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民政局关于废止重庆市长寿区民政局、重庆市长寿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定管理规范的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长寿区民政局
关于废止《重庆市长寿区民政局、重庆市长寿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定管理规范>的通知》的通知
长民政〔2024〕12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经研究,对《重庆市长寿区民政局、重庆市长寿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定管理规范>的通知》(长民政〔2018〕37号)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施行。
后续相关工作参照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渝民发〔2021〕15号)文件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渝民发〔2021〕15号文件)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渝民发〔2021〕15号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财政局、残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民发〔2021〕70号)精神,充分发挥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基本民生兜底保障等功能,全面提升我市残疾人两项补贴管理服务水平,现就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化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坚持“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重要指示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健全帮扶残疾人社会福利制度,增进残疾人福祉,推动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目标。“十四五”期间,健全完善保障功能有效发挥、运转机制高效顺畅、管理服务精准便民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到2035年,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成熟定型,残疾人基本民生福祉达到新水平。
二、健全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重点举措
(一)完善申领条件。
1.明确对象范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重庆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中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符合政策衔接条件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重庆市户籍,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符合政策衔接条件的一级、二级残疾人。有条件的区县可将生活补贴对象扩大到低保边缘家庭残疾人,可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扩大到三、四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
2.加强政策衔接。残疾人生活补贴与护理补贴可同时享受。已享受其它政策的对象,同时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的,按以下规定衔接:
(1)同时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领取高龄津贴人员。
(2)享受一项补贴或择高享受补贴对象:享受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的老年人可同时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择高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享受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及已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享受因公致残生活、护理补贴(津贴)的,纳入伤残抚恤对象范围且已经享受补贴的,可分别择高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享受离休老干部护理费的,可择高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3)不同时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享受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残疾人、享受特困人员供养的残疾人。
(4)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3.严格停发情形。残疾人退出低保、低保边缘家庭范围,残疾人死亡、户籍迁出、残疾人证过期、残疾人证冻结、残疾人证注销、残疾等级变化等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于次月停止发放补贴。对享受补贴期间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需在监狱服刑的残疾人,自判决生效后次月起停发补贴,服刑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按照程序重新申请补贴。
(二)改革申领流程。
1.坚持自愿申请。在自愿申请基础上,我市户籍残疾人可由本人自愿通过全国任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或相关政务服务申请受理平台提出申请,补贴仍由原户籍地审核发放。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代理人或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集中供养残疾人,可由其所在供养机构向当地乡镇(街道)统一申请办理。到户籍地以外接受学历教育的残疾学生,应视为原户籍家庭成员,原则上向原户籍地申领补贴。民政部门对新纳入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范围的残疾人,残联组织对新领取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应通过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告知书等形式一次性告知。残疾人知晓政策但并未提出补贴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再次提出申请的,乡镇(街道)应当及时办理。非我市户籍残疾人向我市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的,按照民政部和其户籍地民政部门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跨省通办”的相关要求执行。
2.精简申报材料。残疾人或其委托办理人在乡镇(街道)申请时须书面提供申请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个人账户和联系方式。残疾人或其委托办理人通过网上申请受理平台提出申请的,须填写申请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个人账户和联系方式,不再提供纸质材料。
3.实行“跨省通办”。按照“全程网办”要求,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和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统一受理补贴资格认定“跨省通办”申请,受理窗口要将申请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并在3个工作日内推送至业务属地;业务属地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贴资格认定;受理地应在收到办理结果3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以适当方式通知申请人。
4.优化审核服务。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经区县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将残疾人两项补贴审核审定权限下放到乡镇(街道)。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汇总乡镇(街道)审核审定的补贴资格合格材料,会同区县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线下申请审核审定期间,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申请人申请情况和提交的证明材料不再进行公示。
5.严格发放管理。经资格审定合格后,自残疾人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要强化补贴社会化发放管理,积极做好与惠民惠农资金“一卡通”等发放渠道的对接,有条件的区县可以将补贴信息系统与银行对接,直接审核并发放到卡。要完善补贴发放使用情况公开办法,细化补贴公开内容、方法和期限等规定,并注意保护残疾人隐私,严禁公开与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无关的信息。
(三)规范动态管理。
1.加强定期核查。市民政局会同市残联每年对补贴对象及补贴发放情况至少复核一次,并协调推动复核结果整改落实。区县民政部门会同区县残联不定期对补贴对象及补贴发放情况进行抽查。乡镇(街道)应当依托村(社区)并结合残疾人、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或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等主动申报的方式,建立残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失踪满6个月、户籍迁出所在区(县)、残疾人证失效等情况变化的定期复核制度。区县民政局会同区县残联可以依据定期或不定期复核的情况,视情作出相关残疾人是否继续享受补贴的决定。
2.加强系统应用。全市各级民政部门、残联组织统一使用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办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审核发放,有条件的区县可通过两补系统上传证明材料、电子签章等方式,实现补贴档案无纸化。每月底前将当月发放的补贴资金录入系统,确保线上、线下补贴发放数据一致。民政部门、残联组织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将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残疾人证等数据更新情况录入相应的信息系统,当发现实际情况与系统数据不一致时,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贴资格认定,同时记录在案备查并及时更新相关系统数据。
3.加强证件管理。加强残疾人证换发与补贴发放的工作衔接。因残疾类别或等级变更而进行残疾人证重新换发、核发期间,按照原标准发放补贴。残疾人证到期前,残联组织应当提前6个月提醒残疾人重新换领残疾人证,以免影响申领补贴。残疾人证有效期满后,应于次月停发补贴;重新办理残疾人证并提出补贴申请的,应于新残疾人证发证当月计发补贴,同时可视情按照新发残疾人证登记的类别和等级对应的补贴标准补发最多不超过3个月的补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及时换证的,可视情况设立一定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原标准发放补贴。
三、建立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机制
(一)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和市残联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中的重难点问题,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统筹各方资源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各区县民政、财政部门和残联组织也要建立相应机制和制度,共同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
(二)建立主动发现机制。通过入户走访、人脸识别、大数据监测等方式主动发现自愿申领且符合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并提供服务,实现“政策找人”。民政部门对新纳入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范围的残疾人,残联组织对新领取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应通过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告知书等形式一次性告知。残疾人知晓政策但并未提出补贴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再次提出申请的,乡镇(街道)应当及时受理。
(三)建立监测预警机制。运用数据比对、生存验证等动态监测技术,建立补贴监测预警机制,确保不漏一户、不落一人,实现补贴应享尽享、应退则退。加强与殡葬火化、卫生健康死亡人口、户籍迁移、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伤残抚恤、监狱服刑、养老、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离休等相关信息数据的比对,确保补贴精准发放。区县民政部门和残联组织要实现数据共享,每季度至少比对一次补贴申请和残疾人证信息,加强对数据的分析研判,确保系统数据与实际情况一致。
(四)建立容错纠错机制。落实中央“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秉持公心、程序完整,但因人力不可为、部门数据不准以及因申请人故意隐瞒等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追回错发补贴资金的,依法依规免于追究有关经办人员责任。
(五)完善资金分担机制。残疾人两项补贴所需资金由区县财政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市级财政对区县分区域按比例给予补助,其中主城都市区中心城区补助20%,主城都市区主城新区补助50%,渝东北三峡库区城镇群、渝东南武陵山区城镇群补助80%。
四、强化保障措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区县要将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列为重点优先民生保障工作。民政部门要履行牵头统筹职责,做好补贴发放监管、政策衔接及制度建设工作。财政部门要将所需资金足额纳入预算,保障补贴及时足额兑现。残联组织要加强残疾人证核发及管理工作,及时掌握和反映残疾人需求,及时与民政部门、乡镇(街道)共享残疾人证办理及变更等情况,做好补贴相关审核工作。
(二)加强政策宣传。各区县要定期组织贯彻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加强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使用的培训,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组织实施工作。充分考虑残疾人获取信息的特殊性和实际困难,灵活运用多种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宣传,特别是加强对已办理残疾人证残疾人的政策宣传,使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及其家属知晓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各级民政部门、残联以及乡镇(街道)要加强补贴政策解释工作,及时协助有需求的残疾人办理补贴申请。
(三)提升保障能力。各区县要统筹考虑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需要,为乡镇(街道)等基层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要加强资金统筹,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和挪用,确保两项补贴资金按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到位。要做好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的使用和管理,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统计。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区县要将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落实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评价和年度考核内容。做好补贴信息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补贴资格认定、规范补贴审核发放,杜绝弄虚作假、违规办理和发放补贴等情况发生。各级残联组织要严把残疾人证评定发放关,杜绝违规办理残疾人证、泄露残疾人个人信息等行为。民政部门要会同残联组织定期开展补贴工作绩效评价,及时吸收残疾人和其他群众的合理建议,不断改进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各区县要加强补贴资金发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坚决防止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对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的,原批准机关应当依法依规停止发放补贴,并加大对非法获取补贴资金的追回力度,视情将其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移送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此前与之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附件:规范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衔接一览表
附件
规范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衔接一览表
序号 |
政策衔接规定 |
享受规定 |
1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可同时享受。 |
同时享受 |
2 |
领取高龄津贴的人员可同时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
同时享受 |
3 |
享受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的老年人可同时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择高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同时享受生活补贴;可择高享受护理补贴。 |
4 |
享受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及已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不享受生活补贴;可享受护理补贴。 |
5 |
享受因公致残生活、护理补贴(津贴)的,可择高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
可择高享受 |
6 |
享受离休老干部护理费的,可择高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可择高享受 |
7 |
纳入伤残抚恤对象范围且已经享受补贴的,可择高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
可择高享受 |
8 |
享受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残疾人、享受特困人员供养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
不享受 |
9 |
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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