因项目建设、土地征转、排危排险、交通组织转换、增加市政配套设施等特殊原因需要移植城市园林公共绿地内树木,砍伐城市园林树木,占用和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因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需要移植、砍伐行道树,占用城市园林公共绿地的,在前期阶段应当征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意见。
因紧急排危排险确需移植城市园林公共绿地内树木,砍伐城市园林树木或者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可以先行移植、砍伐或者临时占用。但是,应当在险情排除后五个工作日内补办审批手续,并及时告知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责任人。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移植、砍伐城市园林树木,占用和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事中事后监管。


5

行政检查

对市容环境的检查

现场

巡查+定期
检查( 不
少于1次
/年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建立日常巡查通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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