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事项的公示
一、行政执法主体
(一)行政执法机关
重庆市长寿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二、行政执法权限
(一)重庆市长寿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负责区级农业综合执法,具体执法交由执法队伍承担,并以部门的名义统一执法。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所具有的农业农村领域执法权限。
(二)重庆市长寿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重庆市长寿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区农业农村委名义执法,统一行使区级农业农村系统内兽医兽药、生猪屠宰、种子、化肥、农药、农机、农产品质量、渔业等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等执法职能。
三、行政执法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4.其他法律。
(二)法规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2.《植物检疫条例》
3.《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4.《兽药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6.《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7.《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8.《农药管理条例》
9.《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及事故处理条例》
10.其他法规。
(三)规章
1.《重庆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2.《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
3.《兽药进口管理办法》
4.《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5.《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6.《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7.《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8.其他规章
四、行政执法程序
(一)立案
执法机关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
(二)调查
执法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由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再次延期,决定再次延期的,再次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检测、检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述规定的期限。
(三)法制审核、上会研究
案情调查清楚后,由执法人员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卷材料,提交法规科审核。审核通过,由委机关领导讨论做出处罚决定。
(四)听证告知
听证适用范围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等。对属于听证适用范围内的具体行政行为,在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同时,发出听证告知书。
(五)听证
当事人有要求的,依法组织听证。自听证通知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当事人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六)处罚事先告知
在处罚决定之前,事先书面告知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七)行政处罚决定书发出
当事人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后,依法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八)结案
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当事人依法缴纳罚款到指定账户,执法机关保存缴款书复印件,制作结案报告,结案。
五、救济渠道
(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六个月内向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区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具体承办)联系方式:重庆市长寿区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科);
联系电话:023-40661550;
联系地址:重庆市长寿区桃源支路49号413室。
(二)投诉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存在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向本机关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联系方式:
受理机构:长寿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重庆市长寿区青龙岭7号;
联系电话:023-40405620;
六、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详见附件1。
七、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详见附件2。
八、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详见附件3。
附件:1.重庆市长寿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2.重庆市长寿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3.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