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长寿区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生活费补助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长寿区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长寿区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生活费补助工作的通知
长教发〔2024〕91号
各镇街中心校、直属学校(单位),行知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工作,根据《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下达2024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渝财教〔2024〕30号)《重庆市长寿区教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订)>的通知》(长教发〔2023〕17号)和区政府对《重庆市长寿区财政局 重庆市长寿区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标准和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请示》(长财行文〔2024〕27号)的批示(收文办字〔2024〕2544号)精神,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及标准
(一)资助对象
凡在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并有正式学籍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脱贫家庭学生(含监测对象);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3.特困供养学生;
4.孤儿学生;
5.烈士子女;
6.残疾军人子女;
7.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8.其他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家庭成员突发意外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3)因灾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4)其他特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资助项目及标准
1.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
小学:1250元/年·生;
初中:1500元/年·生。
2.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
(1)脱贫户家庭学生
小学:1200元/年·生;
初中:1400元/年·生。
(2)非脱贫户家庭学生
小学:625元/年·生;
初中:750元/年·生。
二、资助审核发放程序
(一)资助申请
每学年开学两周内,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寄宿生填写《长寿区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申请表》(附件1),非寄宿生填写《长寿区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申请表》(附件2),并提交户口簿和下列困难证明材料之一:
1.“重庆市贫困农户公开查询”系统中相关证明材料;
2.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费保障金领取证;
3.特困供养人员证;
4.孤儿或事实孤儿证明材料;
5.烈士证或烈士证明材料;
6.残疾军人证或残疾军人身份证明材料;
7.残疾人证及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8.因自然灾害、重大疾病等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二)资助审核
学校按照《重庆市长寿区教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订)>的通知》(长教发〔2023〕17号)要求,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将审核确定名单在校内醒目位置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填写《重庆市长寿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汇总表》(附件3),并在全国学生资助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
(三)资金拨付
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区(除非寄宿脱贫户家庭学生生活补助)贫困家庭学生申报材料审核、汇总,编制我区每学期资助计划;区教育服务中心负责全区非寄宿脱贫户家庭学生生活补助学生申报材料审核、汇总,编制我区每学期资助计划。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以及非脱贫户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直接发放给学生;非寄宿脱贫户家庭学生生活费补助,直接划拨中心校或直属学校(单位)伙食团,由学校免费提供该类学生上学期间午餐,严禁先收后退。
三、工作要求
(一)落实管理责任。各校校长是学生资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领导,安排专人负责,成立学生资助评审小组,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精准识别,确保应助尽助。
(二)加强政策宣传。各校要广泛宣传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申报程序。通过形式多样、行之有效的宣传方式将资助政策宣传深入到镇街、村社,做到家喻户晓,确保资助政策落到实处。
(三)严格资金管理。各校要加强对资助资金的监管,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滞留资助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因贫困学生转学、休学等情况产生的资助资金结余,要及时退回区财政。
(四)建立资助档案。各校要建立学生资助专项档案。将学生资助申请表、花名册、汇总表、相关佐证材料、评审及公示材料、资助资金发放记录等资料整理归档,分学期建档备查,定期完善资助管理系统。
(五)严肃工作纪律。各校要认真落实学生资助政策,切实规范申请及审核程序,做到申请条件明确,申报、审核程序公开、透明,确保学生资助工作有序开展。对骗取、套取、虚报、冒领资助资金等违规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纪违规的学校,在评先评优、评级、经费安排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工作的通知》(长教发〔2020〕41号)同时废止。
附件:1.长寿区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申请表
2.长寿区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申请表
3.长寿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汇总表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3-1
附件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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