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民政局
关于加强社会团体会费管理的通知
长民政〔2024〕89号
全区社会团体及其业务主管(行业管理)单位:
为全面规范我区社会团体会费管理,切实保障会员权利,推进社会团体依法自治,促进我区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团体会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民〔2017〕180号)等相关要求,并征求了各社会团体与业务主管单位意见,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团体会费收取和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不得强制入会。社会团体应当坚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不得依托政府部门、利用垄断优势和行业影响力强制或变相强制入会、阻碍退会。
二、合理收取会费。社会团体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应当有2/3以上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或者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不得采取其他形式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社会团体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要求,合理、自主确定会费标准和档次。严禁任何社会团体巧立名目,以收取所谓会费基金、特别会费等取代正常会费。严禁任何社会团体假以分支(代表)机构之名另行制定会费标准,重复收取会费,增加企业负担。
三、提供相应服务。社会团体按照合理合法、弥补成本、略有盈余的原则,公允确定并公开收费标准,按照章程收取会费。社会团体要明确会员享有的基本服务,要为会员提供价实相符的服务,不得只收费不服务,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
四、规范会费使用。社会团体会费应当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社会团体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社会团体的会费应设立专账管理,向会员公布年度收支情况并自觉接受监督,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不得截留会费收入,会费不得用于分配。收取会费,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除会费以外,其他收入不得使用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社会团体可根据各自实际制定本社团会费管理办法,明确会费收取、使用规则,会费管理办法需由理事会酝酿、经全体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确保会费使用管理合理合规、公开透明。
五、自觉接受监督。社会团体必须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将决议向全体会员公告。社会团体应当每年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定期接受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年检时填报会费收支情况。社会团体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以及社会团体门户网站、公众号、会员微信QQ群等渠道向全体会员及社会公示,并定期更新收费项目、收费性质、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依据等信息,建立收费信息主动公开长效机制。举报电话:40231213。
附件:重庆市长寿区**协会会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示范文本)
附件
重庆市长寿区**协会会员会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示范文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市长寿区**协会会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依据《重庆市长寿区**协会章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协会会员。
第三条 交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本协会会员应按规定自觉交纳会费。
第二章 会费缴纳办法
第四条 会员会费本协会章程规定的会费标准缴纳会费。
第五条 会费按年度收取,每年*月*日前为会费收取时间。
第六条 本协会收取会员会费时,按规定向会员开据财政部门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并加盖印章,交会员记账或保存。
第三章 会费缴纳标准
第七条 会员应自觉按统一标准缴纳会费。会费标准为:会长(会长单位)*元,副会长(副会长单位)*元,理事(理事单位)*元,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元。
第八条 会员连续*年无故不按规定缴纳会费,经催收仍不缴纳的,根据章程第三章第*条规定视为自行退会。若为理事,由会员大会通过免去其职务;若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通过免去其职务。
第四章 会费的管理使用
第九条 会员缴纳的会费,只能用于开展会务活动和为会员服务的各项工作支出,不能挪作他用。
第十条 本协会设立会费管理委员会,对会费的收支情况进行统一管理。第一届会费管理委员会由本协会会长**、**、**等3人组成。会费管理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1人**。
第十一条 本协会会费实行独立核算。会员的会费建立专门账户和收支账目,做到专款专用,并配备会计、出纳,严格执行国家财务政策法规。
第十二条 日常会费的各项开支,须经本会会长、秘书长审批后方能报销;金额在**元以上的开支须经理事会会议同意。有关开支的原始单据应当符合财务制度的要求。
第十三条 会费收支情况实行定期或不定期公布,接受会员监督。本协会会费收支情况每年在会员大会上报告。
第十四条 本协会每年*月*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长寿区**局)呈报上年度会费收支管理情况的报表,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长寿区**局和登记管理机关长寿区民政局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全部财产属集体所有,并造册登记建档,任何私人不得占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重庆市长寿区**协会。
第十七条 本办法修改权属重庆市长寿区**协会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长寿区**协会第*次会员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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