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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长寿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涉企现场检查清单

日期:2023-06-16
序号领域实施清单名称事项类型是否涉企检查方式检查依据备注
1节约能源对工业企业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违法行为查处行政检查现场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
2安全管理对燃气经营企业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的监督检查、安全检查行政检查现场检查《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3电力安全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现场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六条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安全管理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的监督检查、安全监督管理行政检查现场检查《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5安全管理对盐业生产、销售单位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的监督检查及举报的调查处理行政检查现场检查1.《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三条 盐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二)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购销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查封、扣押与涉嫌盐业违法行为有关的食盐及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工具、设备;(四)查封涉嫌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场所。采取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措施,应当向盐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盐业主管部门调查涉嫌盐业违法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盐业主管部门、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盐业主管部门、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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