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民政局 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 重庆市长寿区财政局 重庆市长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长寿区高龄津贴发放范围等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长寿区民政局
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
重庆市长寿区财政局
重庆市长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调整长寿区高龄津贴发放范围等工作的
通 知
长民政〔2024〕80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工作部署,让高龄老人共享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积极营造尊老、敬老、养老、助老的良好社会氛围。根据重庆市民政局等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渝民〔2024〕63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就调整我区高龄津贴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具有长寿区户籍且年满80周岁以上老年人。实际年龄以户籍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对年龄有异议的高龄老人,须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更正年龄后,出具更正后的户口簿等户籍证明到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重新办理。
二、发放标准
(一)80-89周岁老人高龄津贴标准为100元/人/年;
(二)90-95周岁老人高龄津贴标准为100元/人/月;
(三)96-99周岁老人高龄津贴标准为200元/人/月;
(四)100周岁及以上老人高龄津贴标准为800元/人/月。
三、发放时间
(一)80-89周岁老人高龄津贴。从老年人年满80周岁当月起,按年发放,至老年人死亡止。
(二)90周岁及以上老人高龄津贴。从老年人年满90周岁当月起,按月发放,至老年人死亡当月止。
四、发放程序
高龄津贴逐步采取数字化主动发放,无需老年人及其家庭申请,具体如下。
(一)数据录入
区民政局向区公安局、区人力社保局收集全区年满80周岁及以上老人个人信息并与区卫生健康委登记的高龄老人死亡数据、民政殡葬数据等进行比对清洗后下发至各镇(街道),各镇(街道)对区民政局反馈的高龄老人信息进行再次校核并查漏补缺,各镇(街道)将补缺后的高龄老人信息通过各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各镇(街道)进行造册,建立高龄老人台账。
(二)动态管理
对享受高龄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对户籍迁出我区或者死亡的,由村(社区)及时向所在镇(街道)报告,镇(街道)及时向区民政局报告核准,核准后及时停发高龄津贴。
(三)打卡发放
1.80-89周岁老人高龄津贴
(1)已满80周岁及以上老人。首次发放,各镇(街道)将辖区内2024年8月年满80周岁及以上健在的户籍老人信息于2024年8月25日前录入一卡通系统,区民政局在9月5日前对镇(街道)填报的一卡通数据进行审核,确认无异议的纳入高龄津贴发放范围并于9月12日前通过银行打卡至本人账户。
以后年度,各镇(街道)于每年1月25日前将辖区内年满80周岁及以上健在的户籍老人信息录入一卡通系统,区民政局在2月5日前对镇(街道)填报的一卡通数据进行审核,确认无异议的纳入高龄津贴发放范围并于2月12日前通过银行打卡至本人账户。
(2)新增80周岁老人。各镇(街道)于每月25日前将辖区内当月年满80周岁且健在的户籍老人信息录入一卡通系统,区民政局在次月5日前对镇(街道)填报的一卡通数据进行审核,确认无异议的纳入高龄津贴发放范围并于次月12日前通过银行打卡至本人账户。
2.90周岁及以上老人高龄津贴
各镇(街道)于每月25日前将当月享受高龄津贴老人信息录入一卡通系统,区民政局在次月5日前对镇(街道)填报的一卡通数据进行审核,确认无异议的纳入高龄津贴发放范围并于次月12日前通过银行打卡至本人账户。
对不符合条件不予纳入的,由镇(街道)告知相对人并说明理由。高龄津贴原则上均打款至本人账户,确需转入非本人银行账户的,须由本人或委托人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关材料证明,由业务主管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严格审核,并明确代领身份,确保补贴资金安全。银行打卡时间如遇节假日则提前发放。
五、特殊情况
(一)提档调标
高龄津贴因年龄增长变化需要调整发放标准的,不需本人或亲属提出变更申请。由各镇(街道)结合区民政局反馈数据及高龄津贴发放台账,提前梳理当月满足调标的老人并进行信息核查。提档调标时间为年满90、96、100周岁当月,各镇(街道)需及时通知提档调标老人本人或亲属,在确认老人健在情况后进行调标管理。当月提档调标,当月生效。
(二)终止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发放高龄津贴:
1.高龄老人死亡的;
2.户籍迁出长寿区的;
3.信息核查中无法取得联系或无法生存认证的等其他应停止发放的。
上述情形由镇(街道)和高龄老年人原户籍所在村(社区)协助核查,由区民政局按规定停止发放高龄津贴。对死亡或户籍迁出的,次月起停止发放,重新迁回本区户籍的,可按规定予以发放;对信息核查中无法取得联系或无法生存认证的,从次月起停止发放,待信息核实后再予以补发。
六、相关说明
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户籍迁出本区的,根据公安户籍信息,从户籍迁出次月起停止发放高龄老人津贴。老年人户籍迁入本区或迁出后再次迁入本区的,无需老人本人或亲属提出申请,自落户次月起自动发放。
享受高龄津贴对象当月去世并注销银行账号,或享受高龄津贴对象因银行账号状态异常导致暂停发放且在此期间死亡的,死亡当月的高龄老人津贴正常发放。
享受高龄津贴对象死亡、居住地址变更、联系方式变更等个人信息发生变更的,其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应当在信息变更当月20日前主动向其高龄津贴发放所在地的村(社区)报告。
因无法与高龄津贴对象取得联系或经公安机关宣告为失踪的,镇(街道)自公示或告知高龄津贴对象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后可从次月起暂停发放高龄津贴。重新取得联系或失踪重新出现,经核查仍符合发放条件的,村(社区)应及时报镇(街道)复核,区民政局审定。由区民政局按程序予以补发。停发期间的高龄津贴从停止发放的当月起计算,予以补发。经核查不再符合发放条件的,镇(街道)应当在核实的当月停发其高龄津贴,并责令享受人的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将多领取的高龄津贴退回指定的财政账户。
因信息共享不及时等情况导致高龄津贴未及时停发的,期间涉及多发的财政资金由老人户籍所在地镇(街道)组织人员进行资金追回工作。
七、相关要求
(一)加强协作
各镇(街道)要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不重不漏,应享尽享。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加强工作衔接,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运转高效的工作格局。
(二)政策宣传
各镇(街道)要广泛宣传高龄老人津贴政策,提高群众知晓度,使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能及时足额领取高龄津贴,真正做到不留死角,全面覆盖。
(三)监督检查
各镇(街道)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高龄津贴发放的监督检查,随时了解掌握辖区高龄老人基本情况,及时上报高龄老人死亡信息,确保享受高龄津贴人员死亡后及时核销。老年人或相关人员以虚报、冒领、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或多领高龄老人津贴的,由发放资金的镇(街道)负责及时追回多发部分资金。对拒不退还者,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区民政局不定期对高龄津贴发放相关事宜进行抽查,并受理群众监督意见,对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立即停止受惠人享受高龄津贴待遇,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严肃处理。
八、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4年8月1日起实施。
举报/咨询电话:023-40244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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